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正强化对金融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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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14:34 2710 0 0
诸多迹象表明,银保监会近年来对各类乱收费、推高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行为给予了较高程度的关注,并正强化对金融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

作者:毛小柒

来源:涛动宏观(ID:jinrongjianghu123123)

【正文】

诸多迹象表明,银保监会近年来对各类乱收费、推高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行为给予了较高程度的关注,并正强化对金融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如银保监会官网多次通报涉企收费案例以及2021年11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等,预计后续关于涉企收费问题将迎来新一轮专项检查,值得关注。这里面需要遵循的原则包括有没有提供收费服务的能力(如财顾咨询费的收取)、提供的服务与收费是否质价相符等两类。

一、关注《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一)文件主要针对中间业务

2021年11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银行提供的非政府指导价或非政府定价的服务,具体包括支付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理财、代理、托管、担保及承诺、贸易金融、金融市场交易、管理及咨询等服务,即主要针对中间类业务。

此外,该文件适用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分行。

(二)定价方法包括比例定价、区间定价、协议定价、基于外部成本定价等

定价方法主要包括比例定价、区间定价、协议定价、基于外部成本定价以及其它等。其中,对于有固定价格的服务项目,要严格以服务价格目录公示的标准为上限,实际执行价格不得高于公示的价格标准;对于比例定价项目,原则上需要设定执行价格上限值(除风险承担类外);对老年人、残疾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特定群体应给予适当减免。

(三)对于融资类业务,不得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取费用

需要明确政策层面的一些定价约束:

1、不得利用低价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

2、对于融资类业务,不得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取费用;

3、不得在设置价格区间时,过度扩大区间上下限间隔,规避价格管理要求。

(四)禁止合作机构以银行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项目收费(如互联网平台等合作机构)方面也受到明显限制,这里面有两个规定值得关注:

1、禁止外包服务提供商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

2、禁止合作机构以银行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二、明晰涉企收费的已有政策导向

银行涉企收费这两年备受关注主要是因为这一环节存在合法合规合理收取费用的问题,实际上政策层面对相关要求先前已经有明确,如七不准、四公开以及两禁两限要求等等。2020年5月18日银保监会、工信部、发改委、财政部、央行与市场监管总局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对该问题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一)监管明确要求(2012年的3号文):“七不准”与“四公开”

2012年1月20日,原银监会发布《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明确提出“七不准”与“四公开”。

1、所谓“七不准”,具体是指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

其中,特别需要关注的要点主要有(1)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2)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3)不得在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2、所谓“四公开”,具体是指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其中,特别需要关注的要点有(1)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2)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即质价相符。

(二)两禁两限:不得收取承诺费与资金管理费,限制收取财顾费与咨询费

2011年10月24日,原银监会发布《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明确提出“两禁两限”。

1、所谓“两禁两限”(由94号文提出),具体是指除银团贷款外,银行不得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与资金管理费(两禁),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和咨询费(两限)。即除银团贷款外,不得收取承诺费与资金管理费,限制收取财顾费与咨询费。

2、2011年8月1日,银监会发布《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银监发(2011)85号),明确指出银团贷款收费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且应当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

(1)牵头行不得向银团成员提出任何不合理条件,不得以免予收费的手段,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竞争,不得借筹组银团贷款向银团成员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产品或收取其他费用。

(2)银团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银团成员享有。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代理费可以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三)2020年5月提出值得关注的四个要求

2020年5月18日,银保监会、工信部、发改委、财政部与央行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在“七不准”、“四公开”以及“两禁两限”的基础上,对涉企收费提出了值得关注的四个要求:

1、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资金管理费,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2、除存单质押贷款、保证金类业务外,不得将企业预存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存款作为信贷申请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

3、银行应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由一级分行及以上层级审核第三方机构资质,并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

4、银行不得以向专业服务机构推荐客户的名义,向合作机构收取业务协办费用,导致企业融资费用增加。

三、涉企收费的检查要点梳理

2019年5月27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银行违规涉企服务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31号),明确提出相关检查要求与制度依据,具体可见下表,这里不再赘述。

四、银保监会官网多次通报违规涉企收费案例

(一)2021年11月,点名通报5家银行违规乱收费四大问题

2021年11月18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银行服务违规收费典型案例的通报》(银保监消保发(2021)16号)点名五家银行,对其涉企违规乱收费案例进行通报。这五家银行分别为进出口银行天津分行、中行阜阳分行、浙商银行、江苏如皋农商行以及大华银行(中国)上海分行。以上五家银行的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主要分为四大类:

1、自己内部制定的收费减免政策在执行上出现偏差,如进出口银行天津分行与浙商银行,这个是银行自身不作为或假作为的问题。

2、涉及到小微企业抵押物财产险保费没有合理分担,如江苏如皋农商行。

3、以授信名义收费,存在质价不符的问题,如大华银行(中国)上海分行,这类问题在顾问费方面尢为频繁,且备受关注。

4、没有提供银团贷款服务而收取银团贷款安排费。目前银行在收取中收方面受到较严的监管,而与贷款直接挂钩的中收基本上只有银团贷款服务费才是合法路径,因此近年来很多银行在银团贷款方面频繁发力,现在看来监管部门对银团贷款收费问题似乎也越来越关注。

(二)2020年7月,点名通报6起违规涉企收费案例

2020年7月8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布《关于银行违规涉企收费案例的通报》,通报了6个违规涉企收费案例,具体涉及农行(3个案例)、浦发银行、大连银行以及北京农商行等4家银行。

1、农行系统的三家支行主要存在授信时违规搭售代理保险产品、违规以系统和其它产品名义收费、异常收费等问题。

2、浦发银行存在未提供相应票据融资类服务而大额收取票据池管理费、大连银行存在咨询服务费收取与所提供的咨询服务质价不符、北京农商行存在未按标准或超标准收取保理手续费等问题。

可以看出,这6个案例的违规主要是存在提供融资过程中存在强制搭售保险产品、超公示标准收取市场调节价费用、未提供服务而收费等问题。

(三)2020年11月,点名通报4起违规收费案例

2020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银保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指出工行部分分支机构、民生银行、平安保险(集团)下属平安普惠等机构在贷款中违规收取应减免费用,强制捆绑销售,收取高额服务费和代理手续费。

1、工行部分分支机构违规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平安普惠与兴业银行合作时收取高额服务费并捆绑销售保险产品。

2、民生银行不仅违规收取贷款承诺费、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管理费、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承诺费等“两禁两限”费用,还在已有抵押的前提下搭售代理的保险产品收取高额代理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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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银保监会正强化对金融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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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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