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及银行理财业务征求意见稿投资范围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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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08:05 2819 0 0
本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涉及银行的理财业务,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子公司所从事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作者:王平lawyer

来源:法园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2018年7月20日,银保监会及证监会相继公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对《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提供进一步可操作的细则。前述征求意见稿基本沿袭了资管新规的相关原则。本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涉及银行的理财业务,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子公司所从事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对于信托业务及私募机构的业务规范,目前尚未公布相关征求意见稿。

本次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银行理财产品包含公募和私募两类,而对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只规定的私募产品。根据资管新规的规定,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以上三个征求意见稿基本落实了资管新规的要求,但是在具体细节上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以使得资管新规能够在具体业务上更具可操作性。就征求意见稿而言,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莫过于各类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及限制等,这将直接决定未来具体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现笔者就已公布征求意见稿中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进行总结梳理,具体如下: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基本投资范围

理财产品及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均较为广泛,包括非标准化及标准化资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以下资产:(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完善流动性机制的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二)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股权类资产;(三)在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期货期权合约;(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五)第(一)至(三)项规定以外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六)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七)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具体投资有以下几点特殊情形:

1、     《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应当通过设立专门的子公司进行。

3、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依法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依法参与证券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规定

 

根据资管新规的规定,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2、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1、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指导意见》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规定;

(二)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

(四)充分披露底层资产的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底层资产的相关信息。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1、《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明确约定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2、《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该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依法设立的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通过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变相扩大投资范围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信贷资产及受益权投资

1、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不良资产投资

1、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收(受)益权投资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收(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不动产、特许收费权、经营权等基础资产的收(受)益权的,应当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独立、持续、可预测的现金流实现收(受)益权。

《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本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除前款规定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直接或者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形式,为本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

行业投资限制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 

《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

(二)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三)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

需要强调的是,投资范围只是相关资产管理产品能够参与的投资范围,但是具体投资渠道还需要明确。比如,之前基金子公司一般会通过委托银行发放委托的贷款的形式进行债权的投资,但是随着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的发布,其中规定商业银行接受委托人资金发放委托贷款时,委托人所交付的资金不得是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因此,该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则不能再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投资。因此,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的实现,还需要明确具体的投资渠道予以实现。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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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及银行理财业务征求意见稿投资范围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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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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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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