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监管部门对金融AMC寄予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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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18:21 1835 0 0
虽然这两年华融出问题,但我们亦明显感觉到近年金融AMC的存在感较强,发挥的效力比较大,且多次被寄予厚望。

作者:毛小柒

来源:涛动宏观(ID:jinrongjianghu123123)

【正文】

一、关注2022年2月8日座谈会的几个表述

2022年2月10日,金融管理部门刊发一则新闻“2022年2月8日,郭主席主持召开调研座谈会研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何聚焦主业 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从发布的新闻稿来看,该座谈会的参会嘉宾包括郭主席、潘功胜副行长、曹宇副主席、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和首席检查官以及5家金融AMC(即信达、长城、东方、华融与银河)(关于金融AMC的分析参见金融AMC、金融AIC与地方AMC手册(2021年版)),其中有两个表述值得关注:

(一)该座谈会的第一个主题是研究如何促进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和兼并重组工作;

(二)该座谈会的第二个主题是研究金融AMC如何聚焦不良资产处置主业、助力化解金融风险相关政策措施。

上述两个主题是悉悉相关的,且目前均在实践中,我们理解此次召开座谈会应是总结前期成果、检查进展、解决金融AMC的诉求,后续应会进一步加大引导力度,即要求金融AMC在化解金融风险方面要有更大作为。

二、近期金融AMC的存在感较强,且屡屡被寄予厚望

虽然这两年华融出问题,但我们亦明显感觉到近年金融AMC的存在感较强,发挥的效力比较大,且多次被寄予厚望。举几个例子,

(一)2018年8月,银保监会召集四家金融AMC开会,要求后者协助化解网贷平台的爆雷风险、以维护社会稳定。随后四家金融AMC相继宣布成立P2P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在北上广深等发达地区先期试点推动风险处置工作。

(二)2019年7月,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工行(旗下的工银金融资产投资)以及信达资产(旗下信达投资)和长城资产等两家金融AMC以受让存量股份方式入股锦州银行,为锦州银行提供“增信”。

(三)2020年8月,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妥善应对疫情冲击更好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化解处置风险功能作用的通知》将金融AMC定位为“国之脊梁”,并要求金融AMC应积极投身于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中小银行风险化解和资本补充、托管救助高风险机构等重大金融风险处置的各项攻坚任务中。

(四)2022年1月,金融管理部门召集几家金融AMC开会,研究AMC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参与风险房地产企业的资产处置、项目并购及相关金融中介服务,意味着继化解P2P风险后,金融AMC再一次被赋予重任。

三、预计金融AMC在地产行业风险化解中将更加主动作为

(一)经过多年的发展,金融AMC在项目风险化解、企业债务重组纾困、危机救助等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收购的大量银行不良债权亦多涉及不动产抵押、烂尾楼项目等,因此金融AMC在地产行业风险化解方面实际上也有很多经验,可以借助旗下专业的地产平台或联合优质地产企业,更好发挥优势。

(二)实际上,近期在恒大的问题上,信达资产的介入思路便可能会成为范例,其它金融AMC亦会跟进。具体看,

1、2021年12月6日,恒大发布公告称设立恒大集团风险化解委员会,除许家印、刘志鸿(粤海控股集团副总经理)、潘大荣、李锋(广州越秀集团首席资本运营官)、陈勇(国信证券合规总监)和郝温瀚(律师)等人外,信达资产副总裁赵立民赫然在列,担任风险化解委员会的委员。

2、2022年1月23日,恒大更新董事会成员名单,信达香港的董事长梁森林担任恒大集团的唯一非执行董事。这意味着目前在恒大的风险处置中,信达已有两位高层介入,表明恒大的风险处置可能正进入实质阶段。

(三)我们认为,恒大事件的处置方式为化解其它地产企业危机提供了思路,为更好处置地产行业持续暴露的风险事件,后续几家金融AMC可能会分头行动,帮助化解头部地产企业的危机。当然,对于一些大型地产企业,如果一家AMC吃不下,也可能几家AMC协同解决,这个方面应该比较明确。

四、监管部门目前更关注金融AMC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重组中的作用

相较于金融AMC参与地产行业风险的化解,现在可能更需要关注金融AMC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重组中的作用,实际上这也是近期监管部门的关注点。

(一)近期银保监会首次提出“持续推进中小金融机构兼并重组”

2021年5月21日金融委会议(参见金融委重磅发声)提出推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着力降低信用风险。2022年1月24日,银保监会在2022年度工作会议中首次提出“持续推进中小金融机构兼并重组”。我们理解,中小金融机构兼并重组亦是化解金融风险的一种路径,银保监会之前明确提出要坚持“一企一策”、“一地一策”的原则处置高风险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破产清算、行政接管、重组改制等模式,虽然已有包商银行(接管破产)、锦州银行(向工行和金融AMC转让存量股份)、恒丰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案例在先,但我们判断当前金融管理部门在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上,应更倾向多兼并少破产的思路,即推进高风险金融机构兼并重组整合。

实际上,近年来这个过程一直在持续,如中原银行吸收三家银行、甘肃银行引进战投、四川银行与山西银行的成立、辽沈银行的成立等等。我们预计,中小金融机构数量较多、存量风险压力较大的区域未来仍将需要通过持续重组整合来增强辖区内金融机构实力、化解金融风险,辽沈银行、四川银行与山西银行的操作思路预计还会被延续。

从《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1》公布的信息来看,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集中于中小金融机构,具体包括13家城商行、271家农村金融机构以及122家村镇银行。而从区域分布来看,浙江、福建、江西、上海等地区辖内无高风险机构,辽宁、甘肃、内蒙古、河南、山西、吉林、黑龙江等地区高风险机构数量较多。

(二)新中原银行的成立也涉及到AMC,即向AMC转让大量不良资产

2022年1月26日,中原银行发布公告称(参见起底新中原银行(总资产跃居至城商行第8)),其已于当日与洛阳银行、平顶山银行及焦作中旅银行订立吸收合并协议(即中原银行以284.70亿元的总代价收购上述三家城商行目标股东持有的股份)。

实际上,1月26日的公告中,还提出中原银行将以90-100亿元人民币的代价向AMC(只是不知道是金融AMC还是地方AMC)出售原值为259亿元人民币(扣除减值拨备后的账面净值为118亿元人民币)的信贷资产及其他金融资产(含本金及利息)。具体看,

1、259亿元资产中有152亿元为对公贷款,剩余107亿元资产为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受益权及应收款项。其中,57.68亿元的融资人为房地产行业、54.07亿元的融资人为制造业、24.99亿元的融资人为批发及零售业、18.54亿元的融资为食宿及餐饮业、14.88亿元的融资人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

2、考虑到这259亿元的资产中,有165.675亿元为逾期资产(占比达到63.91%),剩余93.5410亿元资产预计质量也较为一般,因此本轮剥离及出售的对象以不良资产为主,旨在改善中原银行的资产质量。

要知道,截至2021年6月底,中原银行的逾期贷款和不良贷款余额合计才分别为128.41亿元和83.71亿元,这意味着中原银行此次对外转让的不良资产规模实际上非常高,相当于甩掉了非常大的包袱,以便轻装上阵。

因此,在中小金融机构兼并重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也会涉及到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卸掉历史包袱,更好轻装上阵,这大概也是金融AMC需要发挥的作用。

(三)每年需要处置的不良资产规模预计均会保持在3万亿以上的水平

2022年年度工作会议中,银保监会提出要继续妥善应对不良资产反弹,支持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参见银保监会定调2022)。我们理解,不良资产集中反弹主要集中在实施还本付息延期的中小微企业、因房地产行业整顿的部分地产企业、偿债压力较大的地方融资平台和部分大中型企业等领域。

而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在不良资产方面面临的形势可能更为严峻,因此处置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的和不良资产处置某种程度上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根据银保监会披露的信息,2021年全年共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3.10万亿元,和2020年的不良资产处置规模基本相当,具体看,2019年和2020年全年处置不良资产分别为2.30万亿和3.02万亿、2017-2018年合计处置不良资产3.48万亿。因此,每年不良资产的处置规模应已经来到“3万亿+”时代,这就意味着金融AMC的作业空间实际上是比较可观的。

五、近期金融AMC在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中亦获得了政策层面的较大支持

2020年8月,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妥善应对疫情冲击更好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化解处置风险功能作用的通知》在金融AMC帮助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方面给予了较大程度的政策支持,具体如下:

(一)金融AMC可单独或联合存款保险基金、政府资金等共同发起设立母基金,参与高风险中小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这里的母基金可与地方政府共同设立子基金,封闭运行、专项化解当地中小银行风险。

(二)针对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金融AMC综合开展的阶段性投资、收购不良资产等救助措施可适用“实质性重组项目”50%的风险权重。

(三)对于金融AMC入股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的情形,政策层面提出当金融AMC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50%时,可豁免纳入集团资本并表范围。同时,在制定退出计划的基础上,金融AMC可向银保监会申请豁免参股控股的家数限制。

(四)允许金融AMC向银保监会申请阶段性降低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但不得低于100%)。

(五)支持金融AMC向银保监会申请试点发行永续债,同时优化金融AMC发行申请金融债券的行政许可程序。

(六)鼓励金融AMC针对性开展重组、破产重整、夹层投资、过桥融资、阶段性持股、债转股、纾困以及收购违约债券和资管产品等投行业务。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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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当前监管部门对金融AMC寄予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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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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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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