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管可以投企业ABS和ABN——其实没有那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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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17:35 8215 0 0
《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发行的证券化产品,意义其实并没有那么大。

作者:二排

来源:ABS研究(ID:ABS-ABN)

先上结论:《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发行的证券化产品,意义其实并没有那么大。为什么呢?且看二排以下分析:

2020年3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保险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暂行办法》的调整范围是保险资管产品,如果保险资管产品的资金来自于保险资金,其投资范围依然要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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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4年11月19日,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及配套的两个细则,自此证监会层面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从之前的行政审批转向备案制。几乎是在同一时间,即2014年11月2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资格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次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宣布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管理。

一、从上述规定来看,在政策和监管层面上,保险资金投资ABS是完全没有障碍的。事实上自2014年企业ABS和信贷ABS实行备案制以来,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迅速扩大,保险资金参与ABS的活跃度明显提升。2018年度根据基金业协会数据,保险资管计划共投资467亿,保险自营资金共投资102亿,共计570亿,其中不包含养老保障产品认购资金以及保险通过券商资管和公募基金通道认购资金。

《暂行办法》的调整范围是保险资管产品,而非保险资金,如果保险资管产品的资金来自于保险资金,其投资范围依然要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而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并没有发生变化,换言之,《暂行办法》的发布并不会为ABS的投资带来增量保险资金。

二、在此之前,按照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保险资管产品所能投资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仅仅限于信贷ABS。企业ABS和ABN不在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之内。《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保险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将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扩大到了企业ABS和ABN。

那么这种投资范围的扩大会对资产证券化市场产生多大的冲击力呢?

按照官方数据,截至2019年末,中国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而原保监会发布的《试点通知》规范的对象是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则有单独的文件予以规范。按照《试点通知》的规定,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限于向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发行,包括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和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委托人范围决定了其资金来源依然主要为保险资金,所以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基本上依然要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如此看来,虽然《暂行办法》将投资范围扩大到了企业ABS和ABN,但是该部分的受益资金主要是委托资金非保险资金的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其本身基数较小,故对ABS的投资群体的扩大作用不大。

综上,《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发行的证券化产品,意义其实并没有那么大。

根据中金公司的报告,截至2019年10月末,各类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结构情况如下:

1.银行间信贷ABS

从10月的数据来看,商业银行和非法人产品(资管类账户)是持仓的绝对主力。

非法人产品中,银行理财是最重要的投资群体。尽管数据上来看银行理财的持有量仅为10%。但实操中,部分银行理财通过通道来持有ABS品种,因此这部分持仓被统计到了“其他非法人产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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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沪深交易所ABS

由于风险收益区间较大,交易所ABS产品的投资者也更为多元化。两市交易所分别公布了其持有人结构,但口径有较大区别。规模上看,上交所的ABS存量占交易所ABS的70%左右,深交所的ABS存量占交易所ABS的30%左右。

上海证券交易所方面,2019年10月一般法人持仓占比高达73%,券商资管的持仓占比14%,合计87%。对比去年同期,一般法人持仓占比64%,券商资管持仓占比20%,合计84%。数据的此消彼长可能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通道转换的影响,实质上银行依然是整个市场最大的持有方。

深圳证券交易所方面,2019年10月一般机构占比也高达51.94%,情况与上交所类似。

此外,两大交易场所中,保险的持仓占比均为4%,占比高于基金和券商自营,资产证券化中长期、大额、优质的资产符合险资投资偏好。例如,2017年5月,金融街(一期)资产支持专项正式成立,发行总规模达63.17亿元,其中中国人寿认购55.17亿元,实现优质资产大比例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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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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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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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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