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工作人员薪资被拖欠的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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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18:09 3373 0 0
如何索要自己的报酬?

作者:高苹实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之规定,应属破产费用之列。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之规定,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同属破产费用,应以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但在实践中,该部分费用延期支付情况偶有发生,当破产管理人或聘用人员报酬未能获得及时清偿的,应如何索要自己的报酬? 

2016年3月28日,刘某以梨树县木材公司破产清算组为被告向梨树县人民法院起诉。刘某称其为梨树县木材公司破产清算组确认的“留守人员”,约定每个月按1000元发放工资,清算期间给缴纳社保。破产清算组已经拖欠其86个月工资计86000元,社保金29136元,清算组拖欠原告4000元借款利息。刘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资86000元、约定的社保金及借款利息4000元。

本案先后经梨树县基层人民法院、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四级审理,四级法院向后做出一份判决和六份裁定。纵观全案,各级人民法院存在两种观点:

(1)受聘人员为破产管理人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从形式上具有独立的立案条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此类案件属于破产程序中的事务性争议,通过受理破产案件法院确认破产费用的方式即可解决,不具备单独起诉的基础,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对于破产费用可否单独起诉,各级法院认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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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表明其更倾向于“不可单独起诉”这一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允许受聘人员就工资报酬、劳动保险费用等债权针对破产财产提起诉讼,则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3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又在破产案件中增添了新的诉讼,导致破产企业不断陷入诉讼中,破产难以进行。

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的规定,确认破产管理人应否支付、如何支付受聘人员工资报酬或劳动保险费用的问题属于破产费用的认定范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27条之规定,破产费用具有优先支付性和随时支付性,确保破产费用的支付一方面是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同时也要接受破产法院的监督,因此,对于破产管理人不予支付、延期支付破产费用时,法院就应主动履职,督促破产管理人支付破产费用。

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8条“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定,工作人员的报酬已经经人民法院认可,因此由该法院督促也具有合理性。

但是,这样一来受聘人员的工作报酬就只能依靠法院督促解决吗?如果破产管理人依然视法院督促如无物,那么受聘人员的工作报酬就无法获得保障了吗?《企业破产法》第130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如果破产管理人坚持不支付劳动报酬,人民法院可以对破产管理人加以罚款,如果破产管理人依然不支付的,受聘人员可以在破产程序结束之后,提起单独诉讼,要求破产管理人就其行为给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数额为劳动报酬及经过期间的利息。具体的救济途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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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原有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也将大幅降低。在此情况下,留守工作人员的生活将完全依赖于破产管理人发放的薪资,破产管理人若在此时延期支付报酬,将严重影响留守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变相拖慢了公司破产程序的速度,难以达到《企业破产法》希冀达到的激发市场活力的效果。但若允许留守工作人员通过诉讼形式索要收入,又必然会造成破产程序减缓甚至停滞。为加快企业破产程序速度,早日焕发经济活力,受理破产的法院通过督促等方式为留守工作人员索要薪资,可以达到救济的目的,同时也避免破产企业陷入诉累。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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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破产微视界|破产程序中,工作人员薪资被拖欠的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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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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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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