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权利完善程序存在哪些风险?||ABS

法园金融法律研究 法园金融法律研究
2021-08-03 15:31 4684 0 0
权利完善程序是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条款设计,权利完善程序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简化基础资产交付程序,但也因此会给特殊目的机构带来一定的风险。

作者:王平lawyer

来源:法园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权利完善程序是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条款设计,权利完善程序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简化基础资产交付程序,但也因此会给特殊目的机构带来一定的风险。

关于权利完善相关规定

对于权利完善程序,法律法规中鲜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4]8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基础资产存在附属担保权益无法完成转让变更手续等其他影响基础资产转让有效性的情形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恰当的权利完善措施。”此处的权利完善应当仅指办理附属担保权益的转让变更,而不包括债权转让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8〕28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8〕200号)第二十三条均规定,专项计划交易结构安排的基础资产循环购买、现金流归集、不合格基础资产赎回或替换、权利完善等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的机制未能有效实施或不足以防范风险的时,管理人可以将其初步划分为关注类。然而,此处权利完善的具体内容并不明确。

实践中,权利完善程序一般为设置若干权利完善事件,当触发权利完善事件时,发起机构或特殊目的机构将通知债务人债权已被转让的事实,并要求担保人配合办理附属担保权益的转让,从而使得特殊目的机构获得基础资产完整的权利。

权利完善程序造成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的延迟

在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发起机构需将基础资产交付至特殊目的机构(即SPV)。如果基础资产为债权类资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负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因此,只要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视为基础债权已经转让至特殊目的机构。

不过,很多债权类资产都附有担保权益,尽管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在基础资产转让的同时,均要求附属担保权益一并转让。但附属担保权益的转让,比债权本身的转让要更为繁杂。

对于保证担保而言,《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对于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或债权内容发生变动的债权转让,如果没有获得保证人重新书面确认,新的债权人可能面临无法主张或完全主张担保权利的可能。

对于需办理登记的抵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虽然债权转让时抵押权一并转让,但仍有例外情况,比如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因此,在债权转让后,如果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没有重新办理,不排除抵押人或质押人会寻找各种理由进行抗辩。

对于需登记的质押而言,甚至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其债权转让后是否一并转让。如果是需要登记的权利质押,在债权转让后没能办理相关变更质押登记手续的,极有可能给质押人带来抗辩的理由。

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在债权转让后,新的债权人应当与担保人就担保权益重新进行书面确认,如涉及登记的,应当重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并不是所有基础资产交付时,相关附属担保权益都会有妥善安排,尤其在设有权利完善程序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只有在触发权利完善事件时,才会进行债权转让通知,才会安排附属担保权益的转让。

权利完善程序造成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的不确定

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基础资产转让后,特殊目的机构一般会委托原债权人对基础资产进行后续的维护与管理。因此,为了便于管理,如为债权类基础资产,转让方在基础资产转让之时,一般不会立即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自然更不会就附属担保权益重新进行确认。虽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资产证券化相关事项应予以公告。但由于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数量巨大,而且仅在特定网站公告,相关公告一般也不会公布债务人的具体信息。因此,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公告,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是对债务人的一种债权转让通知。只有触发了权利完善事件(或者明确特定情形下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并发送权利完善通知后,债务人才知晓其债务已因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被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的事实(不过,有些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在债权转让当天,原债权人即立即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所有债务人,并在一定期限内办理相关附属担保权益转让手续。)当然,在发送权利完善通知的同时,一般会要求对附属担保权益进行安排,包括签署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担保变更手续。但是,在发送权利完善通知后,对于担保人是否会配合签署文件或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各方均不可预知。

权利完善程序本身给特殊目的机构带来风险

设置权利完善程序,对于特殊目的机构是存在风险的,具体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特殊目的机构作为受托机构,受让了基础资产,并就基础资产向投资者发行了相关资产支持证券。但是,特殊目的机构却并没有完全获得基础资产的全部权利。资产支持证券依赖的基础资产依旧属于一个权利不完整的状态。

其二、原债权人虽然转让了基础资产,但是对外而言,债务人并未获知基础资产转让的事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原债权人将能够实现基础资产出表。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该债权仍然未完全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也未生效。一旦原债权人陷入破产,该部分资产是否能够独立于债权人并特殊目的机构,或许仍然存在争议。

其三、原债权人履行权利完善程序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可能,如果存在,将直接影响转让结果。对此,受让方依然将面临风险。

其四、在权利完善之前,发起机构和特殊目的机构均不会办理附属担保权益的转让。附属担保权益的转让是否能完成以及附属担保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均不得而知。附属担保权益是债权的重要保障,如最终不能实现转让,对基础资产而言,也是一个巨大的风险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法园金融法律研究”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权利完善程序存在哪些风险?||ABS

法园金融法律研究

专注金融法律服务!

84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特殊资产行业交流群
推荐专栏
更多>>
  • 政信三公子
    政信三公子

    铛煮山川,粟藏世界,有明月清风知此音。呵呵笑,笑酿成白酒,散尽黄金。

  • 中证鹏元评级
    中证鹏元评级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最早成立的评级机构之一,先后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及香港证监会认可,在境内外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并具备保险业市场评级业务资格。2019年7月,公司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信用评级业务资质,实现境内市场全牌照经营。 目前,中证鹏元的业务范围涉及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公司债券评级、企业债券评级、金融机构债券评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评级、结构化产品评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评级、境外主体债券评级及公司治理评级等。 迄今为止,中证鹏元累计已完成40,000余家(次)主体信用评级,为全国逾4,000家企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和公司治理评级。经中证鹏元评级的债券和结构化产品融资总额近2万亿元。 中证鹏元具备严谨、科学的组织结构和内部控制及业务制度,有效实现了评级业务“全流程”合规管理。 中证鹏元拥有成熟、稳定、充足的专业人才队伍,技术人员占比超过50%,且95%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2016年12月,中证鹏元引入大股东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战略升级。展望未来,中证鹏元将坚持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强化投资者服务,规范管控流程,完善评级方法和技术,提升评级质量,更好地服务我国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微信公众号:cspengyuan。

  • 小债看市
    小债看市

    最及时的信用债违约讯息,最犀利的债务危机剖析

  • 雷达Finance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观点
    观点

    观点(www.guandian.cn)向来以提供迅速、准确的房地产资讯与深度内容给房地产行业、金融资本以及专业市场而享誉业内。公众号ID:guandianweixin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