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演讲 | 刘程鸿:破产程序中非法集资债权的处置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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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30 22:00 4 0 0
刑事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矛盾,主要源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

作者:刘程鸿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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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5日-26日,第十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友谊宾馆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北京破产法庭共同主办,论坛主题聚焦“深化破产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应邀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王欣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沃晓静,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郭旭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强,北京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单国钧先后在开幕式发表致辞。下面为您推送的是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刘程鸿在分论坛研讨环节发表的题为“破产程序中非法集资债权的处置路径研究——以刑民交叉的衔接为视角”的演讲文字实录,由秘书处根据刘程鸿律师助理的发言稿整理并经审定,特此说明并致谢。

破产程序中非法集资债权的处置路径研究

——以刑民交叉的衔接为视角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刘程鸿

2025年10月25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前辈:

下午好!今天我分享的题目是《破产程序中非法集资债权的处置路径研究——以刑民交叉的衔接为视角》。

首先,简单谈一谈刑事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矛盾成因。这一矛盾,主要源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

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害人财产损失应通过刑事追缴或退赔来救济,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给非法集资被害人能否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权利救济打了一个问号。但是该条规定的目的我想应该是防止被害人重复受偿,而该问题可以通过对清偿事实的审查来解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明确,退赔被害人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给管理人带来了困扰,是否应当确认非法集资债权的优先权。接下来,我们探讨刑事程序与破产程序如何衔接。

我们认为,可以从刑事退赔与追缴的目的出发,建立二者的衔接机制。刑事退赔追缴虽然规定在刑事法律规范中,但是它并非一种刑罚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弥补被害人损失,恢复受损的社会秩序,体现刑法保障人权的目的。而《企业破产法》的目的是公平处理债权债务,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二者在目的上有一定的重合,至少在恢复受损的社会经济秩序。那么在被害人不能通过刑事退赔追缴程序弥补其损失时,赋予被害人通过其它替代途径实现权利救济,这与刑事退赔、追缴并不发生冲突。

同时应注意的是,破产企业内部利益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其债务涉及职工债权、国家税务债权以及其他各种类别的债权,其资产类型多样化,资产管理困难,处置也难。而破产程序有专门资产管理、处置、分配制度,在财产处置分配上有着显著的优势,能够最大化地发挥破产财产的价值,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可能这种优势是刑事程序所没有的。

应当适用破产程序还是刑事程序处理非法集资债权目前没有统一的定论,也没有具体的规则予以适用,那么在两种程序的目的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以最大化实现法律目的为标准,选择予以适用的规则

最后,我们来谈非法集资债权的具体认定路径。

我们提出,可以区分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过错程度,对集资参与人进行分类。对于明知或应知资金用于违法犯罪仍出借的参与者,因其存在重大过错,原则上只认定本金,不保护利息;而对于一般过错、受高息诱惑的普通出借人,则应依合同认定本息,保障其民事权利。

同时,在确定被害人的清偿顺位上。如果按照刑事执行规定分配债务人财产,可能就是以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保障了部分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可以发挥企业破产法的优势,从保障各位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利益出发,原则上将这类债权应认定为普通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地位,以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我的汇报比较简单,没有提出比较实用的建议,参会主要是向各位前辈学习。感谢大家!

公号责编:邱宇婷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中国破产法论坛”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主题演讲 | 刘程鸿:破产程序中非法集资债权的处置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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