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受托银行退出,委托贷款变为一般借贷,原物保并不灭失!

金融审判研究院 金融审判研究院 作者:初明峰 刘磊
2019-01-18 19:46 2641 0 0
委托人(出借人)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委托人、受托银行和借款人又约定将委托贷款转为一般借款关系(即委托人和借款人直接结算)的,原委托贷款项下质权继续有效,出质人以此为由进行脱保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初明峰、刘磊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要点:

委托人(出借人)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委托人、受托银行和借款人又约定将委托贷款转为一般借款关系(即委托人和借款人直接结算)的,原委托贷款项下质权继续有效,出质人以此为由进行脱保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摘要:

1、承钢集团(委托人)、光大银行唐山分行(受托人)和劳服公司(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金额为6亿元。

2、承钢集团(质权人)与港通公司(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3、上述贷款到期后,劳服公司无力清偿。承钢集团与劳服公司共同向光大银行唐山分行提交申请,将上述贷款变为一般借款,不再通过光大银行唐山分行进行结算。

4、港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贷款变为一般借款后原股权质权已经消灭。

争议焦点:

案涉股权质权是否已经消灭?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在委托贷款关系中,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本质上属于委托人的代理人,其从事的行为性质上属于代理行为。根据代理的有关规则,受托行在代理权限内与借款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就此而言,委托借贷合同形式上的贷款人尽管是受托行,但实质上的贷款人则是作为被代理人的委托人。也只有从这一角度,才能解释为什么作为贷款人的受托行无须承担贷款风险。

就本案而言,在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将委托贷款关系转为一般借款关系,意味着光大银行唐山分行不再担任受托人,从而将作为三方关系的委托贷款关系转为作为双方关系的一般借贷关系。但此种变化既未实质性地改变借款关系的当事人,亦未改变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更谈不上作为主债权的借款关系消灭的问题。

故对港通公司有关案涉股权质权因作为主债权的委托贷款关系消灭而消灭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终624号

相关法条: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合同法》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实务分析:

委托贷款是一个历史产物,也是一个政治产物。曾经的一段时期,放贷收息行为不得发生在民间主体之间,大多的登记机关不接受为民间借贷行为设立的抵、质押登记。为了规避这一问题,计划设立抵质押保障的民间资本拆借大都采用委托贷款方式,委托银行作为受托的债权方将款项发放给借款人,以受托银行为质、抵押权利人的方式进行物保登记。此时,实际的权利义务主体仍然委托方和借款方。履行过程中,经协议受托银行退出代理关系将委托贷款变化为委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直接借贷关系,本质上并未改变各方权利义务,认定原登记于受托银行名下的质、抵押权不因银行的退出而灭失不存在不公平,也不存在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形。因此,笔者赞同本文判例中的认定。推荐此文援引判例!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金融审判研究院”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金融审判研究院

研究审判方向,思考诉讼策略

316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特殊资产行业交流群
热门文章
推荐专栏
更多>>
  • 资产界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刘韬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 睿思网
    睿思网

    作为中国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领域信息综合服务商,睿思坚持以专业视角洞察行业发展趋势及变革,打造最具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垂直服务平台,输出有态度、有锐度、有价值的优质行业资讯。

  •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读懂金融监管。微信号: captain_financial

  • 破产圆桌汇
    破产圆桌汇

    勘破破产事,与君破僵局。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