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企业如何防范劳动用工风险?企业用工合规问答

敲响法槌 敲响法槌
2022-04-30 23:31 3420 0 0
新冠确诊患者或密接者,在隔离期间,企业按照正常提供劳动支付工资。

作者:乔谦律师

一、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员工工资怎么发放?

人社部规定:对于因疫情延迟复工或不能返岗的,1.用完各类休假。2.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的规定,与职工协商工资待遇。3.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规定发放生活费。

山东省规定:1.新冠确诊患者或密接者,在隔离期间,企业按照正常提供劳动支付工资。2.因疫情未返工的,企业与劳动者可协商处理。3.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正常支付;超过的,按照双方的协商约定处理,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未安排工作的,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直至复工。

二、复工复产后,未到岗的员工工资怎么发放?

1.确认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密接者被隔离的,正常发放;

2.隔离结束但还需治疗的,按照医疗期规定处理;山东省病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未被传染但因疫情不能正常出勤的,企业可安排居家办公,正常发放工资。不能居家办公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使用年假等各种假期。假期使用完后,发放生活费。

三、企业经营困难,可否缓发工资?

可以。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应向劳动者说明情况,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缓发工资,但不得超过30日

四、停工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1.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或密接者,被隔离的,顺延至隔离结束;

2.其他,终止

五、劳动者出差外地被隔离,如何发放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仍应正常发放

六、企业复工复产后,未受疫情影响的劳动者仍以疫情为由拒不复工的,如何处理?

1.书面要求按时复工;

2.劳动者不愿意复工的,安排使用各种假期调休;

3.休假使用完毕,可按照规章制度以旷工处理,单方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

七、企业部分岗位远程办公,不受疫情封闭影响,如何发放工资?

正常发放

八、劳动者因不配合防疫被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如何处理?

被行政拘留的,

1.按规章制度办理。如规定被行政拘留视为重大违纪属于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等

2.规章制度无明确规定的,可以旷工处理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依照劳动合同法39条解除;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期间,可中止劳动关系,暂停发放工资

九、劳动者当防疫志愿者得新冠、受伤、死亡的,可否认定工伤?

1.医护及相关工作者可依法认定工伤;

2.单位指派的防疫志愿者,感染新冠的,认定工伤无明确规定;受到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可依法申报工伤;

3.劳动者自发加入防疫志愿者的,感染新冠的,认定工伤无明确规定;受到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15条关于抢险救灾等规定申报工伤

十、劳动者主动辞职的

1.劳动者提前30天提交辞职信后不承认是自己所写,怎么办?

合规建议:设计相关文件,当面签署

2.提交辞职信后能否反悔?

辞职系劳动者单方行为,不需要企业批准,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

3.提交辞职信后遭遇工伤,如何处理?

不办理退工手续,不封存社保账户,避免劳动争议的风险

十一、涉及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1.医疗期如何计算

2.医疗期后劳动者未返岗的,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1)准确计算医疗期;(2)有效送达返岗通知;(3)有效送达调岗通知;(4)审查是否属于特殊保护情形

3.哪些情形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保护情形?

十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如何解除劳动关系?(难度较大)

1.如何证明不能胜任目前工作?

制定绩效考核制度,公示;绩效考核程序,公开公正;

2.必须要有培训和调岗的过渡措施,培训内容具有针对性,培训时间具有合理性,调岗调薪合理

3.审查是否属于解除的特殊保护情形

十三、如何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1.明确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可量化,事先公示

2.围绕录用条件考核

3.特殊保护情形的审查

4.试用期满前作出并送达

十四、企业对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如何进行合规管理?

1.哪些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制定程序需合法

(1)征求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2)协商确定(3)公示。签收、培训、考试、公告等

3.内容需合法、合理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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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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