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典型案例:能否通过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所持股票?

保全与执行 保全与执行 作者:李舒 唐青林 黄雅萱
2020-02-19 19:54 2442 0 0
因淘宝网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已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故可以通过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所持非流通的上市公司股票。但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证券法规定,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作者:李舒、唐青林、黄雅萱
来源:保全与执行(ID:ZhixingLaw)

能否通过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所持股票?

编者按:围绕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领域的疑难复杂的实务问题,结合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同时,不少读者朋友反映,对保全与执行领域杂乱复杂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争议问题,仍缺乏系统的掌握。为此,我们开启了本系列文章的写作,将通过对相关核心、重要、关键的规定和条文进行系统梳理,并辅以相应争议问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帮助读者朋友掌握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

裁判要旨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法院应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拍卖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凭证(股票),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淘宝网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已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故可以通过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所持非流通的上市公司股票。但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证券法》规定,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案情简介

一、新世界公司申请执行与吴长江、吴恋、雷士光公司、雷士照明公司、恩纬西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珠海中院于2017年作出(2014)珠中法执字第869、870号《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淘宝网上拍卖被执行人吴长江持有的广东德豪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豪润达公司)的限售股票。

三、吴长江对此提出异议,珠海中院遂于作出(2017)粤04执异16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后吴长江申请复议,广东省高院裁定驳回吴长江的复议申请。

裁判要点及思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法院可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但是《证券法》第39条规定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可以通过此种途径拍卖。而在本案中,被执行人吴长江持有的股票并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适用《证券法》的规定,同时,淘宝网作为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已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因此,珠海中院在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限售股股票的行为于法有据。

实务要点总结

一、被执行人应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就应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对于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二、实践中,对于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票是否可以通过淘宝网进行拍卖,要判断股票的性质,如果是《证券法》规定的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则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否则可以通过淘宝网进行拍卖。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第五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证券法》(2014)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广东高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和复议。故,本案复议申请人所提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请求不符合异议、复议审查要求,本院不予审查。

对其所提出的珠海中院不应对其所持股票在淘宝网上进行拍卖的请求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因此,珠海中院可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本案中,执行法院所拍卖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所持有的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故,珠海中院可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同时,淘宝网作为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已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因此,珠海中院在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限售股股票的行为于法有据。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珠海中院裁定驳回其申请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案件来源

新世界策略(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吴长江、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执复187号]

延伸阅读

一、法院可以通过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所持限售股股票

案例1:《西藏林芝汇福投资有限公司与吴长江、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执复185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和复议。故,本案复议申请人所提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请求不符合异议、复议审查要求,本院不予审查。对其所提出的珠海中院不应对其所持股票在淘宝网上进行拍卖的请求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因此,珠海中院可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本案中,执行法院所拍卖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所持有的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故,珠海中院可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同时,淘宝网作为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已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因此,珠海中院在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限售股股票的行为于法有据。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珠海中院裁定驳回其申请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二、案涉流通股股份被采取限制交易措施且属于控股股份,法院可采用在淘宝网拍平台上整体公开拍卖的方法对案涉流通股股份进行处置。

案例2:《孟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执异1号]

“关于本院在淘宝网拍平台上公开拍卖涉案股票是否合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因此,本院采用淘宝网拍平台公开拍卖涉案股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涉案股票虽为流通股股份,但已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了限制交易措施,且证监会、证交所对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有时间和比例的限制,无法通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变价。同时,考虑到被执行人孟凯所持股份为控股股份(22.7%),控股权在股票变价时有较大的溢价可能,分批变价可能对二级市场产生的不良影响和价值贬损;而证券交易场所不具有拍卖股票的相关配套流程及机构,在证券公司进行分批变价也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因此,为了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采用在淘宝网拍平台上整体公开拍卖的方法对涉案股票进行处置。异议人认为,涉案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变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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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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