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如何选择黄金类信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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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14:55 1497 0 0
你一定要明确一点:你投资的是信托产品,不是黄金本身。信托产品是给黄金公司提供融资,黄金质押也好、信托计划直接持有黄金也好,都不过是保证你的本金和收益能够按时支付的一个保障措施。

作者:欢子儿

来源:阿信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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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如何选择黄金类信托产品

小曹:

最近有四五个投资者问了几款黄金类的信托产品,看来最近信托类的黄金产品还是比较火啊。

今天这篇呢,就是大致讲讲黄金类信托产品大致的两类结构,已经挑选的时候应该注意的地方。

一种黄金类信托产品,是“贷款+黄金质押”的模式,说白了,就是信托公司给黄金公司发放信托贷款,黄金公司用其黄金提供质押担保。这种模式下,所有的法律关系简单明了,典型的借贷关系,唯一需要注意的是,所质押黄金的成色问题、保管问题和保险问题。先说成色,如果黄金成色不足,那未来变现金额覆盖不了贷款的本息,如果黄金保管不善丢失或者意外损毁,黄金质押也就没有什么实际效果了。因此,黄金质押的过程里,一般要求对质押黄金进行鉴定、保管在银行的保管箱并且进行保险。成色鉴定、银行保管、保险,这三件套也不是信托公司强加给黄金公司的,属于黄金行业的惯例。

还有一个黄金类信托产品呢,就比较复杂。信托公司并没有给黄金公司直接融资,而是由信托计划去购买黄金,购买之后,委托黄金公司加工制造成黄金饰品并出售,出售后,所得价款除用于支付信托公司本金及固定收益外,其余用于向黄金公司支付代理加工及委托销售费用。这个模式看似创新,但实质还是给黄金公司融资,虽然信托计划是购买黄金的主体,但信托计划并没有取得黄金加工后的增值部分,取得的还是一个固定利息。但信托公司为什么采取这种交易结构呢?原因采取这种结构之后,信托计划就成了黄金的持有者,可以随时出售黄金。相比于第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下,更强调了信托公司对黄金的控制,第一种模式下,信托公司是质权人,要变现黄金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第二种模式下,信托公司是黄金的所有权人,可以不经任何司法程序直接变现黄金。

那么第二种模式是不是就比第一种模式好呢?因为一旦出险,信托公司可以直接变卖黄金。这里有个问题,那就是第二种模式下,信托公司已经把黄金给了黄金公司去加工销售,也就是说信托公司不持有黄金,黄金在黄金公司手里,如果黄金公司出险后,未把黄金归还信托公司,那信托公司就没办法去变现。而第一种模式下呢,虽然处置起来比较麻烦,但是黄金就在银行保险柜,流程虽然麻烦,但是起码东西是在的。第一种模式和第二种模式的本质的一样的,都是给黄金公司的融资,信托公司取得的都是固定的信托利息,本质是一样的,收益也是一样的,但是还存在以下不同:

第一,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不同。第一种模式下,信托公司和黄金公司是典型的贷款关系,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而第二种模式下,信托公司和黄金公司是委托关系,虽然是委托关系,但是黄金公司却要对委托的加工销售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说,万一将来黄金饰品没卖好,黄金公司要补足差额部分或者回购黄金,这样的法律关系就很复杂了,将来法庭上也要辩论一番;

第二,贷后管理不同。第一种模式下,信托公司只要时时跟踪检查黄金公司的偿债能力就可以了,而第二种模式下,不仅要关系黄金公司的经营情况,还要时时跟踪自己购买的黄金是否加工成了饰品,是否在出售,售价是多少,出售之后的资金是不是可以直接打款到信托户,还是先到黄金公司的账户再进信托专户,最关键的是,信托公司要保证自己购买的黄金一直都在,没有被挪用调走。两者的收益是一样的,但是付出的管理成本却是不一样的。

很多投资者看到黄金类信托以为自己买的是黄金,其实不是,你一定要明确一点:你投资的是信托产品,不是黄金本身。信托产品是给黄金公司提供融资,黄金质押也好、信托计划直接持有黄金也好,都不过是保证你的本金和收益能够按时支付的一个保障措施。金价的涨幅和你没多大关系,黄金做成饰品后卖多少钱和你没多少关系,和你唯一有关系的是黄金公司是不是可以按照还款,不能还款后,信托公司控制的黄金是不是可以及时变现。这是和你息息相关的两个核心。

因此,投资者在选择黄金类信托产品的时候,一定问清楚你买的信托产品是不是给黄金公司融资,如果是,那么剩下的核心要素就是黄金产品的资质和信托公司对黄金如何去控制。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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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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