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演讲 | 梁琳琳:从比较法视角看个人破产制度中亲缘性债权清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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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22:00 9 0 0
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是中国法治体系迈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作者:梁琳琳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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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5日-26日,第十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友谊宾馆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北京破产法庭共同主办,论坛主题聚焦“深化破产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应邀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王欣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沃晓静,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郭旭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强,北京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单国钧先后在开幕式发表致辞。下面为您推送的是长春破产法庭庭长梁琳琳在分论坛研讨环节发表题为“从比较法视角看个人破产制度中亲缘性债权清偿研究”的演讲文字实录,由秘书处根据梁琳琳庭长的发言稿整理并经审定,特此说明并致谢。

从比较法视角看个人破产制度中亲缘性债权清偿研究

长春破产法庭庭长 梁琳琳

2025年10月25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非常荣幸能在今天的学术交流会上,与大家分享我近期关于“从比较法视角看个人破产制度中亲缘性债权清偿问题”的研究成果。这个主题聚焦于个人破产制度建设中一个极具中国特色、但同时又具有普遍法理价值的议题——如何在家庭伦理与债权公平之间实现法治平衡。

一、问题缘起:亲缘债权的现实挑战

近年来,随着我国在深圳、浙江、江苏等地陆续开展个人破产或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制度实践不断丰富,但也暴露出一个普遍现象:亲缘性债权的比重过高,且问题突出。

根据浙江省法院发布的相关数据,2024年全省受理的1975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中,约有65%至80%的案件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债权关系。类似情况在深圳、山东等地也频频出现。

这种亲属间债权往往存在三个特点:一是真实性存疑——许多借款并无书面合同或银行流水,仅凭口头承诺或手写借条;二是条件明显失衡——大量家庭借款约定零利率、超长期限或无担保;三是时间节点异常——部分债权在债务人申请破产前几个月突击设立,显然带有转移财产或逃避清偿的目的。

这些现象使破产程序陷入伦理与法律的双重困境:既要尊重家庭互助的情感基础,又要防止“亲情”被滥用为逃债工具。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必须思考:亲缘债权是否应当劣后清偿?如何建立公正、可操作的制度标准? 

二、制度现状:地方探索与立法空白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个人破产法》,各地主要依托地方条例和试点文件进行探索。

例如,深圳条例提出“自动居次”原则,规定债务人的配偶及近亲属不得在普通债权人受偿前平等清偿;

浙江省工作指引引入“双重穿透审查”,既要核查资金流向,又要审查借款用途;

厦门条例明确家庭成员借款债权为第五清偿顺位。

尽管地方探索具有积极意义,但总体上仍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规则碎片化、缺乏统一标准;二是法律位阶偏低,缺乏明确的立法授权。相比之下,企业破产领域早已形成成熟的“深石原则”(Equitable Subordination Doctrine)体系,而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逻辑尚待完善。

三、比较法分析:国外经验的借鉴

为了寻找制度参照,我从美、英、德、日四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进行了比较研究。

美国法最早确立了“深石原则”,即衡平居次原则。1939年的 Taylor v. Standard Gas & Electrical Co. 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控股股东通过滥用控制地位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清偿。此后,美国《破产法典》将亲属视为“内部关系人”,对其破产前一年内新设立的债权进行严格审查,发现虚构或不公允交易的,可直接撤销。

英国法延续了衡平法传统。《1986年破产法》规定,在破产前六个月内形成的亲缘债权推定为“有欺诈意图”,可被撤销或劣后清偿。法院在实务中要求亲属披露近五年资金往来,并接受债权人申请的财产分割撤销审查。

德国与日本属于大陆法系,更强调债务人的“诚实与不幸”原则。德国将亲属债权分为三类:生活救助性、职业发展性与投资性,前两类可免责,后者不予免除。日本通过免责例外制度,将隐匿财产或偏颇清偿亲属的行为列为拒绝免责事由。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这四国虽分属不同法系,但核心目标一致——维护破产清偿的实质公平,防止亲情关系异化为利益工具。

四、制度引入:深石原则的中国适用

我认为,将深石原则引入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具有三方面的现实意义。

第一,矫正信息不对称。亲属通常对债务人财务状况最为了解,如果他们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将严重损害普通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权。

第二,强化举证责任。要求亲缘债权人必须提供书面合同、银行流水、纳税凭证等,以证明交易真实合理,防止虚构债务。

第三,维护社会诚信体系。对虚假亲缘债权实行劣后清偿或撤销,有助于弘扬诚实守信的法治精神,防止制度被滥用。

五、规则设计:劣后顺位与程序保障

在具体制度构建上,我建议确立以下几项操作性规则。

(一)劣后清偿标准

应当明确以下三类亲缘债权应劣后清偿:

1.利率低于LPR一半且无合理理由的零息借款;

2.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后六个月内突击形成的债权;

3.存在财产混同或非公允交易情形。

(二)举证责任分配机制

实行“阶梯式举证体系”:管理人或普通债权人先提供“反常表现”证据,如无息借款或倒签合同;随后由亲缘债权人承担真实性证明责任,提供资金流向、用途、利息纳税等材料;法院最终综合判断并决定其清偿顺序

(三)程序保障与配套机制

建立“亲缘债权专项听证制度”,保障双方陈述与举证;亲属对劣后裁定不服的,可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对于虚构债务或恶意串通的,应移送公安机关追诉,并纳入征信系统。

通过这些程序化约束,既能防止劣后规则滥用,又能维护程序公正与债权人利益。

六、例外情形:在法治中保留人情温度

当然,制度设计不能一刀切。对于那些确属生活救助、教育、医疗支出等合理家庭借款,应作为例外情形予以保护。

此外,若债权经公示登记、或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也应认定为合理合法的亲缘债权。

这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精神——在公平清偿与家庭伦理之间寻求平衡,在冷静理性中保留制度温度。

七、立法展望:迈向统一的个人破产法

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首次提出“家庭成员间借款债权劣后清偿”的条款,这是我国在亲缘债权规制上的重大突破。未来,立法与司法应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1.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统一亲缘债权认定与举证标准;

2.建立全国典型案例指导机制,确保裁判尺度一致;

3.推动信息化、信用化监管,构建全链条防范体系。

个人破产制度的最终目标,不只是“清算债务”,更是“重建信用”。让诚实的债务人得到重生,让虚假的债权人失去特权,这才是破产法的真正价值。

八、结语

各位同仁,

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是中国法治体系迈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亲情可以温暖社会,但不能掩盖债务的真相;法律应当尊重伦理,但更应坚守公平。唯有在亲情与法理、救助与约束之间取得动态平衡,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救助诚实、惩戒失信,修复信用、重建秩序。谢谢大家!

公号责编:邱宇婷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中国破产法论坛”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主题演讲 | 梁琳琳:从比较法视角看个人破产制度中亲缘性债权清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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