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解「网络小贷新规」:愁蚂蚁,不如愁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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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16:26 7420 0 0
以后网络小贷公司做联合贷/助贷,必须出资30%?

作者:小慧吖、松子同学

来源:新流财经(ID:xinliucaijing)

2017年末网络小贷牌照暂停审批,等待两年,2020年11月2日,一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新规》)和蚂蚁金服的舆论浪潮同时刷屏。

在众人都将目光聚焦向蚂蚁集团的时候,大部分人还没有反应过来《新规》真正的影响力在哪儿。不用去考虑蚂蚁未来如何用160亿的注册资本、30%的出资份额限制撬动2.15万亿信贷规模,要相信,蚂蚁不用小贷牌照,它还是蚂蚁,它不仅活得下去,还可能因为竞争对手更少、巨头效应更强而活得更好。

实际上应该紧张的从不是蚂蚁这样的“人民币玩家”,而是除了蚂蚁之外的其他普通玩家。

《新规》猛地拔高了网络小贷的门槛,甚至高过了申请消费金融牌照、民营银行的要求。而大家都很清楚,现阶段排着队等批复的消金和民营银行、直销银行牌照的企业就有一堆,更不用说新申请一张牌照的难度了。

这不仅将试图转型持牌机构的普通玩家挡在门外,也让老玩家面临市场格局重塑的不安。他们曾经千辛万苦拿到手里的小贷牌照,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满足一次性实缴资本50亿的门槛,很快就会失去意义。

一直吼着金融科技做助贷的,以后真的成单纯助贷了。再回顾这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让人不得不佩服,其实监管的思路一直就非常清晰。

而好消息是,之前被认为受"4倍lpr"降低了牌照价值的消费金融公司,又格外吃香起来。

接下来,互联网金融格局会再度调整,那些注册资本不足50亿的(包含中国绝大部分小贷公司)网络小贷跨省经营的存量业务如何消化、它们又如何应对这期间的利润压力、新业务以何种模式继续开展,都是问题。

蚂蚁上市将会是互金行业下一个至关重要的节点,这场《新规》引发的风暴,一点也不比141号文来得温柔。

而且,这可能仅仅是个开始。

注册资本符合要求的仅5家网络小贷公司

毫无疑问,此次《新规》为网络小贷牌照进行了重新定义。

在网络小贷的【注册资本】中提到——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这条规定,可以说直接将曾经的网络小贷公司几乎进行了全盘否决。

天眼查数据统计,目前仅有5家小贷公司符合50亿元注册资本条件,分别为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中新(黑龙江)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即便是满足注册资本条件,但新的网络小贷公司如果要跨省展业,还需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其他不满足注册资本条件的网络小贷公司,如果注册资本在10亿元,也只能算作一张区域性牌照,存在的意义已经不大。

就在上个月,江西省金管局同意东方融信依法转型为全国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抚州市新浪网络小贷。彼时全行业对于P2P转型网络小贷依旧存在希望,并庆贺新浪将拿下第四张网络小贷牌照。如今看来,这张网络小贷牌照的已无太大价值,除非新浪再出资40个亿,通过监管审批,拿到跨省展业资质。

此处可以看到,网络小贷牌照的审批权利由地方金融办到了银保监,网络小贷牌照成了一张真正的金融牌照。

或许,有实力的巨头,依旧会准备好弹粮冲刺,但自身经营都有问题的网络小贷公司只能面临转型。如果依旧希望经营贷款业务,将方向转到消费金融公司或者银行,虽然注册资本上的限制并没有那么高,但是新批设的难度也极大。

我们回看今年拿到消费金融批筹资质的几家消费金融公司,除了平安消费金融、小米消费金融有特殊情况才能速度较快,唯品富邦消费金融从拟发起到批复筹建走过了整整两年,而头部城商行江苏银行主导的苏银凯基消费金融则从2016年11月就发布公告开始计划,走过近四年的时间才拿到批筹。

诚然,金融本该坚持持牌经营的原则,并严格市场准入,监管全覆盖以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只是这场《新规》杀的众多玩家措手不及。

更不用说民营银行和直销银行牌照了,胎死腹中的有多少就不说了,比如去年9月开业的裕民银行你要是知道它筹备了几年,眼泪都能流下来。

新型网络小贷公司做联合贷/助贷,必须出资30%?

在2017年的“141号文”中,曾经堵死了网络小贷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的举措疯狂加杠杆来补充自己的放贷资金来源,此后蚂蚁借呗等产品拉上大量银行搞联合贷业务。

本次《新规》关于【联合贷款】的规定——

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助贷或联合贷款业务的,应当符合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作为资金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或与其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二)主要作为信息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故意向合作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引导借款人过度负债或多头借贷,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

(三)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要求。

我们应该拆开来看上面的细节——

这个规定中网络小贷分为两种:一、和机构一起出资放贷的;二、只作为信息提供方和机构参与贷款业务的。(这一点很像当前市场上的助贷方)

但是在第(三)点中提到单笔联合贷中,网络小贷公司出资不能低于30%,并没有明确指出是参与出资的小贷公司,还是仅仅作为信息提供方来参与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

有持牌消费金融人士分析,在日后符合要求的网络小贷公司的业务中,极有可能将不存在助贷一说,如果是网络小贷公司,要么100%独立出资,要么开展联合贷款业务,并且必须出资30%。

如果还是目前的市场玩法,蚂蚁将业务全盘转向助贷角色,也就是仅仅作为信息提供方,不参与出资,这就回到了无限杠杆,还会更可怕。

目前部分头部互联网小贷公司在联合贷款业务中的出资仅有1%,甚至0.1%,却撬动万亿的联合贷款规模,如果必须出资30%,也就意味着像蚂蚁这样的巨头,还要增加千亿的注册资本金。

这条要求看似针对蚂蚁这样的头部机构,实际上对于其他依靠联合贷做大零售规模的中小银行机构而言影响也极大。

有从业者认为,不搞联合贷款业务,以助贷的形式,也就是让银行等金融机构100%出资,网络小贷玩家仅担当营销或者科技赋能的角色来参与业务,在风控层面会遇到难题。

有银行人士坦言,很多中小银行并没有批量为客户查询人行征信的能力,过往的业务中,头部互金出资极小一部分,也承担着风控的任务,也可以为用户查询人行征信。如果银行独立出资,平台为其推荐足够多的用户,则面临难以消化的难题,从这一层面来看,依旧是难题。

对于手握旧网络小贷牌照开展联合贷款业务的平台,虽然大部分是以助贷的形式开展业务,但也会利用自身网络小贷牌照做部分联合贷。如果无法达到《新规》要求,几个亿的存量余额在受到疫情冲击、流量瓶颈的当下,要在利润承压的基础上进行压降、清零也并不是易事。

对于这些机构而言,以后是增资到符合《新规》要求的50亿元注册资本,继续开展贷款业务,还是全盘转型成真正不兜底、不放款、不碰风险、赚点小钱的服务型企业,就看各家实力了。

一连串的蝴蝶效应之下,甲方机构的动荡,意味着to B服务的其他乙方:支付、数据、风控、流量等市场角色,都可能成为被殃及的池鱼。

事实是,行业资源和生存空间都在向头部持牌玩家倾斜,只有成为它们业务中不可替代的一环,才可能进入新的赛道。

虽然,此次《新规》还在征集意见中,但大的方向可以看出,整个消费金融市场格局都面临重塑。

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的助力下,线上互联网贷款高速发展,国人杠杆加重,尤其是千禧一代的年轻人,他们负债过高所带来的社会风险正在受到监管重视。

所以也就有了“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的规定。

这一项也给大家的业务带来了挑战:用什么标准判断用户年收入?用什么优势去争夺用户这年收入三分之一的贷款授信额度?

零售金融行业,对优质资产的争夺,未来也只会更激烈。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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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拆解「网络小贷新规」:愁蚂蚁,不如愁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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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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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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