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法清算时,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治扬帆 法治扬帆
2021-07-28 12:30 2217 0 0
原审判决据此认定科技园公司不具有能够履行清算义务而拒绝或拖延清算从而导致电力电子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的过错行为,进而驳回凯奇公司要求科技园公司对电力电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并无不当。

作者:法治扬帆

来源:法治扬帆(ID:fazhiyangfan)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公司无法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具备两个要件,其一是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其二是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这一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进而无法进行清算这一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案号

一审案号:(2019)陕01民初1671号

二审案号:(2020)陕民终341号

再审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659号

审理法院

一审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科技园公司对电力电子公司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30日,电力电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未进行清算。

2010年11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凯奇公司对其进行强制清算申请。审理后确认:电力电子公司及其股东天华公司、欧美公司、碧派克斯中心、科技园公司等四被告按登记地址无法通知到,且没有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无法进行清算,故裁定终结对电力电子公司清算程序。

凯奇公司认为科技园公司作为债务人电力电子公司的股东,在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其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侵害了凯奇公司的权利,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凯奇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规定,性质是因为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适用该制度的前提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须股东有过错行为并且该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首先,本案中,科技园公司作为电力电子公司持股5%的小股东,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证据显示其参与过公司经营或者选派人员担任该公司机关成员,在此情形下科技园公司的不作为达不到“滥用”程度的过错,应当认定科技园公司没有怠于履行义务没有过错行为,从而科技园公司不应对电力电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次,科技园公司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其通过联系其他股东等方式试图履行清算义务,且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灭失亦与科技园公司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没有因果关系,故科技园公司亦不应对电力电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再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公司无法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具备两个要件,其一是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其二是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这一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进而无法进行清算这一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科技园公司作为电力电子公司持股5%的股东,没有证据显示其选派人员担任电力电子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亦没有证据显示其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原审判决据此认定科技园公司不具有能够履行清算义务而拒绝或拖延清算从而导致电力电子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的过错行为,进而驳回凯奇公司要求科技园公司对电力电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北京凯奇新技术开发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裁定:驳回北京凯奇新技术开发总公司的再审申请。

律师提示 

公司的股东、董事在公司应当进行清算的情况下而不清算,故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承担股东清算责任。

建议在公司应当清算的情况下,股东、董事积极履行清算义务,防止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否则存在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

以上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法治扬帆”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公司无法清算时,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邀请函】万物焕新·2024资产界跨年演讲暨资产运营大会

法治扬帆

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倡导法治思维

30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特殊资产行业交流群
热门文章
推荐专栏
更多>>
  • 资产界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刘韬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 睿思网
    睿思网

    作为中国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领域信息综合服务商,睿思坚持以专业视角洞察行业发展趋势及变革,打造最具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垂直服务平台,输出有态度、有锐度、有价值的优质行业资讯。

  •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读懂金融监管。微信号: captain_financial

  • 破产圆桌汇
    破产圆桌汇

    勘破破产事,与君破僵局。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