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管理人协会:疫情防控后期管理人工作指导意见(含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破产法论坛 中国破产法论坛
2020-04-30 11:50 4882 0 0
​苏管协发〔2020〕4号文件(含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江苏省管理人协会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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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关于疫情防控后期切实做好管理人工作的指导意见

苏管协发〔2020〕4号

2020年开年极不寻常,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众志成城、顽强拼搏,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经济社会运营逐步趋于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正加快恢复。

值此举国上下一盘棋,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管理人应积极发挥专业职能作用,运用法治化手段,积极宣传和推动破产保护制度,帮助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提升和增强抵抗力,获取救济渠道,力争转危为机。

为此,协会向各会员单位提出疫情防控后期做好管理人工作的指导意见,并收集发布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服务和管理破产企业的十个典型案例,供各会员单位参考和学习。

一、提高政治站位,争做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先锋表率

管理人应充分认识到破产制度是维护和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管理人是破产制度的执行者、破产程序的推动者,更是困境企业的“主治医生”。在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巨大冲击的今天,广大管理人应当充分认识到自己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指示精神,特别是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4月17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要求,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复杂性、经济发展的困难性,提高服务困境企业、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识。积极主动作为,注重服务实效,强化行动落实,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争做先锋表率。

二、保持疫情防控意识,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控制疫情是当下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当前,全国疫情蔓延势头已得到有效遏制,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地区人员流动和聚集增加带来的疫情反弹风险和境外输入性风险仍不容低估。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目标要求,根据疫情防控的阶段性特征和要求落实已接管破产企业的疫情防控责任管理。对于已经复工复产的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努力将疫情防控措施做实做细做到位,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汇报疫情防控情况。

三、宣传破产保护制度,消除企业家依法破产的顾虑

破产保护制度不仅是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更是企业走出困境、实现再生的重要保护制度。受疫情影响,众多中小企业陷入困境,管理人应在办好在手破产案件的同时,更多地向社会和企业宣传破产制度的保护功能,尤其在化解企业债务负担、维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的功能价值,为企业和企业家走出困境提供新思路新理念。管理人应积极为已陷入困境的企业就如何运用破产制度化解债务危机提供专门的个性化咨询服务,消除中小企业经营者的担心和顾虑,帮助和指导广大中小企业积极运用破产保护制度走出困境。

四、研究行业特点,鼓励企业运用和解或重整制度走出困境

管理人应高度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发展状况,分析研究疫情及经济下行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观察和评估商事纠纷增长趋势。同时加强对服务企业经营现状的了解,综合考虑各企业的具体行业类型、经营情况、负债能力及未来发展。对于资金链断裂但仍有市场经营价值的企业加大救治力度,建议企业及时启动重整或和解程序,争取政府及上下游企业和债权人的支持,互谅互让、共克时艰,提升市场信心。对于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根据政策的调整及市场的需要,重新审视企业的重整可能性,切实贯彻多重整、少清算的破产工作基本思路,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就业、实现社会稳定。

五、运用政府扶持政策,适时推动庭外重组或预重整程序

具有管理人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清算公司等机构应充分了解和精准把握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针对此次疫情出台的各种扶持政策,尤其在税收、社保、租金、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安排和保护措施,及时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与财税策划等保障服务,帮助企业降低运营成本、避免资金链断裂风险。对于资金链出现断裂威胁但尚能运行、且市场前景良好的企业,可以积极推动和辅导企业主动申请和实施庭外重组或预重整,努力获得债权人的谅解和支持,实现在法院提前干预和指导下的企业自主救治。

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管理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要始终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责任意识,积极协调争取政府的企业职工维稳与救助专项基金支持,妥善处理职工安置和利益保障,维护好社会稳定大局。对疫情防控期间继续经营或复工复产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为生产经营所借款项或者经营期间应支付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认定为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保障防疫物资产能的有效和持续释放。

七、推动市场主体出清,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对于没有拯救价值,确实应当退出市场的企业主体,管理人应及时推进破产清算,加速市场主体出清。在处置破产财产时,充分发挥信息化处置破产财产的公正透明与高效便捷的职能作用,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实现破产财产处置的最佳价值体现,最大限度地降低破产成本,提高债务清偿比例,切实维护广大债权人利益。

八、运用科技手段,灵活推进破产企业管理工作

借助科技手段提高管理人的工作能力不仅是当前疫情防控的一时之需,而且是管理人提高工作质量,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长远之策。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在坚持依法合规保障破产程序参与各方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前提下,应当充分运用微信、电子邮件、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信息化手段,在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制定、通知送达等方面采取适度灵活的非现场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和聚集,确保程序参与各方的安全和健康。

当前,管理人应与政府、法院等各单位互相配合,共同为疫情后期的困境企业危机化解、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这是历史赋予管理人的使命和机遇,愿全省管理人抓住机遇、不辱使命,协同全省企业共度难关!

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服务破产企业典型案例

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管理人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挖掘、释放破产企业产能,保障疫情防控和民生所需物资供应;帮助破产企业复工复产,维持经营,用破产保护机制及重整、和解制度挽救困境企业,全面保护债权人、职工、债务人以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一

企业名称: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

审理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亮点与评价:灵活办案——依法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日期、挽救企业的同时支持防疫物资生产。本案入选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第二批)

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磐宇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是拥有多项高级资质和专利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流动性危机,于2017年8月17日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并指定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在工作中发现,磐宇公司的市场准入资质属于稀缺资源,企业的生产设备、技术及销售渠道等较为完备,若直接破产清算难以最大限度实现企业价值和债权人利益,在南通中院的大力支持下,管理人多次与债权人沟通,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南通中院裁定批准了该重整计划。

2020年1月新冠疫情暴发,磐宇公司按期执行重整计划受到重大影响,与此同时,医用口罩防疫物资十分紧缺,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时紧急许可磐宇公司生产医用防护口罩,使其成为南通市区唯一一家生产N95医用防护口罩的企业。

为了保障防疫部门医用口罩的有效供给,同时避免重整计划不能按期执行导致公司被宣告破产,管理人及时向法院递交了延长磐宇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获得裁定批准。

疫情期间,为保障磐宇公司能够全力投入医用防护口罩的生产,确保省防疫指挥部的调拨计划落到实处,管理人数次前往磐宇公司现场监督,并配合公司完善各项防护防疫措施,促进政府部门及时批准公司复产复工。

磐宇公司于2020年2月复工,日生产N95口罩2-3万只。此后,法院和管理人共同与南通市发改委、工信局积极协调修复磐宇公司相关信用问题,为磐宇公司取得生产原料提供了保障,并为企业成功重整创造了新的机遇。

本案是法院依法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避免疫情影响导致企业重整失败,并支持防疫物资生产的典型案例。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债务人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按期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本案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遇到新冠疫情,这一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法院依法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以避免因不可抗力导致重整失败而转为破产清算,丧失挽救企业的机会。

面对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重重困难,法院充分发挥破产案件审理中法院与政府协调联动机制的作用,协调处理好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既为破产企业进一步顺利执行重整计划奠定良好基础,又维护了重整企业生产医用防护口罩等防疫物资的生产能力,适应抗疫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该案系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成功实践。

典型案例二

企业名称: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

审理法院:睢宁县人民法院

管理人: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中介机构: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亮点与评价:全方位协调——助推企业安全生产、合法经营和足量供应。本案入选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第二批)和2019年度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下称苏醇酒业)原为生产白酒和消毒用酒精等产品的股份制企业,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及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不抵债,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裁定该企业及其两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2019年12月2日,法院裁定批准该企业重整计划,监督期两个月。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正值新冠疫情爆发,为确保重整计划顺利执行,法院和管理人多次实地走访监管,对企业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股权变更、项目审核、环境整治、用工组织等问题开展调研并及时协调解决;同时全面跟进企业信用记录修复、银行贷款获取等工作开展情况,切实消除企业后顾之忧,全力助推企业安全生产、合法经营和足量供应,保证防疫物资尽快驰援战“疫”一线。目前,该企业日产酒精110吨,自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以来已向防疫一线供应数千吨消毒用酒精,极大缓解了一线防疫的物资需求。

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线上线下齐头并进,努力开展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工作,如线上组织团队律师研讨苏醇酒业涉诉案件,及加紧落实重整计划执行中的职工安置和债权清偿事宜;多次与投资人沟通重整计划的执行及查看疫情防控期间苏醇酒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对企业关注的融资、政府产业基金等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助力苏醇酒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

本案是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帮助困境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能力的典型案件。法院批准企业在管理人的监管下进行试生产,全力保障尚具潜质企业破茧重生,使得破产重整与企业试生产同步进行,保证破产重整无缝衔接、平稳过渡。在监督期内,法院、管理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深入企业,为企业复工生产排忧解难,体现了人民法院、管理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司法担当,为辖区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了高效优质营商环境,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律保障。

典型案例三

企业名称: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审理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亮点与评价:灵活变通——管理人聘请外部专业经营团队承包经营,复工复产确保防疫物资供应。管理人聘用专项法律顾问共同携手推进破产法律服务工作。

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刚松公司)是一家研发、生产防护服装、防护手套、防护面具、医用纺织品、医用无纺布制品的企业,2018年下半年停止生产经营。2019年12月18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刚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为加强债权审核和资产处置工作,管理人特聘请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2020年1月21日,新冠疫情突然爆发,管理人立即联系法律顾问前往刚松公司现场论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处置口罩资产的合法性问题,并紧急请示报告法院。1月26日大年初二,管理人组织团队将15万只口罩紧急盘点出货给第三方捐赠到武汉疫区,支持当地抗疫工作。1月28日,吴江法院紧急联系管理人团队赶赴汾湖高新区管委会商讨债务人恢复生产事宜。经论证磋商和实地勘察,吴江法院依法作出许可破产企业恢复生产的决定。

接到法院决定书后,管理人面临的最迫切任务是如何在最短时间内帮助企业恢复生产。因为刚松公司已经停产一年多,公司虽有生产口罩的相应资质,还有现成的无尘车间和生产车间,但车间设施大部分已经遭受破坏,而且没有设备、没有人员、没有资金。恰逢春节假期,管理人无法自行采购设备、原料和招聘技术工人恢复生产。管理人接管时,刚松公司存在厂房及车间多处漏水、厂区内供水阀门陈旧、漏水、原中央空调拆除后电力线路遭破坏等诸多情况。

但“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形势紧急,刻不容缓,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募显然不现实。在法院和辖区政府的指导帮助下,管理人与意向承包经营方进行了紧急磋商。意向承包方是成熟的同行业经营团队,承诺可以在获得生产许可之日起十日内自行修复厂房、采购设备原料并招募工人迅速恢复生产,并同意以市场平均参考价格统一由属地政府统一收购、统筹调拨生产的口罩,同意高新区管委会驻厂监管。2月1日,管理人与承包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随后即紧锣密鼓地展开了一系列恢复生产的工作,包括场地的清理和移交、水电的维修和空调的安装、设备进场和调试等等。

管理人团队努力协助承包方克服疫情防控期间物资供应紧张、人员难以及时到位等诸多困难,相互配合、加班加点推进各项工作。大家的共同心愿是尽快生产出合格产品,多一个口罩,就多一份防护,对战胜疫情就多一份帮助。通过一个星期的努力,第一条生产线正式成功运转,日生产口罩达4万只。

刚松公司所有财产评估价值为3300万余元,恢复生产后,刚松公司得到社会极大关注,先后有两位投资人愿意以4000万元价格托底重整刚松公司,管理人征得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支持后,及时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2月25日,吴江法院裁定批准刚松公司重整。3月12日,刚松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3月13日,吴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3月25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执行《刚松公司重整计划》的重整投资人资格。

典型案例四

企业名称: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整案)

审理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

亮点与评价: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企业坚持破产不停产,及时申请转入重整程序并顺利通过重整计划。疫情期间,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要求高任务重难度大。本案系苏州市高新区第一例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例。

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瑞松公司)是一家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更而来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2月4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瑞松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瑞松公司是苏州市高新区范围内唯一一家专门从事金属电镀加工业务的企业。管理人进场后债务人与多数债权人均向管理人表达希望通过破产重整挽救企业的意愿。经瑞松公司股东申请,虎丘法院及时转换程序,裁定瑞松公司重整。

管理人进场接管时企业处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厂区内有三百余名工人正常上班。管理人认为采取破产不停产的模式推进重整工作有利于维持公司机器设备的良好状态与续用价值,有利于保障厂区内职工的就业稳定,也有利于消化处理厂区内积存的剧毒危废品。管理人及时依法向法院递交了继续经营请示报告,并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19年12月底,虎丘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020年1月份,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刚进入重整监督期的瑞松公司厂区各项资产安保、危险化学品监管,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维持、重整计划执行等等问题均成为这一特殊背景下决定本案最终能否顺利重整成功的重要影响因素。在虎丘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着力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确保重整计划顺利实施。

第一,严守监管红线,确保疫情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万无一失。疫情爆发之时正值春节前夕,厂区内生产工人大部分已经放假回家。虽有人员留守看管,但春节停产期间危化品仓库及存留有剧毒电镀液的生产线的安保工作极容易出现安全隐患,一旦意外发生,将严重威胁周边居民区、工业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管理人紧急召回部分已放假的苏州本地员工,制定详细的值班计划,封锁厂区内所有出入口,禁止不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出,将各仓库、生产线的安保责任落实到人。管理人内部同时制定了值班表,坚持每日巡查厂区要害部门,抽查留守人员值班情况,确保疫情期间危化品安保工作不打折扣,维持一支可靠的应急力量应对可能发生的任何意外。

第二,促复工保订单稳就业,化危为机谋发展。疫情期间,管理人要求重整投资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各项通知要求,不得因疫情的原因停止发放工人工资,确保企业职工拥有基本的生活保障。瑞松公司拥有近二十年的电镀产品加工经验,企业除承接普通电子消费品元器件金属电镀业务外,还承接了部分国防军工订单,此类订单对于供货时间节点、产品质量均有严格要求。管理人会同重整投资人第一时间向政府部门报送复工申请资料,在管理人的高效努力下,复工申请经政府部门现场验收后很快得到批准。公司经营活动现已基本恢复,军工订单实现了按时高质量交付。积压订单得到有效化解的同时还收获了一系列新订单、新业务。

第三,稳步推进重整程序,各方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疫情爆发时正值重整计划实施的关键时期,重整投资人、广大债权人在满怀期待的同时又对重整程序能否顺利按计划实施充满焦虑。管理人克服重重困难,积极通过线上平台与法院、行政审批局、环保局、税务局、街道等部门沟通协调,如期取得了办理重整股权交易所需的各项法律文书与证明文件,最大限度地限缩了债权人获得清偿的等待时间,快速完成了股权过户及经营权交接,既节约了重整投资人的资金成本,又稳定了瑞松公司员工的就业与收入,各方利益均得到切实保障。

典型案例五

企业名称: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

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亮点和评价:疫情之下科技助力重整企业管理人工作,运用科技手段尝试网络债权申报和召开网络合并重整听证会。本案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例庭外重组转重整案例。

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电电气集团)于2003年12月在江苏省扬中市设立,于2004年搬迁至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

2018年6月,中电电气集团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相关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审查期间中电电气集团提交了庭外重组申请,南京中院同意了申请要求。中电电气集团委托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组建庭外重组项目部参与庭外重组工作。

经过一年多的不懈努力,中电电气集团和项目部于2019年11月底向法院提交了意向投资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合作意向协议》,意向投资人同意参与中电电气集团及其核心关联企业的合并重整。

2019年12月31日,南京中院正式裁定受理中电电气集团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正式接管中电电气集团后,根据前期尽职调查结果和初步重整方案,于2020年1月初向法院提交了中电电气集团等八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申请书。南京中院于1月20日签发传票,决定于2月3日召开合并重整听证会。

1月23日武汉封城,新冠疫情爆发。管理人意识到合并重整听证会极有可能无法准时现场召开,遂与阿里巴巴事业部阿里破产管理平台(下称阿里平台)联系,研究和落实网上债权申报、网络听证会及债权人会议召开事宜。

管理人试用阿里平台后发现,该平台功能单一,仅能应对比较简单的破产清算案件,无法直接应用于重整程序、庭外重组转重整程序以及合并重整程序。阿里平台负责人与管理人团队沟通交流后,对团队丰富的破产管理实务经验及对平台的修改建议非常赞赏,当即决定成立9人技术攻关小组,专门针对中电电气集团重整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期提升和完善其平台功能。

法院确定于3月20日召开网络听证会。管理人对阿里集团旗下即时通讯软件“钉钉”软件系统,及腾讯集团旗下的网络会议软件“腾讯会议”系统的功能做了仔细比较,认为“钉钉”软件系统具备债权人会议必须的表决功能,但操作流程比较复杂;“腾讯会议”系统虽没有表决功能,但可以满足网络会议召开的基本需求。考虑到本次合并重整听证会不涉及法定表决事项,使用“腾讯会议”系统召开听证会易于操作,快捷有效。经与南京中院沟通,管理人最终决定使用“腾讯会议”系统召开听证会,使用“钉钉”系统召开后期的债权人会议。为方便广大债权人熟悉和运营会议流程,管理人专门编制了《网络会议操作手册》。

合并重整听证会参会代表涉及八家关联公司,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类别、债权种类和债权金额,设置了金融债权人代表、供应商债权人代表、职工代表、债务人代表等四个组别,每组分别指派一名律师建立微信群开展参会指导、参会预演,代表身份核验、参会签到等工作,确保参会人员合法有序地参与网络听证会议。网络听证会召开时,管理人通过屏幕共享方式,实时展示管理人的申请报告、证据文本资料和图片资料,确保听证内容公开、透明。

此外,为拓宽意向投资人招募渠道及范围,同时避免投资人频繁勘察现场引发聚集性疫情感染风险,管理人与南京泓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战略合作,利用该公司研发的“小红屋”8K全景高清相机,选择中电电气南京科技园区范围内数十个点位开展全景拍摄,并使用无人机对整个园区高空航拍。管理人已将全景照片及航拍视频剪辑编制成全方位可视化的影像资料,随时向投资人和债权人开放。

借助科技手段提高管理人的工作能力不是当前疫情防控的一时之需,而是长远之策。做一名智慧管理人,顺应大数据时代的浪潮,辅以现代科技的力量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建立高效、公开、便民的常态化管理机制,是每一个管理人团队降低成本、提高工作质量,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典型案例六

企业名称:江苏华晟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管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亮点和评价: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后,管理人申请破产不停产,聘请专业管理团队恢复生产经营。疫情之下努力完成设备大修和并网发电,为招募重整投资人推进重整程序打下良好基础。

2019年5月22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181破申1号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淳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江苏华晟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下称华晟发电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6月10日,丹阳市法院作出(2019)苏1181破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华晟发电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在6月19日进场接管企业后发现该企业有固定收入来源,生产能力基本存在,进入破产程序系关联企业陷入互保困境所致,具有恢复生产的能力。结合当地政府和主要债权人的意见后,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继续经营申请并得到法院批准。2019年12月31日,丹阳法院已裁定批准华晟发电公司转入重整程序。

因发电企业设备运行高温高压,技术和安全问题复杂,且设备已经停止运行六个月需要大修,管理人不具备生产经营管理的专业能力。经过比选,管理人从有投资意向的企业中选择了一家上海公司,由其组建发电技术和管理专业团队于2019年10月进场开始大修工作,并计划于2020年2月到3月间开始重新点火发电。

疫情期间,管理人根据丹阳市人民政府复工复产的规定和要求,成立了以管理人、复产方及原企业高管共同参与的疫情防控小组,及时发布了16条疫情防控工作措施。管理人组织购置了几千只口罩和个人消杀用品发放职工;腾出部分办公用房并整修了老宿舍,确保驻厂职工每人一间宿舍。为尽快恢复大修工作,管理人要求大修员工全部到岗,在员工宿舍独自隔离14天,每天报告健康情况,隔离结束方可返岗。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的前提下,2月28日,华晟发电公司经丹阳市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复工。

接到复工批准后,管理人摸排了企业当地员工的健康情况,严格厂区管理,非因工作必须不集中开会;关闭食堂就餐区,实行分餐制,由专人送至工作岗位;要求保安严格管理厂区,外地职工原则上不得离开厂区,本地职工出入必须实名登记、测量体温、非预约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在丹阳市人民法院及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华晟生物公司复工复产工作进展顺利,原定计划虽有推迟,但已于3月底完成了大修工作,4月11日单机点火发电并网,4月22日顺利完成了双机点火发电并网。近期,管理人将公开招募投资人,推进重整程序。

典型案例七

企业名称:江苏华明实业有限公司(重整案)

审理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管理人: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

亮点与评价:破产不停产,保障民生。

江苏华明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明公司)成立于1970年,2003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7日裁定华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于2020年1月21日指定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进入重整程序的时间正值年关岁末,管理人进场接管时,华明公司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公司内二百多名员工正在正常上班,为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转及社会稳定,管理人报告法院后,聘用华明公司全体员工继续生产经营。华明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各类灯头,因部分产品需要电镀、抛光工艺,公司拥有金属电镀生产线,且具有相应行业类别的排污许可证,故华明公司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

2020年1月底新冠疫情暴发,对于刚刚进入重整程序的华明公司带来了特殊挑战,公司能否在疫情防控期间维持资产、员工和业务的稳定对重整程序的推进至关重要。在靖江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着力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第一,运用科技手段,将债权申报移至线上,避免聚集,提高管理人的工作效率和能力。为加快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通知各债权人以电子邮件、微信、邮寄等非现场方式提交债权申报材料。

第二,严格公司管理,制定疫情防控安全管理方案。管理人与华明公司管理层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落实防控责任,明确员工健康检查、厂区防疫消毒、防疫宣传教育、防疫物资储备、餐饮住宿保障、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职责。封锁厂区所有出入口,禁止不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出,将各仓库、生产线安保责任落实到人。管理人制定领导带班和内部值班计划,坚持每日排查厂区内各隐患点,密切关注生产大炉保温余量确保复工后正常生产。

第三,复工保民生。管理人积极向政府报送复工复产资料,确保政府以最快速度验收批准复工申请。在做好疫情防控预案后,通知员工分批上班,积极完成和交付在手订单,避免合同违约。安排营销人员及时到岗拓展新订单,保证公司正常运转,保障员工工资按时发放。

第四,重整程序迅速推进。在破产不停产的同时,管理人坚持与审计和评估机构线上对接,积极开展资产盘查工作,以最快速度取得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力争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摸清家底,让债权人和意向投资人了解企业真实状况。

疫情之下,管理人积极作为勇于担当,稳定了华明公司员工就业及收入保障;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公开、高效的管理机制,深入了解债务人、债权人需求,为各方利益主体提供法律保障。

典型案例八

企业名称: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

江阴市荣达经贸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重整)

审理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管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

亮点与评价:疫情防范6S管理,实现年产能50万吨钢铁企业全员复工;灵活沟通方式,充分保护债权人知情权,确保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召开网络会议,依法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

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下称锦澄公司)与江阴市荣达经贸有限公司(下称荣达公司)为关联企业,是华东地区型钢产品最为完备的型钢生产基地之一,列入国家电网公司输电铁塔用角钢合格供货方名录,曾是江阴市月城镇的骨干企业,江阴市百强企业,江阴市纳税大户,轧钢年产能峰值曾达80万吨,其生产的电力铁塔角钢在业内有较高知名度。

受担保链及行业波动影响,因经营管理不善及无力偿还债务,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分别裁定受理对锦澄公司及荣达公司重整,并指定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锦澄公司及荣达公司属于传统钢铁行业,生产线老化严重,资产体量小且清洁资产少,债权总额量大且构成复杂,职工历史包袱沉重,招商难度极大,重整程序推进异常艰难。新冠疫情爆发后,在江阴各级政府和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管理人勤勉高效地开展以下几方面管理工作,确保两公司疫情防控期间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

第一,疫情防范6S管理,复工复产抢先一步。无论是疫情防范还是复工复产,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非常重要。在得知武汉爆发疫情后,管理人于2020年1月21日召开紧急疫情防范会议,成立以管理人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提出倡导疫情防范6S管理理念,即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素养(SHITSUKE)、安全(SECURITY);1月22日出台《疫情防范管理制度》、《疫情防范控制制度》和《疫情防控工作实施细则》;1月23日疫情防护措施、防护装备全部到位;1月24日春节及疫情期间值班制度及措施到位;2月1日管理人开始厂区巡查;2月7日开始制定复工计划,着手复工资料准备;2月13日正式提交复工申请,开始设备检修、维护等复工准备;3月1日作为江阴市第一批复工企业实现全员复工;3月完成轧钢近2万吨。在整个复产过程中,做到疫情防范不留死角,全员通过核糖核酸检测,既保安全万无一失,也保生产先人一步。

第二,沟通招商不打折扣,重整推进争分夺秒。管理人通过淘宝网以公开竞价方式招募重整投资人资格,投资人尽职调查工作则改为视频会议、航拍等方式进行。2020年1月25日(大年初一),成功募得重整投资人。为确保重整程序依法规范进行,管理人还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提交重组计划草案并获得批准。因疫情影响无法集中召开债权人沟通会议,管理人遂分门别类采用不同沟通方式:债权额1000万元以上的26家债权人,管理人奔赴全国各地逐户上门沟通解释;金融类债权人配合政府部门召集金融债权人沟通会议加个别沟通;不良资产公司债权人召集专题沟通会议;债权额1000万以下的债权人,则分多次召集小型专题沟通会议。化整为零式的沟通,不仅保障了债权人知情权,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沟通中的疫情防范风险。为防止无症状和输入性病例感染,管理人及时向法院提交了二债会延期申请,4月10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平台顺利成功召开。

疫情防控是对管理人的一次大考,如何在做好疫情防范的同时做好复产复工和重整各项工作,将疫情影响降至最低点,非常考验管理人的项目管理能力、治理能力和决策能力。本案的精密防控、科学防控、抢先复工和高效重整,起到了非常积极的示范效应。

典型案例九

企业名称:南京久普混凝土有限公司(重整案)

审理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亮点与评价:府院联动大力促进民营企业间的良性互动,盘活破产企业资产,实现了实体经济优势资源的整合利用。法院创新司法手段,依法支持和保护民营企业,以个案实践兑现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承诺。在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下,多措并举引进重整投资人,仅用9个月完成重整。

南京久普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久普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21日,是一家从事商品混凝土、水泥混凝土制品、轻质建筑材料制造的生产企业。由于公司管理不善出现经营危机,于2018年11月16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并指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在工作中发现,久普公司的企业资质、生产设备、技术及销售渠道等较为完备。为最大限度实现企业价值和债权人利益,在与最终确定的投资人和债权人多次沟通后,管理人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浦口法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疫情防控和重整推进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积极扶持,为重整成功创造条件。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经法院同意决定与承租人继续履行租赁协议,使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保持其运营价值,以吸引投资人参与竞争,同时增加应收账款、提高债权清偿率。因在原有生产设备条件下,久普公司的产能收益无法满足投资人需求,当地政府和管理人在现场调研讨论后,决定以符合环保要求为前提,在原有厂房内新建基站,改造升级一条节能无尘生产线。疫情发生后,在地方政府的关心和协调下,基站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按时开展,有序推进。

第二,服从政府领导,降低疫情对重整计划的影响。管理人首先做好投资人的思想工作,推迟进场。其次,管理人实行组长负责制,对各自工作范围内的问题统筹安排、信息共享。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管理人要求承租人严格遵守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复工要求和复工条件,并督促承租人配合政府及时对租赁物业消毒、杀菌,保障租赁物业符合卫生和防疫管理规范要求。

第三,有序复工复产,保障重整计划顺利推进。久普公司作为一家混凝土生产企业,大多数职工来自外地,管理人保持高度的疫情防控意识,做好外地员工的隔离观察工作,以防疫情蔓延给职工和周围居民带来不安全、不稳定因素。正式复工后,管理人与法院和投资人多次沟通商讨交接事宜,双方将在法院的监督下完成经营管理权的交接工作,尽快实现产能变现,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管理人秉持高效、敬业的服务精神,积极履行管理人职责,在短期内确定投资人,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利益。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按照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要求和法院的指导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与债权人、投资人保持沟通、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有效缓解了债权人的担忧,最终使重整计划回归正轨。

典型案例十

企业名称:宿迁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审理法院: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

亮点与评价:借助府院联动机制,确保近5万平方米房地产项目工程顺利复工;切实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确保疑似病例及时有效隔离;及时做好学区项目学生信息统计及汇报工作,确保学生顺利入学。

宿迁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鼎鑫置业)是宿迁市宿城新区涉及业主最多的房地产破产企业,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为“时代茗苑”。该项目一期工程建设规模52060平方米,二期工程建设规模54233平方米,包括商品住宅、商业配套和地下储藏室等。受房地产行业低迷影响及经营管理不善,鼎鑫置业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债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裁定受理鼎鑫公司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破产受理前,“时代茗苑”项目二期工程已长期停工,鼎鑫置业因拖欠工程款、欠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大量民间融资,而引发过大量群体性上访事件。管理人接管后,发现优质住宅已全部售磬,仅剩单身公寓及商铺。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肢解分包给十余家施工单位,导致项目复工困难重重。在管理人的不懈努力下,2020年春节前,工程项目复工并进入全面施工阶段。疫情爆发后,在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积极采取以下措施确保项目工程顺利复工:

第一,充分借助府院联动机制,确保近5万平方米房地产项目工程顺利复工。管理人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联系,严格按照相关政府对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确保复工准备工作充分;同时高度重视复工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决克服松散麻痹思想和盲目乐观情绪,及早规划制定安全工作目标及有关工作方案,加强安全管理,做好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对未经安检的施工设备,不得直接使用;对未经疫情防护教育的工人,不得进入复工场地;对未佩戴口罩或接受防疫检查的员工,不得再录用;对出现安全隐患或身体不适的员工,绝不隐瞒,及时上报。积极督导施工、监理等企业科学制定疫情防控处置预案,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处置的各项工作措施,强化相关工作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管控,做到周密部署,责任落实,有效管控,严防疫情在项目企业内部感染、扩散、传播,有效确保近5万平方米房地产项目工程顺利复工。

第二,切实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确保疑似病例及时有效隔离。2020年2月初,“时代茗苑”小区一期一业主因接触确诊患者而出现发热症状。接到消息后,管理人第一时间联系物业公司了解该业主家庭状况,并积极协助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做好该业主家庭成员居家隔离工作。在此情况下,管理人要求物业公司强化管理,做好公共区域消毒和门岗检查,全力配合防疫。同时,管理人制作宣传画册,提高业主防疫意识及指导采用正确的防疫措施。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之下,该业主家人顺利完成隔离期,其他业主零感染。

第三,及时做好学区项目学生信息统计及汇报工作,确保学生顺利入学。“时代茗苑”小区是南京师范大学附属学校宿迁校区的学区房,该学校是宿迁市重点学校。因“时代茗苑”属于破产项目,近600余位业主无法交房办证。在宿城区政府协调下,管理人协助宿城区教育局及时做好新学年学生信息统计,提前对学生信息进行备案。共有52名小学一年级学生及20名初一学生完成入学备案工作,打消了72个家庭学生新学年入学顾虑。

管理人及时制订疫情防控措施和复工计划,充分与地方政府和法院及时沟通交流,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调多方资源,及时做好工作安排,确保各项制度严格贯彻落实。面对突发的疫情,管理人通过专业操作,有效做好破产企业的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推进重整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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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协会文件|江苏管理人协会:疫情防控后期管理人工作指导意见(含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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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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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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