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期|执行实务点滴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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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20:03 2603 0 0
评估机构超出执行法院规定期限作出《估价报告》,若对评估程序及评估结果并无重大影响,不足以认定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不构成重新评估的事由。

作者:商汝冰任玉洁

来源:执行那点事儿(ID:shangrubinglawyer)

执行实务点滴积累第十期

十问十答

评估中的执行要点

1、评估机构超期作出评估报告的,是否应重新评估?

评估机构超出执行法院规定期限作出《估价报告》,若对评估程序及评估结果并无重大影响,不足以认定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不构成重新评估的事由。

2、执行法院未通知被执行人到现场选择评估机构或告知其评估机构选择情况,是否重新评估?

仅是程序上的瑕疵,并未严重侵害被执行人的诉权且不构成严重违法,故不应因程序瑕疵而进行重新评估。

3、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

可以,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4、申诉人仅以其未在现场、评估公司无勘验笔录、无人见证勘验为由,请求重新评估的,是否支持?

不支持,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

案件相关人的执行要点

5、一般债权人能否申请执行用于担保的保证金专户内资金? 

一般债权人不能要求执行用于担保的保证金专户内资金。

6、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第三人为该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该担保是否属于执行担保?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构成执行担保:由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该担保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由执行法院审查许可;担保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7、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怎么申报债权?

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管理人在审查保证人的求偿权时,同样应当扣除保证人所承担的自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时起产生的债务利息或者将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发生的利息债权单独登记。

8、为解除边控措施担责的担保人,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只为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承担担保责任的,不得追加该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9、案外人能否以其对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执行?

不能,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优先受偿的主张。

10、异议人应在规定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提起诉讼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何?

法院可依法裁定异议人撤回起诉。嗣后,若异议人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法院可对异议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所以,异议人在主张自己的诉权时还应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对诉讼期限的规定,及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以保障异议人能正常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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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第十期|执行实务点滴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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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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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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