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被执行人另案提起诉讼保全,无权要求停止本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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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22:13 2357 0 0
被执行人另案起诉申请执行人,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所争议的债权尚未确定,即便能够得到支持也应当另案申请执行。

作者:乔谦律师

来源:敲响法槌(ID:qiao18305313373)

【裁判要旨】

一、执行程序一旦启动,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不得停止。被执行人另案起诉申请执行人,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所争议的债权尚未确定,即便能够得到支持也应当另案申请执行。

二、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能够阻止变更执行行为,但是法院冻结裁定一旦作出便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所要冻结数额在依法变更之前不能自动减少,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履行情况相应变更裁定冻结扣划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兰州某公司等49名商户与兰州某通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复议案(2011)执复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

【简要案情】

一、兰州某公司等49名商户诉兰州某通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兰州某通信公司赔偿兰某公司市场损失1272万元等,瑞德集团连带责任;

二、2011年2月,兰州某公司申请执行,甘肃高级法院立案执行,并向兰州某通信公司发出限期履行通知,责令15日内履行义务,后作出冻结裁定,冻结、划拨兰州某通信公司银行存款2225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

三、兰州某通信公司针对冻结裁定,向甘肃高级法院提起异议,理由为:首先,兰州某通信公司已经清偿了部分债务,该部分不应列入强制执行范围;其次,兰州某公司因违约给瑞德集团造成损失2246万元,瑞德集团已经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诉讼保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裁定保全兰州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2246万元,后兰州中院书面通知兰州某公司暂停支付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1272万元到期债权;故,应停止执行程序;

四、甘肃高院认为,瑞德集团另案提起诉讼保全,兰州中院在兰州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保全时,无权要求被执行人暂停履行生效判决,且将上级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到期债权作为保全标的没有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兰州某通信公司、瑞德集团的异议;

五、被执行人兰州某通信公司、瑞德集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争议焦点】

一、被执行人另案提起诉讼保全能否停止本案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的部分履行行为对法院冻结裁定是否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一、执行程序一旦启动,无法定事由,不得停止。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执行程序中止和终结的事由均有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另案起诉申请执行人并申请保全,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该诉讼争议的债权尚未确定,即便得到支持也应当另行申请执行,其要求停止本案执行程序没有法律依据;

二、法院冻结裁定一旦作出便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所冻结的数额不能自动减少。鉴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提出异议时,冻结裁定尚未实施,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已经履行的数额相应变更冻结裁定中冻结扣划的数额;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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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最高法:被执行人另案提起诉讼保全,无权要求停止本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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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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