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企业资产收购重组税务筹划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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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15:46 2976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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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熙军律师

来源:股度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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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资产收购重组业务而言,由于属于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之间的资产买卖交易,因此,通常可能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问题。

如本书前述,如果企业将一般的资产买卖或转让转换为一个资产重组业务,基本可以避免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负,对于符合条件的情形还可避免契税,印花税一般不可以避免并且税收成本也较低。

所以,从总体上讲,如果一个企业涉及资产转让时,往往需要将直接的资产转让构建为一个资产收购重组、股权收购重组,或者采取企业合并分立等重组方式进行,因为此时,依据2011年第13号公告、2011年第51号公告、财税字【2015】5号文、财税【2015】37号文等规定,可以避免这些税收。

同时,如果交易满足59号文和4号公告的有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还可以享受所得税递延纳税的税收待遇。

01资产转让转化为股权转让的筹划思路

实物资产的转让 ,不论是什么资产,都会产生较大的税收成本。

如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转让会产生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而股权的转让无须缴纳营业税,也不会产生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契税等负担,如果股权有增值,仅需要缴纳所得税。

因此,如果将资产转让转化为股权转让则可以避免实物资产转移下的各种流转税负担,特别是涉及资产转让增值巨大的土地、房屋转让时更是如此。

02资产转让转化为“ 企业分立+企业合并”的筹划思路

直接进行资产转让涉及较重的税负,除了转化为股权转让之外,我们还可以采取转化为“企业分立+企业合并’的筹划方案。

该筹划方案的主要思路是:

首先,企业将拟转让的资产分离设立一家新公司。在新设公司过程中,如果出让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新设公司,可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受让方也不需要缴纳契税(若有):

然后,受让方公司对该新设公司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处理。

同样,在吸收合并中,几乎不涉及流转税,如果吸收合并本身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话,还可以享受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事实上,我们对比前述两种思路就可以看出,不论是转化为股权转让,或是转化为企业分立+企业合并”,并无本质区别,其实质都是将资产转让转化为股权转让行为,从而避免流转税范畴的税负,但所得税范畴的税负并没有实质减少。

在实务中,将资产转让转变为“先分立,后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可以选择两种路径。

是将欲转让的资产分离到新设的分立企业中,在这种方式下,需要满足公司法有关新设公司的法律要求;二是将欲转让的资产保留在被分立企业中,而将不欲转让的资产分立到新设企业中,这种方式主要在欲转让的资产价值比较大,转移这些资产可能会涉及较多的其他税费。

同时,如果被分立企业还涉及收购企业需要的某些许可或特许权时,也可采用这种方式。

通过先分立后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后,收购方既购买了自己需要的生产线,又未购买其他无用资产。同时,避免了直接资产转让中所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尽管所得税因少交营业税等而导致抵扣项目的减少而略有增加,但前者的税收成本的临省远大于后者的增加所以,这样收好划方案,从流转税角度无疑是可操作的,但是在所得税层面并没有带来额外的税收利益,甚至还略有增加。

03资产置换趋低作价获得税收利益的筹划思路

在实务中,涉及资产置换”时,有时可能趋低作价,反而可能获得额外的税收利益。如果双方坚持高作价,不仅对双方都没有好处,而且会加重双方的所得税位担。而且不仅会加重双方的所得税负担,而且还会增加出让方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负担,并且会增加受让方的契税和增值税负担。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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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股度股权|李熙军律师谈企业资产收购重组税务筹划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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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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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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