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响地方隐性债务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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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16:35 1880 0 0
针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攻坚战已经开始。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4月8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努力实现财政高质量发展》。其中提出:“落实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债务风险负总责的要求,指导督促地方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积极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

这标志着整治地方隐性债务已成为当前的重点工作,针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攻坚战已经开始:

严控总量,遏制政府投资惯性

地方债务问题之所以突出,不仅由于其债务总量大,也是由于地方发展相当依赖举债,许多地方政府都有依赖政府投资进行发展的“惯性”。这使得地方政府的举债冲动始终居高不下,即使有种种举债限制,但依然通过各种方式悄悄增加隐性债务。

这一“债务驱动增长”实质上已经成为了地方政府发展的路径依赖,但从融资成本与产出效益来看,非常多的投资都无法收回;可以说,这一传统方式已经不符合当下的发展环境,必须适当减少政府投资、开放更大的市场,才能实现地方的高质量发展。

因此,当前财政部对隐性债务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转变;新增地方债务已经成为了绝对红线。这不仅是地方发展的需要,也是新一轮市场化发展、走高质量发展之路的必须举措。当前的地方债务责任已经从问责财政发展到了问责地方政府,下一步将与地方主政官员的履历密切相关,真正做到“落实债务责任”,从根本上遏制地方政府的投资惯性与举债冲动。

量出而入,保障基层财政稳定

在财政部进行地方债务风险监管时,常常面临一个很大的矛盾;地方隐性债务同样依赖借新还旧、持续滚动,一旦遏制债务增长,显然也会加大地方财政对压力,不仅可能造成一定的风险,还会直接影响基层财政的稳定性。当基层财政面临“无米之炊”,对政策的落实与具体工作的开展,显然也有非常直接的影响。

因此,当前财政部在整治隐性债务压力时,非常关注维持基层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的需求;要求“坚决防范基层“三保”风险。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地位,加强执行监测,结合直达资金管理,动态掌握基层执行情况,严禁挤占挪用“三保”支出,对“三保”保障不到位的地区,督促地方及时调整预算予以补足,坚决防范基层“三保”风险。”

在整治地方隐性债务的过程中,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也会关注地方财政的稳定性;在强化适当减少政府直接投资、遏制隐性债务新增的过程中,调节保障地方财力的基本稳定,防止因整治债务出现新的风险。这一制度上的安排与保障也使得对于隐性债务的整治可以更加深入,让支出的归支出、债务的归债务,防止运转经费与还本付息混为一谈。

重划权责,加强地方债务统筹

在这篇文章中,有一条非常值得关注:“落实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债务风险负总责的要求”。这不仅是贯彻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要求,也意味着未来隐性债务的化解与风险防控的主要工作将统一收归省一级政府,由省一级“集中力量办大事”、对债务情况进行统筹管理。

在许多地方政府化解债务的过程中,我们明显可以看到区县一级的地方政府综合资信不高、财力较弱、资本运作工具几近于无,根本无法真正做到债务化解。并且各省份内部还有非常普遍的发展不均衡、可用财力差距大的情况;这使得地方政府的自主“化债”非常有限,普遍都是“等靠要”的被动化解债务,无力“主动、积极”解决问题。

因此,当关于地方债务的权责重新划分、统一归集到省一级,意味着化解地方隐性债务终于将进入实质性工作的阶段;通过省级政府统筹进行地方隐性债务防控的攻坚战,来真正化解、置换、调整地方债务结构,促进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地方债务的风险防控。

财政部表示“保持高压监管态势,将严禁新增隐性债务作为红线、高压线,对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将成为真正的现实。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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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打响地方隐性债务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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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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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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