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资产新政,基建与地方债务格局再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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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5 21:10 1748 0 0
在几个月的“政策静默期”后,5月中旬终于迎来了希望的曙光,积极政策的信号与方向日趋明显。

作者:杨晓怿

在几个月的“政策静默期”后,5月中旬终于迎来了希望的曙光,积极政策的信号与方向日趋明显。早在5月11日的文章中,我就提到,随着稳增长与基建投资的压力越来越大,未来一定会放宽盘活存量资产门槛。

5月25日,国办公布了《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意见),提出通过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并针对未来的盘活存量资产操作提出了具体操作。这对当前的地方发展格局与地方债务问题,将产生根本性的改变:

推动资产流动,畅通循环投资

自今年初以来,高层会议就提出进一步通过政府投资来维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助力完成稳增长目标。但在地方债务风险以及隐性债务的红线下,新一轮基建投资的“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答案,直接提高赤字水平或者加大地方债券的发行规模也并不能很好的实现发展目标;如何建立可持续的基建投资机制,是困扰新一轮投资的重大问题。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就曾提到,在地方政府持续多年的举债投资后,虽然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较大,但形成的资产规模也颇为庞大;通过进一步放宽存量资产盘活标准,是唯一在不新增债务率的前提下、快速加大基建投资规模的路径。

从《意见》的表述看,未来推动存量资产盘活是综合通过资产证券化、兼并重组、产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方和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等方式综合盘活提升;并且在盘活领域方面,也将侧重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重点领域。这就意味着,在未来具体落地方面,将有明显的行业指向性与政策引导,通过重点领域盘活资产、循环投资的方式实现有效投资的明显提升。

在今年下半年庞大的稳增长压力下,盘活存量资产的配套政策将很快出台,有效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并且,从资金来源上说,盘活存量资产的资金可用作新增投资的项目资本金,对新增投资规模的撬动作用很大;今年的基建投资体量,有望得到有效回升,形成阶段性的“投资高峰期”。

健全价格机制,提高收益水平

在《意见》发布之前,关于存量资产盘活的实践、试点工作已经持续了几年时间;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困扰存量资产盘活始终局限于小范围的关键问题在于当前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价格机制的不健全,无法获得与投资对等的收益。当资产收益普遍低于资产价格时,存量资产盘活的范畴自然也非常之窄。

因此,《意见》着重提出,未来将完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整体收益水平较低的存量资产项目,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提高项目收益水平,支持开展资产重组,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研究通过资产合理组合等方式,将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打包,提升资产吸引力

结合市场制度改革,以及环保收费制度、资源横向补偿制度、农业农村资源补偿制度的逐渐完善,未来水利、环保、公共服务、农业农村等领域存量资产的收益水平,很快将出现重大变化。一大批收益不足、无法支撑进行资产证券化或产权交易的项目,即将焕发新的活力,为整个行业再次启航提供动能。

定向资金支持,深度化解债务

自全面深化改革以来,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一直是政府与金融系统工作的重要部分;但在经济逆周期、财政增速放缓以及金融监管趋紧的共同作用下,地方债务风险、尤其是城投债务风险,始终处于较高状态,且有进一步蔓延、上升的趋势。因此,债务化解必然需要更多的举措,才能解决当前许多地区面临的现金流紧张、资金期限严重错配等问题。

而在《意见》发布后,地方债务问题显然有了新的解决办法。《意见》中明确提出,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加快盘活存量资产,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升财政可持续能力,合理支持新项目建设。结合后文中的,对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回收的资金可适当用于“三保”支出及债务还本付息;以及支持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为后续通过国有金融机构定向支持的方式,深度化解地方债务风险、解决燃眉之急。

在2022年下半年,存量资产盘活以及回收资金的投向,将成为基建投资、金融改革以及地方债务问题的关键。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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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存量资产新政,基建与地方债务格局再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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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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