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债权人委会,我究竟要加入吗?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
2021-02-05 13:59 3220 0 0
重点解读《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深入剖析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和破产债权人委员会

作者:杨培明

来源:大队长金融(ID:captain_financial)

2021年1月29日, 海航集团发布声明, 收到海南高院发出的《通知书》, 主要内容为: 相关债权人因我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法院对我集团破产重整。虽然, 海南高院并未作出正式的破产重整裁定, 但根据过往的经验, 法院最终通过该等破产重整申请的可能性很大。海航在挣扎数年, 创下各种市场“先例”后, 终究还是迎来了破产重整的一天。 

就在那个周末后, 华夏幸福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成立, 并且于2月1日召开了华夏幸福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组建暨第一次会议, 当天晚间华夏幸福也对外披露了近期的债务违约情况, 存在52亿债务逾期, 可动用资金仅8亿元, 各类受限资金高达228亿, 留给债权人的窟窿不容乐观。 

在海航和华夏幸福在朋友圈反复刷屏, 债券交易价格屡创新低的同时, “债委会”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是否要加入债委会、加入债委会有哪些利弊, 各种问题接踵而至。但是, 在我们回答这些问题之前, 首先需要厘清债委会究竟是什么, 而你准备加入或拒绝加入的究竟是哪个债委会。

据报道:

“2021年2月1日,华夏幸福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组建暨第一次会议召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及各监管机构河北省分支机构、河北省政府及廊坊市政府相关领导出席会议并给出指导意见和建议。会上中国工商银行河北分行、平安资管等金融机构债权人代表和华夏幸福主要负责人发言。”

此处所提及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 俗称“债委会”, 是我们在日常投资过程中最常见的一种“债委会”。根据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证监会在2020年12月28日所发布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二条的规定, 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其实是一种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

所谓协商性, 反映了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实质是金融机构债权人机构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所设立的组织, 例如《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九条规定, 债委会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成员机构应当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自愿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人协议, 也就是说加入债委会的前提条件是签署债权人协议(也包括了债权人协议所附的议事规则), 而是否签署是“自愿”的。

进一步地, 这种“协商性”也反映在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和债务人之间, 由于债务人并不会签署债权人协议, 因此是否同意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债务重组方案, 也全看协商的结果, 除非债务人同意, 否则即便全体债权人都同意也并不发生必然的法律后果。

根据《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债委会成员机构存在不履行其在债委会中相关职责、不遵守债委会按照约定的议事规则所作出的决议、擅自退出债委会或者其他影响债委会工作的情形的, 债委会或者自律组织可以采取内部通报等自律性惩戒措施。而此处的自律组织, 根据《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十三条的规定, 包括银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期货业协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等自律组织。

当然, 违反债权人协议的后果也不仅仅止于自律惩戒措施, 《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十五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 因上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金融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约谈、向债委会成员机构总部通报等方式督促债委会成员机构规范行为; 用更直白的话说, 违反债权人协议, 除了有可能被自律惩戒外, 还有可能被银保监会、证监会这些金融行政监管机构约谈。

当然如果我们进一步去看债权人协议, 就会发现在不同债权人协议中往往还会对自律惩戒措施和行政监管机构有可能采取的措施有进一步的列举, 以某个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债权人协议第8条违约条款的规定为例:

从上述分析不难发现, 虽然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规则具有很强的协商性, 但违反该等规则的后果却具有很强的监管性。以华夏幸福为例, 在第一次会议中出现, 并且发言的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及各监管机构河北省分支机构)都很有可能成为保障参加债委会的金融机构遵守债委会规则的最后守卫。

根据《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二十条的规定, 债委会存续原因消灭的, 可以按照债权人协议约定的解散程序予以解散。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 债委会存续的原因会消灭呢?

我们同样以某个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债权人协议为例:

所以, 总的来说, 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所主导的债务重组彻底成功(债权基本得到实现、不良贷款转为正常)或者彻底失败(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 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都有可能解散。

综上, 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是进入破产程序前, 以债权人协议作为成员机构权利义务来源的, 是否参与并不强制, 具有一定监管背景的组织。

那么, 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究竟要怎么运作呢?


首先, 根据《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债委会组建会议应当明确主席单位和副主席单位。

从上述规定来看, 我们可以注意到, 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必须配备主席单位和副主席单位, 但究竟哪些债权人可以担任主席单位或副主席单位均只有原则性的规定, 并不存在强制性的限制, 当然在实践中债权人债权金额往往还是成为主席单位最常见的衡量因素, 因此债权最大的银行的当地分行往往在主席单位中占有一席之位。例如, 有幸在华夏幸福债委会上发言的中国工商银行河北分行很有可能就是因为上述惯例而成为主席单位的(据报道, 华夏幸福债委会的主席单位即为发言的中国工商银行河北分行和平安资管)。 

进一步地, 在确定主席单位和副主席单位后, 根据《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七条的规定, 债委会主席单位牵头组织成立债委会工作组, 副主席单位和成员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主席单位工作, 即债委会工作组的成员实际上是由主席单位来确定的。

那么, 债委会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和工作组又要怎么推动债务重组工作呢? 根据《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债委会依法授权, 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工作组可以与债务企业开展协商谈判, 研究包括现金受偿比例、调整贷款利息、展期续贷、变更担保、市场化债转股、引入合格战略投资者等在内的金融债务重组方案, 也就是说成立债委会后, 真正与债务企业直接进行谈判, 设计债务重组方案的其实就是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和工作组, 所以这三者在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中是占绝对的核心位置。

那么, 既非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和工作组的成员单位可以干什么呢?

那恐怕就只能对重组方案表决了, 而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表决机制和破产重整程序较为类似, 都采取了金额和人数的双重达标制。根据《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十条的规定, 债委会会议对债务企业金融债务重组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原则上应当经占金融债权总金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机构以及全体成员机构过半数表决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金融债权总金额半数以上, 但债权人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处我们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 在我们此前遇到的几个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中, 其债权人协议均未约定“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金融债权总金额半数以上”的表决条件, 那么既然该等规定明确了“债权人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那么该等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通过重组方案的条件就只有三分之二金额和半数成员机构同意了。

所以, 总的来说, 在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中, 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和工作组肯定是最为核心的位置, 他们负责与债务企业的谈判和重组方案的制定, 但对于绝大多数的机构单位, 参加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可能最终也只能对重组方案进行表决而已, 即便不同意重组方案, 只要债委会通过, 仍然需要少数服从多数, 受到重组方案的约束。

在了解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性质和运作方式后, 回到我们最初的问题, 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要不要参加呢?

想要回答这个问题, 我们首先需要厘清, 是否有机会成为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 或者如果加入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 是否有机会被主席单位牵头成为工作组成员。如果你是一个有可能加入工作组、甚至有机会成为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来组建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 那么请不要错过这样的机会, 因为作为核心成员, 有机会参加重组方案的制定和谈判工作, 那么对于债权回收肯定是大有好处的。

那么, 如果今天你的债权金额不大, 基本不可能成为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核心成员, 那么还要参加吗? 对此, 我们在上文已经分析了, 对于非核心成员的成员机构, 其最主要的权利就是对于重组方案进行表决, 因此是否还要参加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判断实质就是要看加入债委会后, 是否还会对债权人的部分权利进行限制。

总的来说, 债委会通常对于债权人的权利会有两个层面的限制, 其一绝大部分债委会都会要求各债权人保持一致行动, 不单独提起诉讼、不单独宣布加速到期、不单独保全债务人资产等, 简而言之就是参加债委会, 往往需要放弃起诉债务人的权利; 其二如果重组方案通过, 那么即便不满意该等重组方案, 也要少数服从多数。

综合来看, 对于无法成为债委会核心成员的债权人而言, 如果没有单独起诉的意愿, 或者并不单独掌握有助于保全、执行的债务人财产线索, 那么加入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不失为了解债务人情况, 化解债务的方式之一。反之, 如果认为有机会通过单独采取司法行动回收债权的, 基于加入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并非强制, 那么债权人也可以考虑拒绝加入债委会。

但是,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 最高院似乎越来越倾向于对这种债务规模较大的违约企业进行集中管辖。无论是在海南一中院集中管辖的海航相关案件, 或是有媒体已经报道, 华夏幸福的案件将集中在廊坊中院管辖(笔者未核实), 都是该等趋势最好的实例。但是, 就集中管辖的司法处置结果来看却是不尽如人意的, 立案、保全的速度较普通案件更慢, 保全财产的选择较普通案件有更大的限制, 似乎法院也在有意无意地为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债务重组保驾护航, 而这也是我们在判断是否要放弃单独起诉, 而选择参加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时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除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外, 在破产程序中还有一个债权人委员会, 两者在大部分文件中均简称为“债委会”, 但却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组织。如上文所述, 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是基于债权人协商所产生的组织, 其所有的权利均来源于债权人协议, 但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委员会则是基于《企业破产法》所产生的具有法定职权的组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进一步地,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第17条的规定, 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受托管理人或者推选的代表人参与破产重整、清算、和解程序的, 人民法院在确定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时, 应当将其作为债权人代表人选, 也就是说代表债券持有人申报的受托管理人可以在债权人委员会中取得一个席位, 当然如果债券持有人自行主张权利, 那么就将在债券持有人中选出代表, 并由其加入债权人委员会。除职工或工会代表和债券债权人的代表外, 通常情况下管理人还会在其他各类债权中选择代表, 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确定最终的债权人委员会组成。当然, 最终上述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能超过9人。

那么, 究竟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做什么呢?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 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也就是说债权人委员会在破产程序中的工作就是监督管理人。该等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权, 一方面反映在《破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包括: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和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另一方面也反映在《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管理人在实施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借款; 设定财产担保; 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放弃权利; 担保物的取回; 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时, 需要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此处需要强调的是, 因为债权人会议无法经常召开, 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也包括了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因此进入破产程序后的首次债权人会议中通常还会就授权债权人委员会的事项进行表决, 以期在日后简化相关决策流程。但是, 也正因此, 债权人委员会因为可以代行部分债权人会议的权利, 因此其实际的权利往往很大, 举例来说: 在某个破产重整程序中, 部分债权人曾想要求管理人提起诉讼追回债务人已经就违规担保对外偿付的款项, 但该等要求最终被债权人委员会否决, 因此部分债权人的想法最终未能实现。由此不难发现, 债权人需要重点关注债权人会议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的委托范围, 并进行表决, 同时如果能够加入债权人委员会, 更是绝对不可以错过的。

除此以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 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也就是说为了保障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权, 《企业破产法》甚至赋予了债权人委员会法定的诉权。 

所以, 总的来说,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委员会是根据《企业破产法》所设立的组织, 《企业破产法》也赋予了其法定的职权, 而加入破产债权人委员会也是债权人监督管理人工作的最佳方式, 因此对于部分金额较大的债权人或者债券持有人而言, 如果想要最终的重整方案更有利于自己, 加入债权人委员会都是必须要去争取的。 

两个债委会, 一个是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 是自愿参加的全体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合集; 另一个是破产债权人委员会, 是全体债权人中所推选出的代表, 是债权人的子集。

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 是基于债权人协议所产生的临时性组织, 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和工作组是其核心成员, 决定了重组方案, 也负责和发行人谈判, 但重组方案对于发行人没有强制力, 必须得到其同意才能实施; 破产债权人委员会, 是基于《企业破产法》所产生的组织, 但其作用是监督管理人, 并不能制订重整方案, 重整方案仍然由管理人制订, 但该等重整方案无须债务人同意, 只要债权人会议通过即可。

当一个企业到了需要成立债委会的时候, 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但是危急不意味着无药可救,我们仍然可以在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在破产债权人委员会的框架下继续维护自己的权利。总的来说, 请不要错过加入破产债权人委员会的机会, 而对于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 如果可以成为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和工作组成员, 也请不要错过; 即便无法成为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核心成员, 如果你不想单独起诉, 那么参加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也不失为一种可选的处置方案。当然, 我们也要给那些成立了债委会的企业提个醒, 那就是债委会不是法外之地, 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原则应当贯彻到债务处置的每一个阶段。市场是有记忆的, 如果自以为成立了债委会就可以打着债务重整的旗号损害债权人利益, 那么市场主体终究会用手上的真金白银做出自己的选择。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大队长金融”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两种债权人委会,我究竟要加入吗?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读懂金融监管。微信号: captain_financial

70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特殊资产行业交流群
热门文章
推荐专栏
更多>>
  • 资产界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刘韬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 睿思网
    睿思网

    作为中国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领域信息综合服务商,睿思坚持以专业视角洞察行业发展趋势及变革,打造最具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垂直服务平台,输出有态度、有锐度、有价值的优质行业资讯。

  • 破产圆桌汇
    破产圆桌汇

    勘破破产事,与君破僵局。

  • 负险不彬
    负险不彬

    王彬:法学博士、公司律师。 在娱乐满屏的年代,我们只做金融那点儿专业的事儿。微信号: fuxianbubin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