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债务压垮上市公司控制权:国发股份(600538)三年“非标”背后的法律困局与企业自救全攻略

股度股权 股度股权
6小时前 532 0 0
本文将从国发股份案例切入,结合张小泉、贝瑞基因、ST中迪、杉杉股份等近期相关案例,深度剖析实控人债务纠纷引发控制权危机的法律机理,为企业家、董监高和投资者提供系统性风险防控与法律应对指南。

作者:陈超明 郭萌萌

来源:股度股权(ID:laws51)

当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进入白热化,律师如何守护企业生存底线?

引言

2026年4月,资本市场再次响起警钟。因实控人朱蓉娟、彭韬夫妇债务问题迟迟未解决,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国发股份”,600538.SH)2025年度财务报告再度被出具非标意见,这已是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因同样的原因被出具非标意见。

雪上加霜的是,朱蓉娟持有的公司178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3.40%)于2026年4月22日10时至4月23日10时被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司法拍卖。若拍卖成功并完成过户,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可能发生变更。

这场持续数年的控制权拉锯战,折射出一个亟待破解的法律命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深度债务危机,究竟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多大的冲击波?在这场并非上市公司自身经营所致的风暴中,企业的生存底线何在?法律又能为上市公司和管理层提供怎样的突围路径?

本文将从国发股份案例切入,结合张小泉、贝瑞基因、ST中迪、杉杉股份等近期相关案例,深度剖析实控人债务纠纷引发控制权危机的法律机理,为企业家、董监高和投资者提供系统性风险防控与法律应对指南。

一、解剖国发股份:一个典型的控制权危机样本

(一)事件全梳理:三年“非标”背后的债务黑洞

国发股份的控制权危机绝非一日之寒。从公开信息梳理其发展脉络,可以看到一条清晰的“债务传导链条”:

第一层级:个人债务——引爆点。 朱蓉娟、彭韬夫妇的债务问题最早于2022年10月浮出水面。彼时国发股份披露公告,债权人赵国峰向法院申请冻结朱蓉娟所持110万股股份。在此之前,上交所已就公司实控人高比例质押股份问题发出问询。

第二层级:司法冻结——全线崩溃。 至2023年2月,朱蓉娟夫妇所持国发股份全部股份均被司法冻结。自此,其股份陷入“冻结—拍卖—再冻结—再拍卖”的单向循环,直至持股殆尽。

第三层级:持股比例断崖式下降——控制权松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朱蓉娟、彭韬夫妇持有的国发股份公司43,858,96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37%),其中被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股份数量为43,858,961股,占其持有股份比例的100.00%。此后,因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存在借款合同纠纷,22,167,585股股份于2026年1月5日被司法拍卖过户至买受人名下,持股比例由8.37%降至4.14%。

第四层级:新一轮拍卖——或将压垮最后一根稻草。 目前,朱蓉娟持有的公司1,78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40%)将于2026年4月22日10时至2026年4月23日10时被广西青秀区法院司法拍卖。一旦拍卖成行,朱蓉娟持股比例将降至0.74%,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将降至3.09%。

债务规模惊人,资产缺口巨大。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司大股东朱蓉娟及其一致行动人彭韬、姚芳媛被相关法院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截至2026年3月31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到14条执行信息,合计执行金额为5.31亿元。截至发稿,朱蓉娟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4.14%,以国发股份4月17日总市值34.6亿元测算,其持股市值约1.4亿元,尚不足以覆盖执行金额。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朱蓉娟还涉足房地产投资,股份质押融资的资金不少都投入到房地产中,但房地产业务没做起来,形成了典型的“主业输血副业烧钱”的困境,最终导致资金链全面断裂,这是一个极具警示意义的教训。

(二)控制权争夺的三大法律战

值得关注的是,控制权争夺的战场并不仅限于股东层面的持股变化,而早已蔓延至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层面,具体法律攻防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战:董事会控制权争夺。 2025年1月3日,朱蓉娟提名的一名董事遭到6位董事投出反对票;2025年7月补选董事时,朱蓉娟提名的董事人选再次落选,而新股东提名的人选最终当选;2025年12月,原国发股份董事长、董事姜烨提前辞任后,朱蓉娟再度提名一名董事人选,结果仍是新股东提名的人员当选。这充分说明了,在持股比例逐步下降的同时,原实控人对董事会的控制力也在同步消退。

这里涉及两条核心法律逻辑:一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是公司章程关于董事提名和选举的规定构成第一道防线——当实控人持股比例下降导致其提名的董事无法获得股东大会通过时,控制权的“法律外观”与“实质控制”便出现了背离。这也是国发股份当前处于“旧主未退、新主已进”特殊阶段的根本原因。

第二战:信息披露与监管问询。 连续三年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这本身是对市场的信息警示。虽然董事会表示理解和认可,并强调“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处置事项均与公司无关”,但证监会和交易所的高度关注不可忽视。监管的问询和关注实质上起到了三个作用:倒逼公司信息披露充分透明,遏制潜在的控制权无序争夺,以及向市场传递控制权风险信息。

第三战:司法拍卖与股东结构重构。 从贝瑞基因的案例看,一致行动人关系可能因司法拍卖而面临解除风险——若本次司法拍卖成功并完成过户,原一致行动人可能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与控股股东将不再具有一致行动关系,直接威胁控股结构。而在国发股份案例中,朱蓉娟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后,5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已达到3.15%,另有三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达到3.04%,若这些股东结成一致行动人,其持股比例将显著高于朱蓉娟阵营,形成新的控制中枢。

(三)律师核心警示

作为一名研究过上百家公司股东纠纷的律师,我必须说:国发股份的处境绝非偶然,而是实控人信用链条断裂的必然结果。从持牌机构(银行、信托)到小贷公司再到自然人借贷,融资渠道不断下沉,信用评级持续劣化,最终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这是典型的“信用塌方”路径。

这一案例揭示了三大规律性特征,值得所有上市公司引以为戒:

第一,股东债务≠公司债务?这是最大的法律误区! 虽然朱蓉娟表示债务纠纷与公司无关,但实控人丧失控制权、董事会改组、管理团队动荡所带来的间接影响巨大。审计师连续三年强调此事,已经足以表明其对公司整体风险评价的重要性。公司法意义上的“法人独立人格”并不能隔绝控制权危机对公司的实质冲击。

第二,“持股锁定线”丧失将引爆连锁风险。 从8.37%持续下降至不足1%,实控人持股跌破安全线后,不仅丧失上市地位的利益,更可能引发债权人对公司的追索压力。朱蓉娟夫妇因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为关联方借款提供担保(为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中信金融申请的1.53亿元借款提供增信担保)而陷入困境,这是一个在实务中极为常见但危害巨大的操作模式。

第三,内部治理应对能力存在滞后性。 在公告中,公司强调“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但这能否真正消解市场和监管的疑虑,必须通过实质性的治理重塑来回应。从公司披露的数据看——上市23年来累计直接融资12.67亿元,累计净利润-6.77亿元,派息融资比仅0.96%——公司长期依赖外部输血而非内生增长,这本身就埋下了治理脆弱的隐患。

二、非标审计意见深度解析:超出会计范畴的法律信号

(一)非标审计意见的法律含义

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正在从会计领域的客观评价转变为资本市场中强烈的法律信号。通常,审计意见标准可概括为四种类型:

1、标准无保留意见: 财务报表“干干净净”,是多数A股企业的常态;

2、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财务报表本身无重大问题,但存在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事项(这正是国发股份连续三年遭遇的类型);

3、、保留意见: 财务报表不公允或存在重大错报但未在整体上影响公允性;

4、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 审计范围严重受限或财报严重失真。

具体到国发股份,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天健所”)连续三年对国发股份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中,2025年度审计报告专门强调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朱蓉娟、彭韬夫妇持有并已被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的全部股份,以及在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前发生的股权司法拍卖过户及后续新一轮拍卖事宜。

(二)为何“股东债务纠纷”会成为审计强点?

这是很多企业家的困惑点:股东的私债,为什么会成为审计师挑明公示的内容?答案藏在三个法律逻辑之中:

逻辑一:持续经营能力的反向佐证。 审计准则要求审计师必须评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当控股股东陷入债务危机乃至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这一状态可能被市场解读为公司控制权不稳、战略决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核心团队潜在流失风险等,这些将直接触动审计师在“持续经营能力”方面的判断。天健所在2024年度审计报告中将重要性水平确定为282万元,足以说明审计师对风险的评估尺度。而如果审计师最终得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结论,则意味着公司面临ST甚至退市的风险——这正是几乎所有上市公司管理层最担心的情境。

逻辑二:重大交易/担保/关联关系的穿透。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均应按重大事件的标准及时披露。当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为其他方借款提供担保时,在质押合同签署阶段即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未及时披露,就可能涉嫌违规——这正是多个上市公司实控人被出具监管函的典型原因。

在国发股份案例中,需要注意的是:朱蓉娟并非仅为自身借款质押股份,而是为关联方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中信金融申请的1.53亿元借款提供了增信担保,并因此导致其股份被司法处置。这是一个通过股份质押将上市公司纳入关联债务风险传导链条的典型案例。

逻辑三:及时性原则执行不到位可能引发监管关注。 实务中,大量上市公司实控人因未及时披露股份质押合同签署和合同违约可能导致控制权变动风险而受到处罚或警示。2025年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均已将实控人行为约束纳入全链条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了对股份质押和信息披露的管控要求,标志着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的规制已从“事后核查”逐步过渡到“事前预防”。

(三)律师核心观点

从国发股份连续三年非标以及大量同类案例中,我们认为存在以下共性规律:

第一,实控人信用崩塌所引发的“链式非标”是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日益趋严的重要风向标。 2025年10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已明确从关联交易管控、同业竞争限制、控股股东权利规范等方面构建全链条约束机制,监管机构不会坐视实控人通过违规质押、体外债务肆无忌惮地侵蚀上市公司安全边界。

第二,非标意见从会计问题转向公司治理深层缺陷的揭示。 实务中,审计师已普遍将控股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认定为控制权不确定性的重大指标,进而引发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质疑。国发股份之所以连续三年中招,深层原因在于朱蓉娟夫妇并未在债务危机早期采取任何有效的债务重组或资产处置措施,而是任由风险层层传导、逐级放大。

第三,审计标准的独立性正在显著强化。 天健所在2024年度审计中采用公司2021-2024年平均税前利润5,647.36万元的5%作为重要性水平的计算基准,说明审计师在保持专业独立性方面仍有审慎考量。在监管日益严格的大背景下,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将面临审计机构更加激烈的审计“灵魂拷问”。

三、实控人债务纠纷如何“传毒”上市公司:法律传导路径全解

实控人的债务问题看似属于股东的个人私域,但现实经验表明,其往往通过以下深度法律路径层层“传毒”至上市公司。

(一)路径一:股票质押担保——风险传导的首道缺口

手段: 大股东通过质押上市公司股份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提供增信。

法律后果: 一旦债务违约,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质押股份,导致大股东丧失股份,进而削弱甚至丧失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国发股份案例的教科书式启示: 2021年4月,朱蓉娟以持有的公司3,150万股股份作质押为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华融(后更名为中信金融)申请的1.53亿元借款提供了增信担保。虽然上市公司并未作为担保人直接承担该笔债务的偿还责任,但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及时还本付息这一事件却直接使朱蓉娟的股份走向了司法拍卖的执行程序。最终,债权由中信金融转让给广西美强投资有限公司,在此基础上持续启动了司法拍卖程序。这是典型的以个人违约触发司法程序最终导致公司控制权被动交接的运行模式。如果一开始就直接以上市公司名义为债务提供担保,存在因违规担保引发的法律后果更为严重(如ST、退市等)。目前这一路径正在成为监管重点防控的对象——2025年新规已明确将关联交易、违规担保等行为列为禁止性规定。

(二)路径二:实控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关联方风险放大

风险点: 一旦大股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限制高消费,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间接影响巨大。从征信角度出发,上市公司面临的合作金融机构在进行授信评估时,会将控制人的信用评级作为核心参考指标。实控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显著降低金融机构对上市公司授信额度的信心,或抬高融资成本。

信息披露法律后果: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作为实际控制人存在“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等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方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时向市场揭示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产生的影响。

(三)路径三:强制司法处置引发控制权动荡

司法拍卖与控股结构崩塌: 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引发司法强制执行,实质上可能危及上市公司的控股结构。在贝瑞基因案例中,高扬持股从9.05%降至8.05%,侯颖与高扬的一致行动人关系面临解除风险——若本次拍卖成功,原有一致行动关系可能终止。

公开市场买方可成为影响控制权的重要力量: 在国发股份案例中,经过数次司法拍卖后,接盘人墨江县昌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的5名自然人股东已经成为控制权争夺中的关键变量。截至2025年底,5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3.15%,已超过朱蓉娟阵营(若本次拍卖完成,朱蓉娟阵营将降至3.09%)。此种情况下,新股东提名董事当选,实质上实现了对国发股份董事会的法律控制。

关联方担保风险的暴露: ST中迪案例提供了更为复杂的警示——ST中迪因对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的4.6亿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控股股东润鸿富创持有的ST中迪的23.77%股份被执行司法拍卖。这种情况下,债务危机的传导链条已非常清晰:(1)上市公司为子公司借款担保;(2)债务违约导致上市公司及相关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上市公司因此陷入债务泥潭,核心资产面临拍卖风险。国发股份的案例虽然尚处于“个人股东担保引发控制权问题”的阶段,但连带的子母公司担保问题仍需防范于未然。

(四)路径四:无实控人状态——最危险的中空状态

风险特征: 当控股股东持股降至5%以下,且没有其他单一股东持股超过该比例时,公司即进入“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简称“无实控人”)。张小泉的案例即是活生生的例证——在控股股东债务危机导致持股被多轮拍卖后,公司正式公告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治理隐患: “无实控人”状态下的上市公司面临着治理结构敏感且极易遭到外部资本冲击的双重隐患。从公司治理角度看,“无实控人状态”可能会引起以下问题:(1)董监高团队缺乏统一的控制权基础,容易陷入履职障碍或内部权力斗争;(2)《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X条对“支配公司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的事实控制人进行识别和实质约束——在股权分散情况下,若无强势股东,即可能导致董事会实际控制权落入少数高管或自然人手中,偏离投资者的真实意志。

(五)路径五: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的隐形伤害

违规担保并非唯一风险源: 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同样是隐蔽性极强的风险传导路径。2025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已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约束的全链条体系:(1)对关联交易的管控从“事后核查”转向“事前预防”,由董事会主动识别并严格履行回避表决制度;(2)对同业竞争划定“重大不利影响”红线,要求报告披露;(3)明确规定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等。

事前合规重于事后惩处: 对上市公司而言,建立事前合规的制度框架——明确关联方认定标准、交易审批流程、回避表决机制——是阻断实控人债务问题向上市公司渗透的核心防线。从律师角度,建议上市公司在章程或相关专项制度中明确:(1)控股股东以股份提供质押担保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2)关联交易金额达到规定上限时须及时披露并履行审议程序;(3)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审议中行使特别职权。

四、实控人债务危机下的公司法核心条文深度解读

(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控制权争夺的法律锚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84条,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标准包括:(1)持股超过50%;(2)实际支配表决权超过30%;(3)通过支配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在国发股份案例中,实控人持股已降至4%以下,但若其通过“其他安排”(如与其他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协议)能够支配30%以上的表决权,或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以当前董事会新股东提名者占绝对优势的情况看,此种情形已难实现),则仍可能被认定为仍具有控制权。

实操难点: 实务中,关于控制权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问题:第一,对“事实控制”的识别存在取证困难;第二,一致行动关系的隐蔽性及违规《公告》的防控困难。在此情况下,2025年12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一种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上市公司股权分散,可以支配公司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其他人员,这一规定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能够帮助识别和约束某些处于监管真空地带的“事实上的控制人”,是一个重要的立法突破。

(二)《证券法》第75条与权益变动信息披露

《证券法》第75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也应当在此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报告和公告。

核心警示: 部分上市公司实控人试图以隐蔽方式申报以规避监管,由此引发的处罚及市场信用风险屡见不鲜。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取得股份后均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受监管规定的约束(如取得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出售等)。此外,如果取得股份导致触发一致行动关系,则应针对“一致行动”的处理机制进行谨慎评估。

(三)《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与股份质押风险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作出特殊规范:质权人行使质权处置股票的,必须符合《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强制性规定及减持规定。在国发股份案例中,债权人中信金融在中介环节将债权转让给广西美强投资有限公司,再由后者作为申请执行人推动司法拍卖。此种操作模式在实务中并不罕见。

律师合规建议: 上市公司股东在提供股份质押时,应审慎评估:(1)质押比例上限(超过50%极易引发监管关注);(2)确保质押合同和相关担保安排符合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在协议签署阶段即充分披露风险;(3)在签署担保协议时明确债务人违约后的多重救济路径,避免被动进入司法处置。

五、类似案例“全景图”:国发股份并不孤独

案例一:张小泉(301055.SZ)——百年老字号的债务深渊

风险轮廓: 张小泉案例与国发股份有很多相似之处。张小泉控股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为间接控股股东富春控股的融资提供质押担保。随着富春控股债务逾期,张小泉集团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99.9%陷入“全质押+全冻结”的双重困境,最终只能被动走上司法拍卖的循环之路。

债务冰山全面撕裂: 截至2025年底,仅张小泉集团已有22条被执行人信息,其被执行总金额甚至达到82亿元的巨大规模。母公司富春控股也已处于极为严峻的债务压力之下。最终张小泉于2026年1月22日公告变更为“无实控人”状态。

控制权争夺白热化: 截至目前,张小泉已形成“芯片大佬”蒋学明通过重整投资(间接持股约28.23%)与原第一大股东白兔集团(持股约29.11%)“双龙对阵”的局面。

律师点评: 张小泉的案例揭示了“担保型质押”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毁灭性影响。两家案例的共同教训是:当股东以上市公司股份为关联方债务提供担保时,实质上已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作为债务的“人质”。一旦债务违约,不仅股份被司法拍卖,关联企业破产重整也会进一步扩大风险资产的范围,使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被“多米诺骨牌效应”彻底瓦解。这是一条设计之初就承载了高度法律风险的结构性路径。

案例二:ST中迪(000609.SZ)——债务连锁反应的全面引爆

风险爆发: ST中迪对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高达4.6亿元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后,在债务发生连环违约后,ST中迪的连带清偿责任导致原控股股东持有的23.77%股份被执行司法拍卖并最终引发控制权变更。

双重连带责任的螺旋式打击: 判项明确指出,ST中迪及原控股股东润鸿富创、原实际控制人吴珺等均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公司层面和股东层面的双重连带责任对上市公司的打击是螺旋式叠加的。截至2025年9月30日,中美恒置业尚有三峡银行借款本息合计5.92亿元未予偿付。

律师点评: ST中迪案例的关键点在于——曾经仅为子公司提供的一份极不起眼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终竟使整个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陷入了生死难料的境地。这是上市公司治理中极其容易被管理层忽视的事项。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防止类似溃败的关键在于建立事前审批机制,将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权力收归董事会/股东会统一审议,并在事前对担保风险进行准确评估与量化分析。

案例三:贝瑞基因(000710.SZ)——一致行动关系瓦解

风险类型: 股东高扬在国信证券开展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违约,触发强制执行,持股从9.05%下降至8.05%;一致行动人侯颖的持股被司法拍卖导致一致行动关系面临解除风险。这是与国发股份在债务传导路径上高度相似但又存在典型差异的案例。

潜在出清风险: 若本次司法拍卖顺利成交并完成股份过户,侯颖将不再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其与控股股东高扬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可能终止。换句话说,实控人阵营的持股层级将发生根本性动摇。

律师视角: 贝瑞基因案例的最大“看点”在于:其揭示了司法拍卖对“一致行动人关系”极为隐蔽而强大的结构性瓦解作用。在控制权争夺策略中,通过削减“一致行动协议”关联方的持股比例,能够有效拆解实控人阵营的对抗力量,因此这是一种极为精妙的、隐蔽的、非直接对抗式的法律博弈手法。上市公司在控制权争夺期间,必须提前锁定一致行动人关系,对每个“一致行动人”的安全持股比例进行动态预警管理。

案例四:杉杉股份(600884.SH)——庞大家族版图的受控权争夺

主角变更: 杉杉集团因实质合并重整的需要,以“直接收购+服务信托+表决权委托”三种方式的组合拳,由投资人持股平台取得原有23.36%的表决权并实质掌控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债权换股权”的控制权转换模式: 新扬子商贸通过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方式完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原控制人彻底“出局”。这正是国发股份案例目前可能正在走向的方向。

律师启示: 杉杉股份的控制权转换模式是一个与国发股份差异较大的案例,其核心启示在于:重整(不论是上市公司重整、控股股东重整还是关联方重整)是化解债务危机并避免上市公司控制权陷入完全无序争夺的重要法律渠道。值得注意的是,杉杉案例采用“表决权委托协议”这一灵活架构引入重整投资人,这是法律层面可供国发股份等案例借鉴的路径。

案例五:曲江文旅(600706.SH)——担保违约引发被动出局

基本特点: 2025年上半年起,曲江文旅的控股股东股份面临被司法拍卖的风险,其诱因是控股股东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而被要求承担担保违约责任。

律师警示: 该案例再次强调——控股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为他人提供担保本身就是一个危险性极高的法律选择。一旦被担保方违约,担保人的股份可能会被法院查封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股份失控后控制权随之被动转移。这种风险不因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有所消解,担保人同样可以通过大股东担保资格的审核,但最终却面临股份被清零的结局。

六、上市公司实控人债务危机的法律应对全攻略

结合陈超明律师团队为上百家企业提供股权法律服务、研究过上百家上市公司控制权纠纷的深厚执业积累,我们认为国发股份案例的警示意义至少体现在下列七大关口。

关口一:应急响应:迅速建立法律危机管理三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尽调核查——对实控人所涉债务进行全面摸排。

建议上市公司及董事会尽早聘请专业律师,启动独立的实控人尽调核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对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质押比例、质押债权人机构类型、质押合同的核心条款等进行全面排查;

2、对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涉诉涉执情况、失信被执行人等信用状况进行多轮筛查;

3、对实控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在五年以内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追溯。

第二道防线:信息披露合规——强化实控人涉债事项的主动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2条,凡是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视为重大事件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关于实控人或5%以上股东的债务履约问题所产生的影响,董事会应采取临时报告、公告等系列披露手段,以便在市场预期中先行亮明身份、掌握先机。

第三道防线:债权人谈判——设计债务重组方案。

当实控人陷入债务违约时,尽早启动与债权人的谈判通道是切割债务危机与上市公司整体的有效路径。对上市公司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引入专业金融机构法务或律所参与谈判,在其专业法律架构的指导下制定可能适用于各方要求的处置方案。

关口二:法律隔离:确保上市公司与实控人债务的合法切割

“法人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原则的坚守:

需重申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应为实控人个人的债务承担责任。针对可能出现的“法人人格否认”(“刺破公司面纱”)情形,上市公司应确保与控股股东之间的:

1、资产独立—— 确保上市公司权属清晰的资产与实控人个人资产严格分开;

2、财务独立—— 确保上市公司财务核算、银行账户、财务管理机构的独立性不受干涉;

3、业务独立—— 确保上市公司供应商、客户决策权不受实控人债务问题影响。

4、人员独立—— 确保上市公司人力资源配置、高管任免等程序合法合规,防止实控人在股份被冻结、被限制高消费期间通过借调人员等方式间接影响公司运营针对上述独立性保障,建议上市公司定期或在实控人出现重大信用风险时启动第三方审计流程,以形成具有公信力的客观报告应对市场质疑。

关口三:董事会重塑:在控制权过渡期保障治理连续性

国发股份的案例表明,控制权过渡期如何有效安排将成为治理逻辑上需要重点攻克的难点。针对这一场景,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过渡期治理规则”, 在控制权尚未完成最终交接之前,明确已获聘任的核心管理人员统一行使公司经营决策权,就重大事项(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规划等)设立董事会专项授权审批程序。

2、保持经营层的稳定, 通过股权激励(ESOP)、绩效分红浮动比例设计或保留薪酬计划等制度设计,将核心管理团队、专业技术团队等关键人才的薪酬锁定在一个稳定高效的留存框架内,避免因实控人动荡引发核心团队流失加剧经营风险的恶性循环。

3、合规审查与董事会质询机制并行, 建议独立董事针对实控人债务捆绑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潜在关联交易风险的关联背景进行全面梳理,确保任何利益输送或潜在的同业竞争行为都属于监管红线的合规警戒边缘。

关口四:新股东合规审查:控制权过渡的必行程序

当司法拍卖导致新股东进入上市公司的版图时,从新晋股东的准入合规开始,对其进行完全独立的法律尽调是保证新股东控制权交接程序不会重启法律风险的关键。

对于新晋的股东,至少应重点审查:

新股东是否取得《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2、新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是否需要履行一致行动关系披露义务;

3、新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在司法拍卖场景下,实务中的一些细节值得关注: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要求竞买人在竞拍前确认其竞买资格(包括不触发《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限制)。若新股东持有超过30%股份或实际表决权超过30%,其应采取公开要约收购方式(即特别强制性义务),避免因要约义务未履行而导致控制权不合规。

关口五:公司章程防御:通过制度设计构筑治理防火墙

上市公司完全可以在章程中预设多样化的防御条款。从长期的法律效果来看,这种基于章程的约束可能比监管规定的更紧。建议上市公司在章程中至少考虑对以下方面事项进行防御:

1、当控股股东出现负面信用事件时触发董事会“超级多数决”机制,要求重大事项、关联交易等以超过2/3甚至更高比例的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通过;

2、在章程中明确控股股东持股降至一定比例(如5%或3%)的法律后果(是否将导致董事会提前换届);

3、设置独立董事为主的特别委员会,对涉及控股股东或关联方的资产严重减值交易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或独立判断权;

4、针对新晋股东采取与实控人债务背景有关的准入限制机制(例如新晋股东须承诺在其成为股东后一定期限内补充披露其资金真实来源)。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章程修订须经股东会按法规程序审议和批准,大股东在章程修订前须综合评估、确立稳妥路线图,避免在控制权争夺被动期仓促修订反而陷入违规操作的境地。

关口六:投票权协议与委托协议的灵活运用

在控制权争抢博弈的法律场景中,表决权委托协议不仅是收购人合法取得控制权的关键法律工具,也是原大股东维持控制权的有效防御方式。

表决权委托的安排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框架:

1、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体系中,表决权委托的实现路径必须确保程序的公开透明性;

2、表决权委托协议需要在满足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生效;

3、涉及一致行动关系披露的表决权委托,必须按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核查备案。

在国发股份案例中,几个新股东能否通过事前或事后性的一致行动协议结成联合抵抗原实控人的联合阵线,是决定控制权最终归属的重要变量。在此类情形中,协议内容的设计需高度关注:

1、禁止双重代理、双重表决;

2、明确处理争议冲突的机制(例如以持股比例较高者的表决意见为准);

3、提前确定委托有效期限,避免陷入长期不确定性影响公司治理结构。

各方应就可能出现的治理僵局设置提前解约路径或表决权恢复路径,避免“夹生饭”导致公司治理失灵。

关口七:重整路径:债务危机的终极解决方式

当上市公司因控股股东债务危机导致控制权处于风雨飘摇状态之时,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参与重整,往往可以起到一药多效的作用——不仅能帮助化解债务难题,还能在新控制者的主导下重塑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市场竞争力。

上市公司重整: 尽管流程较为繁复复杂,但从实控人债务危机相关案例来看,重整往往能最大限度保留上市公司的既有业务价值。

控股股东/关联企业重整: 针对控股股东自身的债务问题进行破产重整或资产重组,并通过重整后将债务负担剥离上市公司外部。

引入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 在债务重整或重整程序中以定向增发、债转股、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引入产业背景的投资人或财务投资人,由此实现新老主控权模式的平稳过渡。

杉杉股份提供的启示在于:收购人联合体的“直接收购+表决权委托+服务信托”等综合框架,本质上是在其控股股东/控股平台破产重整的大背景下的一种“债转权”的复合+精妙的法律结构,其创新的法律设计值得借鉴。

以张小泉为代表的另一案例表明:引入具有产业协同背景的科技系实控人,通过重整交易的路径完成对公司股权的价值重勘,也可能是国发股份在新一轮投资者置换中值得探索的有益路径。

七、董事长/董监高的“法律护身符”:勤勉尽责的法定免责之道

在实控人债务危机给上市公司带来严峻挑战的特定敏感阶段,《公司法》关于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的要求将同步进入核心的博弈区间。

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并强化了“影子董事”“事实董事”的权责匹配审查。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无法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并采取必要自保措施,其将面临中小投资者索赔诉讼或监管机构追责的巨大法律风险。

忠实勤勉义务的履行界面梳理

在控制权竞逐过程中,为落实勤勉尽责义务,董事会须做到以下各点:

确保程序与实质性决策层面的记录完整: 凡是所涉重大投资、关联交易、高管聘任与解聘等与公司核心利益相关的重大活动,审议表决过程均须保证参与人员的利益独立性、回避表决程序的合规通透性,从会议通知、议案材料、提案人的会议表决记录到最终会议纪要的全流程需保存备查。

建立相对严密的异议、保留、弃权等隔离机制: 若董事会在会议现场发现可疑细节应立即记录并附上留有专业分析内容的书面意见。面对公司、涉及实控人关联或可能以实控人为中心引导重大交易、关联共享利益的操作空间,应当从行动上远离错误决策的第一现场。

【特别注意】涉及内幕信息管理时的高压红线: 在控制权敏感过渡期间,董事会应从内控程序上确保内幕信息的知情者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并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内部信息知情人员的档案,严防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抢跑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

(二)独立董事的责任新规与特殊定位

新监管法规将进一步强化独立董事在重大事项、关联交易、风险预警三个维度上的特殊职能: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必须由独立董事独立判断其公允性、必要性及合规性;

当上市公司因实控人债务危机出现阶段性动荡时,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或律师来对特定重大事项出具专业意见。

独立董事也可以更积极地介入对股东大会议案的审查,如有必要甚至主动采取征集投票权等措施。

(三)紧急状态下董事会的特殊应对

当实控人债务危机已严重影响到控制权稳定,或大股东与董事会、管理层的对立激化至公开化程度,董事会可以自主开展的行动包括:

紧急情况下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确保新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在新旧权力博弈中能够平稳产生;

提议监事会或单独以董事会名义,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注册会计师核实相关主体的证券债务违约、潜在的不正当利益输送等事项,并以专项报告的形式排除实控人债务横生的不利影响。

针对大股东可能利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关系影响公司治理的,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董事会采取的所有应对措施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因急于维权而构成“恶意设置收购障碍”,从而违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条关于董事会“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规定。

八、律师核心观点:从个案到行业的治理启示

国发股份等案例给我们的启示,绝不仅限于一个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变更问题,而是对整个中国资本市场的公司治理生态及实控人行为规范释放出的系统性信号。2025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标志着监管层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治理约束正在向全链条、全覆盖、精细化的方向迈进。

观点一:股份质押有边界,信息披露无缓冲。 上市公司实控人通过股份质押为自身或第三方提供增信的操作必须设定严格的内部合规边界,确保其从最初的质押合同签署到发生重大风险时的及时披露,均不存在任何法律盲区。当前2025年底出台的监管征求意见稿已经明确将此类行为纳入严格管控。

观点二:董事会独立性是上市公司最后的“防波堤”。 在实控人陷入债务危机的至暗时刻,拥有独立意志并与实控人保持适当距离的董监高团队,是化解公司控制权危机、维持公司正常经营、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最后一“软实力”。

观点三:股份的债务化不应该成为实控人融资的首选选项。 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股份质押导致连锁违约、司法处置的风险已经被大量司法实践所验证。上市公司实控人应秉持底线思维提前规划多元化的资产流动性管理方案。

观点四:事前的“防火墙”建设永远好过事后的“灭火”。 上市公司要从源头抓起,在章程修订、内控制度、薪酬架构、信息披露义务等合规性体系层面构筑前瞻性屏障,最大限度地减少“实控人病因”向上市公司范围拓展的可能性。

观点五:法律团队的全程介入是化解危机的最有力抓手。 从实控人债务爆发初期的危机评估、合规应对,到中期债权人与股东谈判、信息披露精准把控,再到后期的控制权平稳过渡及治理架构维护,律师团队始终是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和董监高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结语:拨开债务危机的迷雾,探寻公正治理的曙光

实控人债务问题引发上市公司控制权易主,已然成为近年我国资本市场的某种“常见病”和“多发病”。国发股份案例的典型性在于它清晰地勾勒出一条“实控人融资下沉→高比例股份质押→债务违约→股份被司法冻结→股份遭司法拍卖→新股东入驻→董事会重构→控制权变更”的完整危机链条。

这一链条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蕴含着巨大而深刻的律师法律服务的着力点。作为研究过多家上市公司控制权纠纷和证券衍生业务纠纷的资深股权律师,我深切地感受到:当上市公司被裹挟在控制权争夺的漩涡中时,优秀的律师团队能在多大程度上帮助公司厘清法律底线、守住治理底线、锁住合规底线。

面对控制权争夺,企业家、董监高和投资者应当牢记的底线纪律是:法律的铁律和资本的逻辑各有边界,所有的商业竞争和权力博弈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展开。越过法律的边界,无论是实控人自毁声誉,还是董事会集体失灵,最终只会让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任何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更迭都将是一个复杂、多变、充满不确定性的动态博弈过程。作为公司治理的参与者、权益的保护者,你们此刻最需要做的是:第一,不要恐慌——债务危机不可怕,可怕的是无知和无序;第二,迅速行动——立即启动法律尽调及风险评估,设定合规应对的底线预案;第三,引入专业律师团队——让专业的律师成为你们穿越周期、规避风险、迎来曙光的最强防线。

国发股份的命运或许正站在一个关键的十字路口——但无论控制权最终归属何方,衷心希望它能够早日消解困扰已久的非标阴影,以坚实的治理基础和稳健的运营能力,开启一条更有生命力的资本市场征途。这也是我们对所有正在经历类似困境的上市公司的共同期盼。

//本文作者

陈超明

■ 盈科华南区金融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资本市场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 执业领域:股权领域(设计、激励、基金、融资、并购)、境内外IPO相关法律事务;股权领域疑难民商事诉讼、不良资产领域疑难诉讼及执行法律事务

郭萌萌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股度股权”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股东债务压垮上市公司控制权:国发股份(600538)三年“非标”背后的法律困局与企业自救全攻略

股度股权

专注于股权(设计、激励、并购、基金、融资、IPO)领域解决方案设计.微信公众号ID:laws51

69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特殊资产行业交流群
推荐专栏
更多>>
  • 资产界
  • 不良资产指南
    不良资产指南

    为你推荐99%不良资产从业者都需要的资讯和指南;加特殊资产行业群,请加:zichanjie888

  • 小债看市
    小债看市

    最及时的信用债违约讯息,最犀利的债务危机剖析

  • 西政资本
    西政资本

    西政资本--西政地产、金融圈校友倾心打造的地产、资本运作平台,为您提供最全面、最专业的地产、金融知识及实操干货!微信公众号ID:xizheng_ziben

  • 面包财经
    面包财经

    新价值 新主流

  • 睿思网
    睿思网

    作为中国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领域信息综合服务商,睿思坚持以专业视角洞察行业发展趋势及变革,打造最具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垂直服务平台,输出有态度、有锐度、有价值的优质行业资讯。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