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类不良资产尽职调查中的防坑要点

信实律师 信实律师 作者:张光辉
2019-08-31 14:56 9837 0 0
股权类不良资产是不良资产中的一个细分大类,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相较于其他类型的不良资产,股权类不良资产所隐伏的风险亦有所区别,经验不足或尽职调查(简称“尽调”)没做好,投资人就容易掉坑。

作者:张光辉

来源:信实律师(ID:FJLHXSLSSWS)

股权类不良资产是不良资产中的一个细分大类,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相较于其他类型的不良资产,股权类不良资产所隐伏的风险亦有所区别,经验不足或尽职调查(简称“尽调”)没做好,投资人就容易掉坑。

Part 1 股权类不良资产潜在风险

综合实践经验,股权类不良资产主要存在如下潜在“陷坑”:

1、股权瑕疵

如出资形式不合法、权利受限等问题,将可能导致交易无效或实施障碍。

2、股权代持

拟交易股权若为他人代持,则存在受让股权被实际股东追回的风险。

3、出资缴付连带责任

如果股权出让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债权人可能要求股权出让方履行出资义务并要求股权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4、股权价值减值

如果目标公司存在或有负债、对外提供担保情形、未结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交易后目标公司仍需承担相应责任和债务,将影响到目标公司生产经营及其股权价值。

投资人要防坑,就要在尽调环节做好预防工作。交易资产是金苹果还是毒苹果?尽调是不可或缺的安检环节!交易前的尽调应对交易资产可能的法律风险进行重点核查。

Part 2 股权类不良资产尽调核查要点

我们根据多年的不良资产处置实践的经验,就股权类不良资产尽调总结出如下核查要点:

01、核查目标公司主体资格

走访相关的政府部门查阅并核查相关文件,了解目标公司的设立是否合法,目标公司是否具有法定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影响目标公司合法存续的法律障碍。

02、核查目标公司的股权情况

根据目标公司股权来源,核查要点各有侧重:

1. 原始取得的股权,核查要点为:

1) 出资类别

取得原始股权的股东的出资是否为《公司法》 规定的合法类别(如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其他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还是属于不得作为出资的类别(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2) 股权出资

该股权是否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是否存在不得用作出资的情形(如已被设立质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转让股权依法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

3) 债权出资

核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是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①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②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③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核查存在多个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已经债权人作出分割;债权折股比例的依据是否充分等。

4) 非货币的出资

非货币的出资评估手续是否合法合规;非货币出资的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诉讼等财产负担或纠纷。

5) 验资

出资是否经过验资,验资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6) 出资真实性

核查股东出资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公司是否颁发了股东出资证明 (股票或法定登记机构的登记证明),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中有关该等股权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2. 继受取得的股权,核查要点按公司的类型分为:

1)有限责任公司继受取得的股权:

①若股权取得人是原股东,核查是否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出资证明、股东名册是否已记载,股权变更是否已履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②若股权取得人为原股东以外的新股东, 则核查该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该转让行为是否依法征求了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了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公司出资证明、股东名册是否已记载,股权变更是否已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继受取得的股权:

①股权取得场所

股权转让是否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②股权取得方式

记名股票是否以背书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是否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③限售股的转让

发起人的股权转让是否在限售期以外进行;原股权持有人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其股权转让是否在限售期以外进行。

④国有股权的取得

转让方或者购买方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和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如是否履行了挂牌、评估等程序。

⑤上市公司股权的取得

转让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上市规则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审批、核准、信息披露等义务,程序是否合法。

03、核查交易股权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如果存在,还应核查股权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的相关法律文件。

04、核查交易股权是否存在权利争议,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权利纠纷或诉讼

05、核查交易股权是否存在收购障碍或反收购措施

通过对项目公司相关资料的核查,了解项目公司对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以及对增加注册资本和股权交易方面的特别条款和限制条款,以排查交易障碍或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项反收购措施。

06、核查目标公司对外投资和主要资产

了解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核查目标公司主要资产的情况及相关证照。

07、核查目标公司的主要债权债务情况,核查相关的债权、债务文件和凭证

08、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涉诉、处罚情况,包括尚未发生但可预见的诉讼、处罚情况

Part 3 结语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踏实充分的尽调是交易防坑并达成交易目标的良基。“每一笔不良资产背后都有一个故事”,由于每个项目的情况不尽相同,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调查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调整并采取不同的调查策略,以达成尽调目的并避免掉坑。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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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信实律师

信实创办于1989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律所”、“司法部部级文明律所”,在厦门(湖里、集美)、上海、福州、泉州、龙岩、漳州、三明、莆田、宁德设有分所,在厦门大学设有分部,拥有律师300余名。微信号: FJLHXSLSS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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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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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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