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建保障房处理不好,就会踩坑!投拓人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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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09:57 2639 0 0
别踩“无偿配建保障房”的坑!

作者:陌爷地产圈

来源:陌爷地产圈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加强,各地政府对房企拿地均出台了新的政策

其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并移交政府成为新形势下的拿地条件之一

配建保障房根据其移交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建成后无偿移交与建成后由政府低价回购

对于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保障房,在这过程中主要有两大类观点

第一,产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从而不发生相关纳税义务

第二,因为产权发生转移而涉及的各种税费

对于产权发生转移的案例中所涉及的增值税、土增税等税种该如何计算

许多投拓在项目跟进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而对其处理方式对于效益测算影响也会比较大

本文就梳理下,无偿移交的保障房,在产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常见的集中主流观点

1、增值税

01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主流度:60%

观点:

保障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属于向其他单位无偿转让不动产,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处理

法律依据: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处理方式:

一般按照,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或者按照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02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主流度:25%

观点:

障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属于房企赠与保障房给政府,应该视同销售处理

由于保障房建设具有明显的公益性,不征收增值税

法律依据: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01不视同销售处理,作为公共配套

主流度:15%

观点:

无偿是指一方单纯获得某种利益而无须支付任何经济代价的行为

目前,配建保障房大多都已经作为拿地的条件之一,那么无偿移交给政府,其面上说的是无偿

但从经济形式上看,是有偿的

因此,不应该界定其属于“无偿”移交。而是应该视同“公共配套设施”来进行相关涉税处理

2、土地增值税

01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主流度:70%

观点:配建保障房作为取得土地的条件,将红线内配建保障房无偿移交政府部门

属于将开发产品用于换取非货币性资产的行为,应视同销售处理

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01作为公共配套,土增扣除

主流度:30%

观点:

认为配建保障性住房,属于公共设施范畴,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开发房地产企业必须发生的直接费用

所以,无偿交付给政府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当作为公共设施,应当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法律依据:

国税发[2006]18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

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陌爷地产圈”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配建保障房处理不好,就会踩坑!投拓人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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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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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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