李熙军律师谈投资并购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土增税、契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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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11:03 2678 0 0
个人通过交易股权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人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李熙军律师

来源:股度股权(ID:laws51)

个人所得税

(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67号公告》)

(二)股权并购缴纳个人所得税解析

个人通过交易股权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人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给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进行了定义:有价证券,为买人价以及买人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同时规定: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第二十条明确指出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在《67号公告》中,对于股份转让税务问题有了更详细的解释和规定,其中第一- 章第三条规定了以下情形均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率缴纳税款。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

4、开发行方式-并向投资者发售。

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6、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7、以股权抵偿债务。

8、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印花税

(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

(二)股权并购印花税纳税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股权收购业务中的股权转让行为,就在此征税范围内,这里的产权转移书据主要限定在非上市公司之间,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人为立据人。同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虽然规定公司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产生的印花税,应由个人缴纳,但实践中经常是公司代股东缴纳,因为地方税务局一般会要求公司缴纳。

以上主要讨论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涉及印花税的问题,而在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印花税问题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 7号)规定,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因股权出资即股权收购中的股权支付方式而发生的股权转移不视同股票买卖。

增值税

(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股权并购增值税纳税解析

股权支付方式相当于换股,不涉及增值税。

股权收购中如果收购企业的非股权支付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内容,收购企业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在股权收购项目中,如果涉及用存货、固定资产等作为支付对价,由于涉及存货、固定资产所有权的有偿转让,因而,对用以存货、固定资产支付的收购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人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依据文件规定,投资入股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意味着投资方以不动产投资时需要开具发票和负担销项税额,从而间接说明以不动产投资属于“营改增”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

(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股权并购增值税纳税解析

股权转让,因为是股东层面的交易,原则上不涉及企业本身的税收,所以股权转让一般不会导致被转让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问题。但是,在涉及特定行业时也存在特殊的状况,依据国税函[2000]687 号文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要求对这种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收购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购企业在收购目标企业过程中,以房地产作为对价支付给目标企业的股东,这种情况下,收购企业需要视同销售房地产,缴纳土地增值税。或者收购企业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目标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购企业以其持有的房地产实现对目标企业的增资并购,这种情况也是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大家注意:国税函[2000]687 号文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要求对这种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仅仅对转让100%房地产公司股权的情形征税,那么低于100%理论上不适用,没有约束力,可以作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方式。

契税

(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股权并购增值税纳税解析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文》第九条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这也就是说,股权收购中使用股权支付方式,是不涉及契税的,但如果使用非股权支付甚至用不动产支付,导致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那么在收购过程中,收购方还是要注意契税的缴纳问题。

总之,在解决具体税务问题时,需结合项目所处区域及当地不同的特殊性政策,需因地制宜制定“节税设计及风险控制方案”,逐一探讨并确定可落地执行的具体步骤。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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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股度股权|李熙军律师谈投资并购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土增税、契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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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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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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