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预查封不能限制购房合同解除,效力可及于解除后的返还款!

金融审判研究院 金融审判研究院
2020-12-02 10:21 3370 0 0
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预查封对象转变为开发商应向被执行人退还的购房款,执行申请人可申请执行该款项。人民法院查封的效力是限制被执行人处分其财产。

作者:初明峰、刘磊、郑梦圆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编者按

被执行人与房产公司签订《预售合同》并预告登记,执行申请人对预售合同项下房产可采取预查封措施,关于预查封的法律效力,预查封期间合同双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被解除后对预查封效力的影响如何?本文结合判例予以梳理,详见实务分析。

裁判概述

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购买的房屋进行预查封,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预查封的效力不能及于限制被执行人与开发商行使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的合同权利不应因交易标的被预查封而被剥夺。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预查封对象转变为开发商应向被执行人退还的购房款,执行申请人可申请执行该款项。申请执行人不得在对该房屋采取执行措施,开发商对此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益。

案情摘要

1.  2016年10月24日,何燕与恺泰房地产公司签订《预售合同》,购买恺泰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案涉房屋并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双方也办理了预告登记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2. 后德辅管理公司依据对被执行人何燕的生效仲裁裁决,申请法院对上述房屋强制执行。

3. 恺泰房地产公司与何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合同协议》协议解除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支持案外人恺泰房地产公司的异议请求,并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4. 申请执行人德辅管理公司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判许可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德辅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德辅管理公司的再审申请亦被驳回。

争议焦点

恺泰房地产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执行?

法院认为

……

根据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何燕与恺泰公司在合同登记备案后,可以协议解除该合同。人民法院查封的效力是限制被执行人处分其财产。何燕尚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其与恺泰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不属于处分财产的行为。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预查封的效力不能及于限制何燕与恺泰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的合同权利不应因交易标的被预查封而被剥夺。同时,根据《解除合同协议》的约定,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恺泰公司向何燕退还已付购房款。此时,预查封对象转变为恺泰公司应向何燕退还的购房款,德辅公司可申请执行该款项。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申2441号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实务分析

对于预查封情形下,被执行人和开发商间的合同解除权是否受到限制,实务中法院有不同理解。本文援引判例明确:被执行人解除与房产开发商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其行为并不是处分财产的行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预查封不能对被执行人行使解除权构成限制。

同时本文援引判例认为,预查封情形下购房合同被解除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请求将预查封的对象转换为房产开发商应向被执行人返还的购房款。笔者认为此操作有利于有效控制被执行人滥用解除权规避预查封,同时也符合预查封制度的设计本意。笔者赞同,特此推荐。

另外,预查封情形下购房合同被解除后,预查封效力是否自然及于购房款的返还?实务中还存在一定争议。此情形下如果房产开发商不经法院许可将解除合同后的已交购房款项直接返还被执行人,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此情形下建议房产开发商返还被执行人已交购房款项时应征求法院的书面同意。一孔之见。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金融审判研究院”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最高院:预查封不能限制购房合同解除,效力可及于解除后的返还款!

金融审判研究院

研究审判方向,思考诉讼策略

316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特殊资产行业交流群
热门文章
推荐专栏
更多>>
  • 资产界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刘韬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 睿思网
    睿思网

    作为中国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领域信息综合服务商,睿思坚持以专业视角洞察行业发展趋势及变革,打造最具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垂直服务平台,输出有态度、有锐度、有价值的优质行业资讯。

  •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读懂金融监管。微信号: captain_financial

  • 破产圆桌汇
    破产圆桌汇

    勘破破产事,与君破僵局。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