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融资中介后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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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22:32 1872 0 0
前几天,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洪泽区等地召开了国有平台企业融资中介领域违规获利追缴专项行动推进会。

作者:西政资本

前几天,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洪泽区等地召开了国有平台企业融资中介领域违规获利追缴专项行动推进会。在网传的一份“XX国有平台企业融资中介领域违规获利追缴专项行动领导小组”5月1日发布的《关于敦促违规获利追缴的通告》中,明确要求了“2016年以来涉及平台融资的相关机构和个人在本通告发布15天内,将获取的介绍费、顾问费、咨询费等不当利益主动上交至专门账户,允许匿名存缴”。

我们注意到,江苏此次的专项追缴活动开展后,业内有不少关于“城投非标将死”的说法,但就实际情况而言,我们发现此次追缴活动主要针对的是城投平台在地方金交所的定融类产品(很多产品的年化成本都超过了15%),甚至有同行将定融类产品当成“P2P”类产品看待,而围绕金交所定融这些非持牌机构就可协助发行或操作的产品,各种融资乱象自然就更无法杜绝。

市场消息称,江苏多地都已在开展追缴活动,此次追缴行动决心大、力度大,有地方要求“不退款、就抓人”。而早于2021年5月,江苏省就正式印发了《关于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文件直指融资平台违规支付中介费事项,并明确禁止以咨询费、顾问服务费等名目违规向第三方支付各类居间费用。

事实上,自今年以来,随着中纪委多次曝光城投融资领域的腐败现象、利益捆绑输送等问题,一大批金融机构人员、城投平台负责人、融资中介机构等已相继落马,特别是湖南、湖北、贵州、江苏、安徽等融资中介集中地区,经开展多轮巡视巡查,相关部门已有力地遏制了部分融资乱象问题,另外江苏此次的专项追缴活动也为不少融资中介敲响了警钟。

对于信托、私募、国央企及民营金控等机构来说,对城投平台融资中介的打击以及对城投平台金交所定融产品的大力清查和收缩其实是间接地创造了利好,也即中等和偏弱资质的城投平台在标准化融资(如发行城投债)难度较大及银行贷款增量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存量融资的接续只能依赖更加规范的非标产品完成,而在今年开启大基建托底经济的大背景下,信托、私募、金控平台等专业性机构(主动管理机构)肯定会有更多、更好的业务机会。

就自身的业务感触而言,城投非标业务的市场需求依旧非常旺盛,尤其是在今年大基建的背景下,国央企施工单位对城投项目的承接和奔走变得异常活跃,这些施工单位联合投资机构一起介入城投平台项目也变得更加频繁,只是在非标产品的具体落地方面仍面临着一些难度。(更多业务操作细节欢迎在本周六的交流会上详细探讨,具体可参阅20220514交流会:房地产项目的股权融资暨国央企开发商、施工单位与城投平台的项目融资实务)

以股权投资产品为例,我们设立合伙企业后由合伙企业与城投平台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合伙企业通过实收资本和股东借款将资金注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再将资金运用于城投项目。在资金的退出安排方面,我们一般都首选由施工总包单位远期回购合伙企业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以及合伙企业对项目公司的股东借款(债权),若施工单位无法回购,才会考虑由城投平台或担保公司承担回购义务,并由AA+评级以上担保公司担保。在业务的推进方面,我们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央企类施工单位无法承担回购义务的问题,比如2021年11月1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等文件的影响,另外就是2021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所带来的业务操作限制。

同样的,信托机构的城投非标产品方面,所受到的限制也是不少,目前大部分信托机构仅能介入城投平台的基础设施类项目,比如道路、管网、园区厂房建设、会展中心等,而涉房类项目(比如销售型保障房、棚改、城市更新、安置房、商办类、商品住房等)涉及房地产额度限制等问题则相对谨慎,另外目标项目原则上也必须为非公益性项目(即排除自持类商办以及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类项目)。具体操作方面,以我们跟信托计划设立的合伙企业为例,在“F+EPC”模式中,合伙企业与施工单位成立联合体并签署《标前协议》,业主方(城投平台)与合伙企业、施工单位签署《F+EPC协议》及补充协议,随后合伙企业与施工单位共同成立合资公司,由合伙企业通过“股权+永续债”方式对合资公司投资;施工方负责中标项目施工建设,合资公司负责工程款及前期费用的支付等问题,同时合资公司与担保方签署保证、担保等增信担保协议,约定担保方对业主方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则由业主方进行回购。

值得一提的是,相比信托和私募机构,国央企和民营金控平台的城投非标业务操作会更灵活一些。当然,就此次江苏的专项追缴行动来看,城投平台非标融资产品的综合融资成本肯定得更加有效地控制,另外是在打击融资中介后,城投非标业务肯定也能迎来更加规范的展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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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打击融资中介后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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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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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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