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度解码破产程序之和解的程序(二十八)

蒋阳兵 蒋阳兵
2025-10-21 22:00 8 0 0
与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相比,和解制度的一大特别之处是其申请主体的不同。

来源:资产界

作者: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蒋阳兵

一、提出和解申请的主体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与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相比,和解制度的一大特别之处是其申请主体的不同。破产重整的申请主体为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破产清算的申请主体为债务人或债权人,当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和解制度只有债务人这一申请主体。因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首先就会考虑如何能够使得债务人的现有资产可以完全清偿自己的债务或者如何使得债务人最大限度地清偿自己的债务。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更加清楚地预测到自己的所受清偿份额,因此,尽管债权人了解和解的顺利进行乃至取得成功能够让其权利获得更多实现,但想要得到这样程度的结果需要债务人充分了解自身困境并能够对危机的化解作出明智判断以及对经营或者生产方式进行战略调整,这些并不能由债权人来干预实现。所以,和解程序的申请主体限定为存在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由债务人来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法院认为可行裁定和解并予以适当干预下,再由债权人来表决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许多国家都采取了这样的立法体例。

二、提出和解申请的时间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从该规定来看,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后,可以在被申请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为了避免被法院宣告破产从而消亡,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与债权人达成关于处理双方债权债务问题的协议,因此债务人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三、提出和解申请的条件

提出和解申请的条件有三:一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二是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三是债务人在申请和解的同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因此,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的前提是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只有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才有利于人民法院明晰债务人状况,从而裁定债务人是否进入和解程序,这也是每个破产程序开启的前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在具体实践中,和解协议草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人想要获得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需要在和解协议草案中简要地说明其财产状况和面临的债务危机,包括资产类别、其他可利用的财产以及改善其财产状况的措施等。对财产状况进行说明,是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所提出的和解条件的基础。(2)债权债务关系确认。债务人在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中,应当列明其与所有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数额、债权有无担保等性质、债权是否已部分偿还等事关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事项。对于有争议的债权,债务人还需要单独列出争议的债权数额、原因等。(3)债务清偿的方式和期限。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债务人应当先行确定一个清偿债务的具体办法,如延期清偿债务、分期清偿债务、实物抵偿债务等,并明确地各债权人能够获得清偿的债务比例,贯彻公平原则。另外,债务人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应当确定清偿债务的期限,尤其是开始清偿债务和结束清偿债务的日期。选择进行分期清偿债务的,还应确定每期清偿的日期。(4)确保和解协议被执行的措施。如同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和解协议的执行也应给债权人一些保障,避免债务人借和解程序脱逃债务、拖延时间。因此,债务人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应当提出其已经采取的确保和解协议执行的措施或者在和解协议达成后将采取的保障措施。如债务人在和解协议提出的清偿方式和期限取得担保的,应当将担保的性质、范围、担保时间等具体事项规定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另外,债务人还可以与债权人在和解协议草案中约定由债权人委派代表参与其生产经营活动,以监督其执行和解协议和财产状况的走向。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债务人可以把有助于确保和解协议执行的有利措施均列于和解协议草案中。

【相关规定】

衢州中院关于规范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操作指引(试行)(节选)

(衢中法〔2019〕9 号    2019年1月10日发布)

第三节  破产和解程序

第七十二条  管理人应在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第七十三条  管理人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后,应在5日内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债权人、债务人和出资人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后30日内应协助人民法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召开参照本指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10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报告。

第七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第七十七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管理人应征求和解债权人意见,经和解债权人同意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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