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未实缴的项目公司股权?这其中都有哪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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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09:02 4038 0 0
拟收购的目标公司注册资本金未实缴的情况下,股权能否转让?

来源:陌爷地产圈

在项目股权收购的中,经常会遇到目标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否实缴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也经常会被忽略

但是自从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作出将注册资本金改为认缴制后,是否实缴对于股权收购的后期责任归属等问题影响重大

许多经验不足的投资人员,栽跟头也屡见不鲜

1st 未实缴股权能否转让?

首先需要弄清楚最基本的一个问题:拟收购的目标公司注册资本金未实缴的情况下,股权能否转让?

这就需要追溯到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与要求,公司法规定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不同意受让也不同意转让他人的,视为同意 ”

可见,公司股权转让并不以实缴为前提,不受注册资本金是否实缴而制约

2st 连带责任风险

在未实缴注册资本金即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情况,公司法规定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一下,即如果原股东未履行实缴义务(包括未全面履行),其仍然需要承担补交的法律义务,而受让人的风险主要在以下两点:

1、  对公司本身承担连带责任:当公司请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受让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  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公司的债权人起诉原股东在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时,受让人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经常会被混淆且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转让方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补足注册资本金期限前转让股权

后续发生经济利益纠纷或是诉讼后,转让方是不会被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这就是所谓的『期限利益』

结合一篇案例来阐述上述问题

2010年,A公司与B公司按照股权比例90%:10%合作开发,并成立项目公司,用于开发目标地块,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其中A认缴9000万,实缴3000万,B公司认缴1000万,实缴500万

股东双方需要于2014年12月实缴完注册资本金

2013年,B公司将持有的1000万股权转让给C公司,C受让后一直未实缴剩余的500万注册资本金

2016年,C将全部股权转让给A,至此,A持有公司100%股权,其他股东全部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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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该房地产项目于2015年因拖欠1200万工程款,被起诉至法院,其中A、B、C公司均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

那么对于A公司、B公司、C公司的对应承担责任是怎样的呢?

分析如下:

【1】A公司作为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B公司作为公司已开始股东,但在认缴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给C,出资义务也随之转让给C,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所以B公司不应承担补充相关责任

【3】对于C公司而言,其在认缴期限届满后仍未足额缴纳出资,法定的出资义务已经明确,其出资责任不会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因此应该在剩余500万未缴注册资本金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

因此,对于注册资本金是否实缴影响的并不只是股权转让对价,作为投资人员,更需要看到后段的法律风险,在前期协议阶段尽可能地规避

3st 实操层面

对于未实缴的股权,只要该类股权转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转让均具有可行性,但是在实操层面却会给受让方带来一定的连带责任风险

因此在对未实缴股权的收购中,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规避受让方的连带责任风险,在实操中往往屡试不爽,依据注册资本金额、转让方补足意愿和能力、双方协议约定等方面,不同方式具有不同的使用情况

1、先补足—再转股:

由于原股东具有注册资本金实缴的义务,因此在实务中最长见的就是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在认缴的期限内缴足出资,再进行股权转让的方式,这种方式最为简单清爽,但前提是原股东仍然由补足注册资本金的资金实力,尤其是认缴注册资本金额较大的情况

2、先减资降低数额—再补足注册资本金—最后转让股权:

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往往有着将公司做大、做强的愿景,所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设置的数额较高。但是股权转让时,如果注册资本金额较高导致转让方无法补足,可以先减资

需要注意的是,减资的流程相对复杂且周期相对较长,因此在实操中需要提前安排和筹措对应的时间

3、双方通过协商,协议约定由受让方履行转让方认缴的出资义务

实操中,主要是通过与股权对价的支付方式来实现,但是需要在协议中约定清楚

股权的对价由两部分组成:(1)支付给原股东的股权款;(2)代原股东缴纳的出资款。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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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收购未实缴的项目公司股权?这其中都有哪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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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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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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