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记“应该” 关注“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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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3 11:32 1721 0 0
不配合惩罚的“应该”意义不大。道义上,甚至法理上,企业都“应该”对债权人一视同仁:有钱所有债都兑,没钱大家都不兑,共克时艰。

作者:susu

分析中,不配合惩罚的“应该”意义不大。道义上,甚至法理上,企业都“应该”对债权人一视同仁:有钱所有债都兑,没钱大家都不兑,共克时艰。但实践中,违非标,兑公开;违境外,兑境内;违债务,兑货款……企业厚此薄彼、选择性偿付债权,差异化对待投资人,合理吗?道义上,理性考量上,金融机构都“应该”更加呵护具有创新精神的民企:风险评估中“应该”淡化身份因素,对国企、民企一视同仁。但实践中,信用收缩期,首当其冲的就是民企的融资。避险情绪下,很多机构对民企几乎是一刀切。金融机构厚此薄彼,“歧视”民企,合理吗?

厚此薄彼背后都是微观主体的理性动机。

企业是一组契约的组合。不同的利益相关方,投入不同的资源(记录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及权益端),对最终形成的资产享有不同的权力及权利。博主一直呼吁重视资产负债表负债权益端背后的权力纠葛。企业差异化对待利益相关方恰恰说明博弈各方的力量对比及胜负。

是否偿债,是否差异化偿债,都是个战略权衡。行情好的时候,企业各方利益都能照顾到,上下游的货款、员工的工资、债的本息、股的分红,都能通过资产的获现及变现保障。而一旦行情不好,资产的获现甚至变现能力严重受损,便需要取舍,就会存在有限资金在利益相关方中如何分配的问题。

你可能会说,这不有《破产法》嘛。确实,《破产法》明确规定了破产清算时,债务要按照相应的顺序清偿。但这有两个前提:一、要走到破产清算。但实践中,很多企业走不到破产清算,因为资产的变现收入连清算人员的工资都很难覆盖,遑论兑付其他权益。二、要保障按照顺序清偿,背后是公权力的威慑。法律背后是暴力威慑,一旦有不按照顺序违规清偿的,要受到惩罚。但公权力也是要几害相权取其轻,有些时候社会利益会优先于条款要求。《破产法》在执行中的潜规则,地方法院有责任协助地方政府维护区域稳定。也就是说,一定情形下,地方法院可以酌情打破顺序。

债是一种权利义务契约,条款自然可以重新谈。谈多谈少,后续条款更倾向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博弈各方的筹码。再次推荐《枯树根?艺术品!》一书(可参见《高收益债投资面临历史机遇?》)。书中记载了一个真实的案例,在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有些手头有优质资产抵押可以优先清偿的银行分支机构,在债委会的协调下(所谓协调实质就是告状,让其总行给压力提升政治觉悟),最终各家统一行动,大家同等比例清偿。

我国资本市场诞生于服务国企融资。因此存在身份歧视,民企融资结构性难且贵;因此投资功能大于融资功能,投资人保护机制有待完善;因此投资决策不能基于纯契约意义上的“应该”,要理解相关主体的行为动机及各方的博弈格局。唯如此,才能理解,为什么民企的非标风险小于公开债,而城投的非标风险远大于公开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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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忘记“应该” 关注“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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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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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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