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债权人向债务人手机催收,接电话非本人亦中断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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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10:31 3043 0 0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通过拨打债务人手机的方式主张债权,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债务人本人,但足以证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事实,应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拨打电话之日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

作者:初明峰、刘磊、郑梦圆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通过拨打债务人手机的方式主张债权,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债务人本人,但足以证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事实,应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拨打电话之日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

案情摘要

1.2013年6月4日,鑫龙公司出借给吴应波等13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

2.借款期限届满后,吴应波等未能按期清偿借款。鑫龙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吴应波的手机拨打电话主张债权,但接电话之人并非吴应波。

3.鑫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吴应波等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案涉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

经审查,根据约定案涉借款期限为六个月,鑫龙公司出借的款项分多笔支付,最后一笔于2013年6月4日支付,诉讼中鑫龙公司同意利息从2013年6月5日起计算,故案涉借款诉讼时效应于2015年12月4日届满【注:《民法典》及《民法总则》之前的诉讼时效原则上为两年】。根据鑫龙公司提交的手机短信显示,在该诉讼时效期间内其于2015年8月21日、8月24日、11月3日、11月23日、12月16日多次向担保人鸿力公司主张权利,同时根据鑫龙公司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2015年9月1日鸿力公司与鑫龙公司就案涉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吴应波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吴应波,但足以证明鑫龙公司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2015年9月1日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事实依据充分,并无不妥。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2434号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实务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对此,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向债务人邮寄律师函或催款函,而本文援引案例中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方式为向债务人拨打电话。其实无论是哪种主张方式,只要是能够证明债务人的身份无误并且该债务人已经知悉债权人的权利主张的,即为《民法典》第195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有效方式。本文援引的裁判观点符合《民法典》第195条的立法精神,值得推荐。

不过,本案有一细节需要特别说明,即法院的裁判观点中表示接听债权人电话的并非债务人本人,但对于接听电话的人的身份却没有进一步阐明。本文认为,该细节实际上非常重要,如果实际接听电话的人是债务人的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效果。但如果实际接听电话的人并非债务人的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能否起到时效中断的效果,当存疑义。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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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最高院:债权人向债务人手机催收,接电话非本人亦中断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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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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