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被骗盘点,哪家最“冤”?

大话固收 大话固收 作者:洛洛杨
2019-09-10 17:32 2753 0 0
怕什么招式无穷,拆一招学一招即可。

作者:洛洛杨

来源:大话固收(ID:trust-321)

近日,因为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披露,吉林信托两员工因未能严格对交易对手真实性调查而导致信托公司被骗贷的案件引起众人关注,项目虽然早已刚兑,但涉案员工最终分别领刑2年和1年。

信托公司被骗贷其实并非个例,本篇,我们就来梳理下被骗的案例,并尝试分析下,从投资者的角度如何“见招拆招”,避开这些风险案件。

自投罗网型

吉林信托南山建材项目算是典型的“自投罗网”型受骗。贷款人精心设计骗局,各方接触信托公司“引君入瓮”,最终拿到贷款。我们先来复盘下整个过程:

  • 2011年,山东莱芜市南山石灰石建材集团公司(下简称“南山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且法人戴某个人又在外背负着几千万元的债务,急需救急资金。戴某先后接触数家银行,贷款遭拒。

  • 随后,戴某的某个借款人为追回自己的本息,介绍其认识中间人周某。经数位中间人牵线搭桥,戴某最终通过中间人杨某找到了吉林信托上海分部信托经理安某。

  • 2011年6月,杨某对安某称,南山公司矿上项目不错,并将公司简介、借款申请及财务报表邮寄给安某。该材料由戴某伪造。

至此,骗局的准备工作完成。

安某“看了之后觉得企业规模很大,感觉项目可行。” 并将任务指派给下属王某,时任上海分部业务经办实习生。王某和安某到现场调查过,发现生产设备数和经营情况与贷款资料不符,但被“白天不生产,夜晚大量运输”借口所骗(???),仍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签字。
该项目被吉林信托合规部门审核出具意见,但未受重视。2011年12月20日,吉林信托成立“松花江78号南山建材项目”,并将融资款1.5亿元汇出。
2012年2月,因发现南山公司采矿权证被法院查封,吉林信托发现被骗后报案,次月以自有资金提前兑付项目。

小固拆招:

乍一看,这个案例中一开始就是针对信托公司设的骗局,融资人和各方债主千方百计骗得贷款只为堵上前面的窟窿,根本没想过怎么还。

但这样的骗局往往也是最早暴露的,这也是为什么项目成立两个多月就能发现被骗。一个失血2000cc的人是不会因为获得了100cc输血就能原地复活的。

对投资者来说,如何防止投到这样的休克项目中呢?

一个最关键的心态在于,要对信托公司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保持基本的核查精神。尽调报告是投资项目最基本的参考资料,信托公司要为出具尽调承担责任,因此,大前提上尽调不可不信;但是,尽调的撰写人员立场如何、资历如何、能力如何,都影响着尽调内容的可靠性。

好在,现在企查查、启信宝等查询工具高度便利,企业是否负债累累,频繁涉讼很容易查出来。这样明晃晃的坑,信托公司也难以再跳了。但尽调报告由管理方而非第三方出具,拔高融资方资质、高估抵押物价值这类“小坑”还是常有,“对尽调的尽调”应该成为投资者、至少是你的理财经理的基本能力。

疏忽大意型

中江信托发行的“金鹤189号大连机床”可以作为疏忽大意被骗的代表选手。
2016年9月~2016年11月,中江信托分6期成立“金鹤18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分12个月和24个月,总规模6亿。风控措施包括:

  • 大连高金科技为管理层控股投资公司提供担保

  • 大连高金科技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约7.59亿元对惠州比亚迪的应收账款质押及其他财产的抵质押担保等

项目成立不久,利息即无法支付,中江信托以债务纠纷为由起诉了大连机床。江西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7.59亿元应收款子虚乌有,《债权确认后》显示的惠州比亚迪电子公章与授权代理人签字均为伪造,即“萝卜章”。

中江信托意识到涉及金融诈骗刑事案件,向公安机关报案。
9月4日,大连机床公告称,收到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刑事判决书》,大连机床因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5000万元,并责令大连机床退赔6亿元给中江信托;大连机床上诉后遭到驳回,终审维持原判。
在整个过程中,中江信托声称,公司曾去惠州比亚迪工厂进行了实地调查,然而却陷入了大连机床精心策划的“骗局”,从工厂中走出负责接待的比亚迪相关人士系大连机床派的“演员”。

目前,金鹤189号项目已获得部分兑付。

小固拆招:

尽管中江信托声称“我们很难从公安角度来识别从比亚迪电子厂区走出来的人的身份”“无法想象,一个这么大的制造企业会全套设局”,但从法院判决来看,惠州比亚迪在此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味着惠州比亚迪全程没有参与,没有故意设局。

那么,中江被骗说是“大意型”也就不为过了,只要随便向惠州比亚迪官方渠道核实一下就能找到基本疑点,但中江全程依赖于融资方提供的渠道,导致受骗。

对这类项目,从两个点出发可以尽量避免踩雷:

首先尽量优选确权过的应收账款转让项目,例如在人行征信登记过的债权。虽然登记本身不能100%保证真实性,但登记成功背后一定是债权人、债务人、管理方三方都知悉并且确认过了的,遇到假债权的可能性极小。其次仍然是对融资人要精挑细选。要明白,不惜刑事犯罪也要向信托公司骗取贷款的,往往都是穷途末路的融资方。该项目如果仔细分析当时的财务报表,就会发现融资人本身已经极度疲软;信托公司也承认“如果没有应收账款,不会批这个项目”。那么这类【融资方自己极有可能还不上钱】的项目,无论风控如何收益多高,不做即可。

暗箭难防型

如果说中江信托遭遇的是“明枪”,那么“渤海信托-滨奥航空”则属于难防的“暗箭”。
2017年10月13日,渤海信托与天津市滨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奥航空”)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由渤海信托向其发放信托贷款5亿元,风控措施为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8年10月12日贷款到期,滨奥航空无法履约还款,双方签署《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自2018年10月12日(含)起贷款逾期利率为9.50%/年,并补充了两项风控:

  •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秋林集团以出具《担保函》的形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然而,签署协议后迟迟无法收回本息,渤海信托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滨奥航空支付本息,并对誉高航空、颐和黄金、秋林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法院依法冻结担保人之一的秋林集团账户后,该公司公告称:
经认真核查本公司印章使用登记,未发现有公司曾在此《担保函》加 盖公章的记录。另外,公司也未曾在过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审议或决策过此 《担保函》中所述事项。秋林集团已报案。
2019年8月30日,ST秋林公告称,法院同意秋林集团的主张,即涉案《担保函》并非秋林集团所为,公司不必无须承担涉案借款清偿的连带保证责任。
看上去又是一款“萝卜章”案,然而,渤海信托想要事先判断出这是个“萝卜章”,就不像大连机床案例中那么容易。最重要的原因是,滨奥航空、颐和黄金和秋林集团高度疑似是一实控人(via:网易清流工作室)。

一般来说,一个人实控人旗下三家公司,A公司融资,B和C提供担保是正常操作。没想到在这个案例中,C提供的担保公章居然是假的,渤海信托吃了个哑巴亏。

小固拆招:

这个例子的特殊之处在于,债务方和债权方有利益关系,也就是说,如果项目正常兑付,秋林集团可能会“默许”这类担保行为。

如何防止遭遇这类案件呢?

其实也很简单,这类债权一般都是冲着上市公司的信用做的;本案中秋林集团即为上市公司。涉及到上市公司的案例,不要相信“抽屉协议”,甚至是《双方协议》;必须要求公告担保或者公告借款;没有公告的不做即可。

盲目从众型

最后一个案例是小固之前八过的《云南信托与承兴国际》。承兴国际真假订单拼凑骗取供应链融资由于发生不久,这里不再展开。

在文中我们提到,除了歌斐资产、云南信托和光大信托,为承兴国际提供过授信的有摩山商业保理(中植系相关金融平台);杭州金投(江苏信托、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入股)、而大成创新资本(中泰信托、中国人保入股)等。
这些机构有的很幸运,项目到期退出了;有的就比较不幸,接到了最后一棒。最惨的可能就是诺亚,独踩34亿大雷。

如果数一数这些金融机构的总授信,规模可能在百亿左右。然而承兴国际真的值一百个亿吗?港股承兴国际最高峰估值也就百亿。那么金融机构为什么会扎堆授信呢?
要注意的是,信托项目(或其他融资项目)的项目经理往往也有“从众心理”,这个一方面可能是“圈子”的产物,罗静和各大金融机构关系不错,大家推杯换盏项目谈成;不过,真正的原因可能是,融资项目多往往也给人一种安全感,从有利的角度看,意味着“再融资渠道畅通”,总有接盘的。

小固拆招:

对这类项目,小固推荐两个原则:

一是看不清基本逻辑的项目不要做。稍微了解下就知道,供应链金融目前在我国的发展还很不完善,能够围绕核心企业的采购、销售、物流等数据信息真实性提供保障的统一平台尚未搭建,资金只要流出核心企业(如京东、苏宁、格力)体系,安全性、真实性难以保证。对这类项目,除非看到核心企业明确签章确认,否则不做即可。

二是关注整体融资额度。因为借债太多而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项目已经不再新鲜,谨记债务刚性原则,不因为项目前期授信高而产生安全感,要知道,银行可能抽贷,信托可能停发,前面拉的越长,接到你手里的越可能是最后一棒。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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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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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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