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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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3 18:01 3250 1 0
监管部门对于融资租赁ABS的基础资产分散性提出了相对较高的要求。

作者:财视中国

来源:财视中国(ID:caishiv)

近年来企业ABS发展迅速,而融资租赁在大类基础资产中的占比相对稳定,早期一直在20%以上,近年来ABS发行基数扩张较快,融资租赁占比依然能在10%以上。去年银保监会颁布了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新规,对其杠杆率和客户的集中度提出了新要求,但给企业预留了三年过渡期。作为融资租赁公司,如何在三年过渡期中使自己的客户更加多元化,并控制杠杆率,或许ABS是一个比较好的调节工具。

什么样的基础资产可以发行融资租赁ABS?

首先是可特定化。从常规视角来说,特定化指的是某个物品是可以界定的。资产证券化定义中的“可特定化”主要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基础资产可以在法律上准确、清晰地予以界定,如具备合同、发票等形成资产对应的法律文本、资金交割凭证等;第二,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是独立、可预测的。实践中,有些产品通过时间特定或时间拆分来达到基础资产特定化的要求,但是如果出现资产违约或融资方提前还款的情况,特定时间也会存在问题,所以如何通过合同关系对非特定化资产做特定化是需要深思熟虑的问题。

第二点,基础资产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一种情况是:如果某笔租赁业务涉及较多关联方,我们需要关注该笔租赁业务是否具备合理的商业业务关系,还是仅仅为了融资而构建的债权。

第三点,分散度。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历史悠久且在金融行业中地位颇为重要。正因如此,监管部门对于融资租赁ABS的基础资产分散性提出了相对较高的要求。原则上,基础资产池应当至少包括10个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务人,单个债务人入池资产金额占比不超过50%,且前5大债务人入池资产金额占比不超过70%。

第四点,负面清单。根据基金业协会出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债务人不能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但随着时代发展和法规政策的日渐完善,对融资平台定义的理解可能发生变化,因此要保持高度关注,确保基础资产不存在违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从租赁公司的资质来看,什么样的融资租赁公司符合交易所市场发行ABS的要求?

第一点是运营期满两年。一般情况下,运营期自首期放款开始计算。当然也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由于租赁行业税收政策发生变化,融资租赁公司在某些区域设立子公司经营租赁业务以降低税负。这类子公司设立时间较短,此时需要关注公司是否拥有相对可靠完善的风控系统、较强的风控能力以及相关运营经验

第二,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租赁公司为境内外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为境内外上市公司子公司的,其总资产、营业收入或净资产等指标占上市公司的比重应当超过30%。

二是租赁公司主体评级达到AA或以上。

当然也存在一定的豁免情形:

一是单笔入池资产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对优先级本金覆盖倍数大于100%,且入池资产对应的租赁物为能产生持续稳定的经营性收益、处置时易于变现的租赁物。

二是针对汽车融资租赁资产,单笔资产占比不超过0.1%,逾期率、违约率较低且融资租赁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达到2亿以上,并且拥有可持续盈利性。

三是专项计划设置了AA级及以上的担保、差额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

关于基础资产的形成,有很多方式,除了正常的租赁公司资产投放之外,还可以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为目的采用以下几种方式形成资产:转租赁、Co-ABS和Pre-ABS。资金归集方面,如果租赁公司或担保方(如有)评级为AA,一般认为原则上应按月进行资金的归集;如果主体评级达到AA+,现金流归集周期可以适当延长至3个月。期限方面,市场投资者主要偏好3年以内的资产,对于金融机构自有资金而言,监管部门都会有流动性管理约束,而资管机构的长期资金成本偏高,因此通常三年是投资方能够承受的最长期限。

除了上述交易所融资租赁ABS之外,融资租赁公司资产流转途径还可能包括银登中心资产流转和银行间市场发行。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非标转标ABS。

金融租赁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同业借款业务,用以补充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一方面,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资产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或银登流转业务。另一方面,也可以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原始权益人以对金融租赁公司投放的同业借款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降低同业借款的成本。

同业借款ABS业务的资产筛选建议如下:

一是同业借款的借款人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公司;

二是需要至少10个且相互间无关联关系的底层债务人,且每个债务人的借款余额占比不超过15%;

三是同业借款期限一般设置为一年以内;四是建议优选债务人主体评级为AA+及以上的同业借款资产,最后是具备可转让性。

陈剑,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决会委员,银登中心外部评审专家。主导、参与了发电收费权、小额贷款、租赁债权、信托受益权、委托贷款、信贷资产、保障房等多笔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评审或发行工作,实践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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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得融资租赁者得天下 |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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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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