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新规解读之一:”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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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11:00 15076 0 0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者:曹琳

来源:法治扬帆(ID:fazhiyangfan)

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制度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众号将推出担保制度笔记系列文章,就新的司法解释对《担保法》及原司法解释中作出修订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担保新规解读之一

关于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担保合同作为主债务合同履行的有效增信措施,已经成为大众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类合同,为了加强担保的履行,当事人经常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类似于“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依然有效”条款,根据《担保制度解释》,上述约定将被认定为无效。

《担保法》

《担保制度解释》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

1. 规制当事人对担保独立性作出约定

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似乎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担保合同从属性,但是仍然存在着另一种理解,“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指的是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合同无效的后果负担保责任。基于各种不同的理解,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也不统一。《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明确排除了当事人对担保合同效力另行约定的情形,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制度解释》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情形一: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情形二: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上述关于担保独立性的约定均属无效。

2.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只要主合同有效,即便当事人关于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也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3.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坚持担保的从属性。无论什么原因,只要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

此处的除外规定,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其不因具有独立性而无效。同时,该条也为将来颁布新法规范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留下空间。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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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担保新规解读之一:”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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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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