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利保护面面观

金诚同达 金诚同达
2020-05-20 17:18 2224 0 0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作者:吴华彦、任兵

来源:金诚同达(ID:gh_116bfa8fc864)

“东风破”系列

No.2

破产,可能是很多企业不曾企及的一个词语。而当前,新冠疫情的影响持续发酵,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企业债权人,都有可能因运维危机,被迫站在破产这一话题的两端。在此背景之下,笔者通过 “东风破”系列文章,全面聚焦我国破产制度架构,立足破产程序中的广大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与实现,剖析破产制度赋予债权人的各类权利及行使要点,以期解答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关注的各类实务问题,敬请期待。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实现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权利的公平保护,《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设置了多种破产债权人权利保护机制,赋予了破产债权人多项权利,且权利的范围和保护力度有扩大之趋势。破产债权人的主要权利类型及权利内容、行权依据,本文进行总结梳理并以图表列示。

一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主要权利类型

图1⬇️

二 各种权利类型项下的权利内容及法律依据

图2⬇️

图3⬇️

图4⬇️

图5⬇️

图6⬇️

图7⬇️

图8⬇️

图9⬇️

三 债权人的几类重点权利分析

1

债权人的破产别除权

破产程序中的担保权具有别除权的表征,虽我国破产立法上未采别除权概念,《企业破产法》中仅有第109条予以规定,但毫无疑问我国破产法上的担保权具有别除权的权利表征。实务中,破产企业的财产大部分甚至全部实施了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特别是破产房企、实体制造业企业,因融资需要,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主要固定资产抵押给银行等金融贷款机构、第三方融资渠道,进入破产程序后,担保权人要求行使担保权,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依法如何应对,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清偿比例、债务人重整可能性和营运价值甚至整个破产程序能否顺利推进。

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行使,我们认为与债务人所处的破产程序紧密相关,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应区别对待,且需考虑程序之间的转换可能性,对于债务人以破产清算进入程序后正在申请转重整程序的案件,往往会阻却别除权的行使。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别除权行使应着重适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112条之规定,来评估对于自身担保权能否行使的判断、暂停行使、恢复行使、提供担保等重点加以考察。此外,对于担保权的优先受偿范围、优先权顺位等问题也要予以重视。对破产别除权的分析用图表列示如下。

图10⬇️

2

债权人的破产抵销权

破产程序中抵销权行使规则区别于一般民商事程序,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根据债权性质和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在破产程序中往往债权清偿比例需要调整,相反,因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负债属于管理人对外债权清收范畴,除该负债债权人也进入破产程序外,对外清收的债权清偿比例无需调整,所以破产法律制度对破产程序中行使抵销权设置了特别的权利行使和限制规则。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重点应关注债权债务产生的时间节点、行使程序、禁止抵销类型及特殊情况等。关于破产抵销权的行权规则,图表列示如下。

图11⬇️

3

权利人的破产取回权

权利人享有的非债务人财产,在管理人进场接管时,权利人应及时明确财产归属从而避免纳入债务人财产进行处置。对于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权利人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取回,典型的情形有债务人代为仓储、保管、加工承揽、租赁、融资租赁等。因权利人行使取回权,从表征上看是在剥离债务人财产,对债权人的受偿率直接产生影响,所以对于破产取回权的行使,破产法规定了取回权行使规则和限制条件。

破产取回权的行使重点应关注行使取回权的法律关系认定、事实查清、行使程序、取回后的权利安排及特殊情况等。关于破产取回权的行权规则,图表列示如下。

图12⬇️

本文梳理列示了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部门法规定的债权人权利类型、各类型权利包含的权利内容及行权依据,重点分析了债权人的破产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的行使和限制规则。除此之外,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还享有其他尚未列示的权利,需要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不断挖掘并付诸实践。后文中我们将分篇就法律赋予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各种权利进行详细分析,以期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实现。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金诚同达”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JT&N观点|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利保护面面观

金诚同达

关注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及时获取事务所最新动态,了解法律服务

115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特殊资产行业交流群
热门文章
推荐专栏
更多>>
  • 资产界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刘韬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 睿思网
    睿思网

    作为中国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领域信息综合服务商,睿思坚持以专业视角洞察行业发展趋势及变革,打造最具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垂直服务平台,输出有态度、有锐度、有价值的优质行业资讯。

  •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读懂金融监管。微信号: captain_financial

  • 破产圆桌汇
    破产圆桌汇

    勘破破产事,与君破僵局。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