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超明 郭萌萌
来源:股度股权(ID:laws51)
引言
2026年4月20日晚间,一则来自龙大美食(002726.SZ)的公告,像一颗定时炸弹,在资本市场上再次炸开。公告显示,控股股东蓝润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润发展”)所持有的2.24亿股公司股份被司法再冻结及司法冻结,累计被冻结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高达85.25%,占公司总股本的22.47%。【文本引用来源:龙大美食控股股东超八成持股遭司法冻结,同业竞争悬而未决,业绩预亏超6亿,Page1】
当80%以上的股权被冻结与质押,这不仅仅是控股股东的“家事”,而是上市公司悬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更是万千中小股东必须警觉的“灰犀牛”。
此外,蓝润发展并非纯粹的财务投资者,其全资子公司五仓农牧因从事生猪养殖,与龙大美食构成同业竞争,承诺解决期限已逾期近四个月仍未完成,深交所已出具监管函。与此同时,龙大美食自身业绩也并不好看,2025年预亏超6亿元。
本文将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被司法冻结这一现象为切入点,结合龙大美食最新案例及资本市场同类事件,从法律层面深入剖析股权冻结的四大法律后果、三大演化路径、五大应对策略,为面临类似困境的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提供具有实操价值的法律行动指南。
这是一场关于控制权、债权与诚信危机的全面博弈。本文将深度解析在这三重压力之下,上市公司股东、管理层以及债权人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规避风险、化解危机。
一、龙大美食案例回顾:一场正在发酵的“三重危机”
(一)股权冻结:超八成持股沦陷
2026年4月20日晚间,龙大美食发布公告称,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发现,控股股东蓝润发展所持公司2.24亿股股份被司法再冻结及司法冻结,累计被冻结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达85.25%,占公司总股本的22.47%。此次新增冻结申请人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冻结起始日为2026年4月15日,到期日为2029年4月14日;其中被“司法再冻结”的1.98亿股,为蓝润发展前期已质押的股份。
这并非蓝润发展第一次因股权问题将龙大美食拖入泥潭。2026年3月19日,龙大美食公告称,蓝润发展所持1000万股公司股份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司法再冻结,事因蓝润发展与中泰证券的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法院裁定将1000万股变更为“可售冻结”,要求卖出所得达到3628.7298万元后停止操作。
强制执行旋即启动。2026年4月1日至2日,短短两天内,蓝润发展持有的约345万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被动卖出,持股比例从27.23%降至26.91%,权益变动触及1%的披露红线。截至4月17日,蓝润发展持股已降至2.84亿股,持股比例仅剩26.35%。
资本市场迅速作出反应。4月21日,龙大美食全天低开下行,盘中触及3.32元的日内低点,最终收报3.33元,跌幅3.76%,成交额1.38亿元,换手率3.79%,总市值仅剩35.94亿元。拉长时间来看,该股52周最高为6.46元,最低已探至3.03元,一年间跌幅超过50%。
截至2026年4月23日,该股总市值已进一步萎缩至33.99亿元,跌幅仍在扩大。
(二)同业竞争承诺:逾期四月悬而未决
蓝润发展与龙大美食的渊源始于2018年。彼时,蓝润发展分三步、耗时10个月,以约32亿元的总价款拿下了龙大美食控股权。
更重要也更具风险的是,蓝润发展绝非“甩手掌柜”式的纯财务投资者。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五仓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因从事生猪养殖业务,已与龙大美食构成同业竞争。这意味着,这不是一家与上市公司保持一定距离的财务投资人,而是一个既掌握控制权、又深度嵌入农牧产业链条的“蓝润系”控股平台。
2023年12月1日,蓝润发展及龙大美食实际控制人戴学斌、董翔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最迟不超过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将五仓农牧的股权注入上市公司的协议签署,在上市公司明确放弃上述收购权利时,最迟不超过2025年12月31日前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五仓农牧股权”。
然而,这一承诺在执行层面遭遇了重大障碍。五仓农牧此前披露的2025年上半年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上半年,五仓农牧资产负债率高达98.73%,短期借款与长期借款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合计约19.5亿元,但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仅389.37万元,偿债压力极大。
面对这样一个“烫手山芋”,龙大美食选择了拒绝。2025年9月19日和10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和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放弃收购五仓农牧股权的议案。
2025年12月31日,承诺期限届满,蓝润发展未能向任何无关联第三方转让五仓农牧股权,构成承诺履行逾期。2026年1月30日,深交所正式向蓝润发展及戴学斌、董翔发出监管函,指出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此后,龙大美食紧急推出了权宜之计——股权托管。2026年1月9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受托管理五仓农牧全部股权。但这一托管方案的含金量颇为有限:五仓农牧的经营收益与亏损仍由蓝润发展享有和承担,龙大美食仅每年收取10万元托管费,不涉及资产权属转移。
这是典型的“避难式”托管:只接管经营权,不承担盈亏风险,虽然形式上隔离了同业竞争,但实质上并未触及问题核心。
(三)业绩巨亏:预亏超6亿元
1月30日,龙大美食披露了2025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母净利润亏损6.2亿元至7.6亿元,扣非后净亏损约6.21亿元至7.61亿元,亏损幅度较2024年同期急剧扩大。公司解释称,主要受行业周期影响,毛猪销售价格及猪肉市场价格持续低位运行,传统业务板块出现较大亏损,同时对存货及生物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
股东层面的债务危机、公司层面的治理瑕疵与业务层面的业绩滑坡,三者交织共振,形成了典型的“危机传导三角”。
二、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六大法律后果
(一)限制股东权利行使:表决权受限与董监事资格危机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股东权利行使受到限制。
从司法冻结的法律效力来看,人民法院在冻结上市公司股票时,通常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债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对应的全部交易权利。冻结后,出质人失去了对该等股票进行转让、质押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的自由处分权。
但更重要的是,股份被冻结不影响股东的表决权行使吗?行政规章层面,《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了冻结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处分”,而非“限制行使表决权”。但从司法保全的实质来看,部分法院在裁定冻结股份的同时,会进一步限制股东就相关股份行使股东大会出席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直接剥夺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核心话语权。
当控股股东的超八成股份被冻结时,即便名义上表决权未被停止,但“名存实亡”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如果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将股票处置给第三方,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基础将随之消失。
(二)强制执行的传导路径:从“可售冻结”到司法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已冻结的上市公司股票,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处置方式:协议处置(变卖)、司法拍卖和集中竞价强制卖出。
“司法可售冻结” 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创新。其核心逻辑在于: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被冻结的股票在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变卖,变卖所得款项划入法院指定账户用于清偿债务,多余部分返还被执行人。这一模式既提高了执行效率,又降低了司法拍卖的程序成本,成为近年来法院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主流路径之一。
中泰证券申请对蓝润发展1000万股龙大美食股份的强制执行,正是运用了“可售冻结”这一模式。法院要求卖出的累计回款达到3628.7298万元后即停止操作,变现效率极高——仅仅两天时间,约345万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卖出。
司法实践中的处置链条通常是:冻结裁定 → “可售冻结”/司法拍卖裁定 → 强制平仓/司法拍卖 → 股票过户登记 → 执行款分配。在这一链条的运行过程中,控股股东的持股数量及比例持续下降,控制权逐步被蚕食。当处置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以上时,可能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当处置导致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其他主要股东时,实际控制权即告转移。龙大美食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已从27.23%降至26.35%,距离控制权变更的临界点越来越近。
(三)控制权被动稀释:控股股东丧失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最直接风险
当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大比例被冻结,并通过“可售冻结”或司法拍卖被动减持后,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必然持续下滑。
这种“被动稀释”一旦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其他主要股东(尤其是有产业背景或资本实力的接盘方时),上市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实质性变更。
在2025年A股市场,控制权变更潮已然涌现。据万得(Wind)数据显示,2025年1月1日至6月25日,A股已有81家上市公司发布筹划控制权变更公告,这意味着上半年平均两到三天就有一家上市公司“换帅”。股权被大比例冻结的控股股东,往往是此类变更中的“被动出局者”。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对蓝鲸新闻记者表示,尽管公司公告称“不会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但这一表态更多是基于当前时点的判断。在控股股东持股持续被动稀释、且大比例股份已处于冻结状态的情况下,若后续相关股份继续被司法处置,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或进一步下滑,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面临更大不确定性。
(四)信息披露违规: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属于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当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龙大美食为例:2025年年底至2026年4月,龙大美食控股股东股份持续被司法冻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规定,这类事件应当在知晓后第一时间(通常不超过两个交易日)公告披露。但龙大美食的多次冻结公告呈现出“事后披露”甚至“逐级曝光”特征——部分冻结公告是在龙大美食通过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自查发现后才发布的,而非控股股东主动、及时告知。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26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深交所在处罚实践中,已经对这类“藏匿式”违规行为表明了严查态度。2026年初,深交所对J公司控股股东及共行动人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事件出具了监管函,明确指出“控股股东及共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属于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当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规定“及时告知公司”恰恰是当前频繁违反的红线。如果控股股东未能及时履行“告知公司”这一法定义务,导致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及时披露重大事项,涉事的股东及责任人轻则被出具监管函,重则面临行政罚款甚至民事诉讼追偿。
(五)证券民事赔偿责任:投资者索赔的大门已经打开
一旦控股股东的信息披露不及时或不准确被查实,证券民事赔偿责任随之而来。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确立了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投资者索赔门槛显著降低。
2025年,因财务造假被处罚的信披违规案件达124例,占所有信披违规案件的56.36%,继续保持2024年以来的高频高发态势。资金占用与关联交易作为隐蔽性违规行为,2025年涉及资金占用的处罚共61例。
龙大美食如果被认定存在信息披露违规,尤其是在控股股东股份多次被冻结而延迟披露的问题上,面临投资者集体诉讼的风险不容低估。目前已有6家律师事务所公开征集受损投资者,拟对龙大美食启动索赔诉讼程序。
(六)公司治理陷入僵局:内部控制体系全面失守
当控股股东股份超过八成被冻结,公司治理体系几乎必然陷入僵局。
其一,董事会独立性丧失。 控股股东通常会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自己信任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当大股东持股受到法律限制甚至面临出让时,其安排的董事、监事面临被新进股东改选的巨大风险,高管团队的稳定性受到根本性冲击,公司战略无法持续执行,治理体系全面失守。
其二,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问题频发。 当控股股东资金链断裂,其通过关联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补血”的动机急剧增强。从最新案例来看,华英农业在2025年11月28日通过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转款2000万元,构成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直至2025年12月11日方才归还,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喜临门控股股东浙江华易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占用余额约1.9亿元,已超过净资产绝对值5%的监管红线。此类行为挤占上市公司经营现金流、干扰正常生产运营,同时构成内控制度的实质性失效。
其三,公司信誉崩塌,融资渠道枯竭。 控股股东债务危机、股票被冻结、控制权不稳、业绩巨亏,是一连串负向连锁反应的叠加。金融机构将收紧授信,供应商考虑调整结算方式,客户质疑公司履约能力——这三方将重塑公司的商业信用基本面。龙大美食股价一年间跌幅超过50%,市值仅剩34亿元左右,可转债转股价格可能向下修正,反映了融资能力的急剧萎缩。
三、蓝润发展案例的警示:控股股东的四大“失守”陷阱
(一)高速扩张后债务失控:高杠杆经营的风险暴露
蓝润发展成立于2015年12月,仅用三年时间便以约32亿元收购了龙大美食控股权。这种“闪电式”扩张依托的是高杠杆资金运作。然而,高杠杆在资本市场顺周期时是“放大器”,在逆周期时则成为“绞肉机”。
股票质押的底层逻辑是:股东(融入方)将自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给券商等资金方(融出方),约定融资期限和利息,到期还本付息。如果到期还不上钱或股价暴跌,融出方有权处置质押股票。这一业务的本质是“股权质押+资金借贷”。
蓝润发展将龙大美食股票质押进行融资,本质上是将上市公司的信用透支为数倍于自身清偿能力的债务。当2025年猪肉价格持续低位运行致使龙大美食业绩巨亏时,上市公司市值大幅缩水,蓝润发展非但无法补充质押物,反而被中泰证券追债至法院,最终触发“可售冻结”和被动减持,形成了“股价下跌→质押品缩水→补充质押/还款压力加大→法院强制执行→更多股票被稀释→股价继续下跌”的死亡螺旋。
(二)同业竞争承诺逾期:诚信“失分”与监管问责
同业竞争是证券监管的重点,在走向“有限允许”的过程中,控股股东所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诚信义务并未减轻。
2025年12月5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是首部针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行政法规级文件。在本次《监管条例》中,同业竞争的规制思路发生了重要转变:从“严格禁止”走向“有限允许”。新《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业务情况、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防范利益冲突的举措等,但不得从事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同或相近业务。《监管条例》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程序要求,要求“通知上市公司并事先征得上市公司的同意”。
然而,“有限允许”并不意味着控股股东可以放松诚信义务。恰恰相反,同业竞争事项的完全如实披露以及对上市公司利益的维护责任,始终是控股股东最重要的诚信义务边界。蓝润发展与龙大美食提交的解决方案期限——“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注入或对外转让”——远远拖延,表明其无法对向公众作出的重大承诺负责。这不仅践踏了监管红线,更触及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核心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控股股东隐匿信息:信息披露的“灰色地带”与处罚红线
在蓝润发展股份多次被冻结的过程中,龙大美食多次强调相关信息系“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发现”,而非控股股东主动、及时告知。这种将“事后查询”当作替代披露义务的做法,实质上是钻了法律的空子。
然而,这种“避重就轻”不可能持久。通过搜索到的公开案例来看,J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但未及时告知公司,即便公司后续自查补充披露了相关事项,深交所仍然出具监管函,认定“因控股股东未及时告知,影响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同样的趋势也出现在*ST观典案例中。2025年8月26日至9月17日,实际控制人高明所持公司股权历经9次司法冻结,累计冻结5158.76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9%,但高明未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相关事项迟至2025年9月30日才予以披露。该等违规行为已被深交所监管并在行政措施中正式处理。
这种“隐匿信息—事后推责”的灰色地带,绝不是资本市场长期可承纳的玩法。
(四)对内控失守的漠视:从“内部审核”到“审计保留意见”
五仓农牧高达98.73%的资产负债率、19.5亿元的高额有息负债,与上市公司龙大美食预亏6亿元的数据,构成了控股股东内控制度完全失效的证据链。当五仓农牧和龙大美食两家企业分别在上市/非上市体系内,都呈现出“高杠杆—低效益—高负债”的同质化危机时,表明控股股东内控制度已经彻底“崩塌”。
龙大美食2025年业绩预亏的主因,包括“毛猪销售价格及猪肉市场价格持续低位运行”及“对存货及生物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这类解释只是业绩亏损的浅表逻辑,深层次的真相是:在控股股东股权大量质押、被冻结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失去了战略聚焦和精细化调整的时间与空间,不得不被动接受行业周期的最坏冲击。
四、控股股东股权冻结的演化路径:风险传导的“三重致命链条”
(一)股权冻结 → 控制权丧失:从被动减持到易主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控制权的被动丧失是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后最严重的后果。
上述风险通常沿着以下路径逐步恶化:
第一步:控股股东出现债务纠纷或质押违约,与债权人协商无果后,债权人诉诸法院对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第二步:法院裁定冻结后,如果债权人继续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可售冻结”裁定或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被冻结股票。
第三步:强制处置导致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持续下降,当下降幅度触及5%整数倍的权益变动披露红线时,控股股东的控制能力开始受到公开质疑。
第四步:如果被处置的股票被产业方收购,或者大比例落入其他持股集中度较高的二级股东手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将被动变更,原控股股东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
这正是龙大美食所面临的“加速失重”:控股股东已从27.23%降至26.35%,持股2.84亿股;如果后续更多股票进入可售冻结处置或司法拍卖通道,控制权将面临实质性变更风险。
(二)控股股东债务 →上市公司经营的“外溢效应”
控股股东的债务危机,往往会蔓延至上市公司经营层面,形成资本博弈输赢之外的“实质性损伤”。
外部融资层面:当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的股票超80%被冻结时,金融机构(银行、券商)对上市公司的授信审批将趋严。商业银行的信用评估体系中,“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风险”是一个独立评定因子,一旦控股股东出现大量司法冻结及失信信息,上市公司很可能被纳入“关注类”甚至“风险类”客户清单,融资成本提高,授信额度降低。
供应链层面:供应商和客户的心理脆弱性将在消息曝光后急剧放大。供应商可能缩短账期或要求预付款以降低自身风险,客户可能搁置长期合同,担心后续履约存在不确定性。
品牌形象层面:对龙大美食来说,“生猪养殖及肉制品”属于高度依赖上下游信任的行业。控股股东冻结的信息曝光后,不仅声誉受损,消费者的心理抵触同样不可低估。
经营主动权层面:从业绩预告看,龙大美食已经在“被动惯性”下陷入亏损,这一趋势与控股股东“负面光环”密切相关。
(三)司法冻结 + 同行竞争:“控制权角逐”的两极化博弈
龙大美食案例最特殊的一点是:控股股东蓝润发展既通过五仓农牧从事生猪养殖形成了同业竞争,同时蓝润发展大量减持或被动稀释股票。这两件事正推着龙大美食走向两个极端:
第一极:被新产业资本接盘。 一旦蓝润发展被迫出让大部分控股权,新进股东对龙大美食可能实施战略重组甚至经营方向的巨变。
第二极:同业竞争问题在股东结构调整中实质性解决。 如果在股票处置过程中,蓝润发展失去了对龙大美食的控制权,则五仓农牧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路径可能发生根本性重构——蓝润发展不再需要向第三方转让五仓农牧股权即可解决同业竞争。但在控制权未最终变更之前,逾期状态已经被深交所纳入监督范围。
这种两极化博弈使问题更加复杂:在控制权尚未稳定、股权处置尚在进行的过程中,同业竞争问题既不能通过注入上市公司化解(龙大美食已经明确拒绝)。
五、对控股股东的法律建议:五大风险防控策略
(一)事前防控:严控质押比例,防止“债务高压”
第一,坚决守住质押比例红线。
上交所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均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结合自身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充分评估股票质押可能存在的风险,审慎开展股票质押特别是限售股票质押、高比例质押业务,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
在新《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两职合一”限制、同业竞争规制趋严、关联交易向事前预防转型的趋势下,控股股东不应将高比例质押当作“常态化、循环化”的融资手段。一般来说,控股股东的累计质押比例应控制在70%以下,并预设可靠的还款来源和补充质押资来源。
第二,控股股东应对偿债能力进行提前压力测试。 控股股东在开展股票质押融资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现金流管理能力、资产统筹效能及股价波动下的风险抵御能力,设立“股价跌20%→是否需要补仓→以何种资产补仓→是否对上市公司造成影响”的压力测试流程。
(二)事中应对:信息披露走在最前面,正面对监管“坦诚”
控股股东一旦知悉股权可能被冻结或已经开始冻结,应当主动、及时地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这里必须明确 《关于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间的信息披露义务边界》 :
控股股东在获悉法院送达的财产保全裁定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在1至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在接到控股股东的告知信息后,应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在2个交易日内准确、完整地进行公告。
“延迟披露”或者“以自查替代主动披露”,在目前的监管环境中将遭到严厉追究。证券监管部门对隐瞒控股股东股权冻结的信息违规行为已经多次开罚单——红豆集团因1,430,000股被司法冻结未及时披露被上交所通报批评。福建无限自在(301052)因控股股东24,223,05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9.966%)被司法冻结却延迟2个月披露,被出具警示函。
因此,对于控股股东而言,不要抱有“晚披露可以避过监管”的幻想——现代法律监管体系已经实现了证券登记管理系统、司法执行信息平台与证监监管信息的动态联动,所有的股权冻结信息都无法通过时间差来“隐瞒”。
(三)债务危机根治:重谈债务条款,全力化解质押风险
面对债务危机,控股股东应当摒弃“被动等待法院强制执行”的策略,转而采取积极的债务和解路径:
其一,与债权人重新协商债务条款。 在法院尚未裁定处置股票前,控股股东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延长还款周期、降低利息成本或者置换部分股票质押物,防止股票被快速变卖导致控制权被动流失。
其二,引入纾困基金或战略投资者。 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大、质押率高的前提下,尽快引入国企纾困基金或产业资本成为“白衣骑士”——以增资扩股或有条件资产重组等方式,承接部分质押债务,降低上市公司股权处置压力。
其三,争取“定向查封”范围优化。 所谓定向查封,即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对特定财产的定向控制,释放其余被冻结的资产空间,从而恢复企业的融资能力。这也是一种可行的债务化解路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控股股东的融资平台不止一个,尽早推动单一的资产抵债盘活方案,可以避免全体资产陷入“锁死状态”。
在龙大美食案例中,蓝润发展与中泰证券之间是明确的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且有生效判决,这一事实已经对蓝润发展的被动减持造成了不可逆的影响。即便中泰证券选择执行赔偿比例限定的强制减持方案(不超过3628.7298万元),但这只是冰山一角——更大的债务压力可能来自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的2.24亿股,这才是真正冻结了龙大美食控制权的“背后推手”。2.24亿股意味着什么?按照龙大美食当日收盘价3.33元计算,这部分被冻结股票对应的市值约为7.46亿元。蓝润发展需要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案件中直面核心债务,否则更大比例的股票处置是必然的。
(四)战略退出与预重整:当控股股东步履蹒跚时的最佳合规路径
当控股股东的债务规模远超自身清偿能力时,“壮士断腕”式的战略退出可能是对各方利益的最佳保护。
第一,通过主动压低持股比例(如协议转让)化解控制权不变承诺风险。 在股票被司法冻结前,或者被冻结后在与法院沟通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可以选择将部分持股协议转让给第三方产业资本,从而收回部分现金用于清偿债务,以保存剩余股票的“干净性”和“流转权”。
第二,对控股股东的法人主体启动预重整或破产重整程序。 2025年12月5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提供了对于控股股东“系统性债务重组”的法规前瞻。一旦控股股东本身被裁定进入重整,证券冻结的处置顺序将在破产法框架下重新排序。然而,这类操作复杂且费时,必须及早布局。
第三,主动转让同业竞争资产。 对于五仓农牧这样既拖累解决同业竞争的“烫手山芋”,控股股东应该在法院最终冻结所有资产之前,尽可能在“无关联第三方”门槛内将该股权迅速转让。一旦被全面司法冻结,控股股东不仅失去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连对外转让五仓农牧股权的能力也一并丧失,届时龙大美食的“自救式托管”将无济于事。
(五)法律防火墙建设:隔离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财务边界
控股股东债务危机向上市公司蔓延的根源,在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关系太近”——在治理层面和财务层面都缺乏坚实的法律防火墙。
为了预防未来更大危机,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管理层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建立资金占用“零容忍”制度。 上市公司章程中应明确:“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不得以代偿债务、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承担方形式占用公司资金。”这种行为规范,应当对应严格的惩罚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其表决权、董事罢免、民事赔偿责任等。
第二,设立独立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实质性审查。 上市公司所有的关联交易(包括购买商品、销售商品、资金拆借、委托理财等)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由审计委员会先行审议,再由董事会审议,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第三,建立控股股东质押比例“熔断机制”。 在上市公司章程或控股股东承诺函中可设定:当质押比例超过70%时,需提前向公众投资者披露补充质押计划或归还方案;当质押比例超过80%时,未经上市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控股股东不得行使相关股份的投票权。此类“自治式”约束,既向市场传递了稳健信号,也能在质押高企时主动提升治理透明度。
六、对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维权路径
中小股东的维权路径
前述讨论基本围绕着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展开。但在这场“三重危机”中还有一个严重受损的群体——600多万名龙大美食的中小散户投资者。
那么,在这场“失联+冻结+亏损”的三重震荡中,中小股东应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路径一:在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况下发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之诉。 一旦龙大美食被监管部门认定股份冻结披露违规,投资者可就股权冻结披露时点与实际诉讼冻结时点之间的差价损失,向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索赔。《证券法》第85条已确立了“过错推定原则”,控股股东除非能够自证无过错,否则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龙大美食涉及的股份冻结——尤其是2026年以来自中泰证券的被动减持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大额冻结——其披露时点有明显滞后,后续索赔立案可能性较高。
路径二:在控股股东债务困境中行使派生诉讼和代位权。 《公司法》第151条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东在监事会或董事会不作为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派生诉讼。中小股东在发现龙大美食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使用上市公司信用为融资背书的情形下,可以运用股东派生诉讼要求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返还转移的财产,从而间接提升上市公司业绩、修复股价。同时,在控股股东资产不断被司法处置的情况下,中小股东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35条行使代位权——以自身名义向控股股东的债务人主张债权,以保障上市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路径三:表决否决损害公司利益的议案。 对于目前深交所监管函中关注度极高的五仓农牧同业竞争问题,若未来五仓农牧的最终处置方案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如控股股东向第三方出让时对价明显过低或设立不公平的业绩补偿条款),中小股东应果断在股东大会层面进行质询并投票否决。
债权人的维权路径
对债权人而言,掌握以下三大策略,有助于在当前状态下最大化地实现债权回收:
第一,积极申请“可售冻结”裁定。 “可售冻结”路径在蓝润发展案中已展现出极高效的风险回收效率。对于中泰证券这样的有效执行方,应在第一时间就债务纠纷作出生效判决并申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推动股票变卖流程尽快启动。
第二,确定有效质押顺位,主动争取处置权移送。 对于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之间存在处置权争议的情形,债权人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积极申请执行法院向首封法院商请移送处置权。
第三,参与破产重整,在“系统性重组”中获取清偿。 当控股股东最终无法摆脱债务危机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债权人应积极参与债委会,用资产重组、债转股等方式实现债权回收的最优化。
七、结语:资本市场的信任基石——控股股东的诚信原则和合规治理
纵观龙大美食控股股东被冻结股权的这起案件,我们看到资本市场一个永恒的警钟在震动,那就是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责任失位”和“信用透支”。
控股股东的法律属性是什么?是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但更是公司治理秩序的维护者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守护人。然而在资本增速放缓、周期下行的市场环境中,一些控股股东仍然选择了一味质押、过度融资、逃避信披义务,甚至严重侵害上市公司独立性。
当85%的股权被冻结,公司一年间股价下跌50%以上;当控股股东违反重仓承诺,同业竞争问题拖延近4个月仍无可行方案;当上市公司业绩预亏逾6亿元,控股股东未受规范但已跑输所有市场预期——这不仅仅是资本层面的失败,更是公司法治与诚信体系的全面迷航。
资本市场真正的稳定器,不是“托住股价”的话术或“不损害公司经营的浮言”,而是控股股东以身作则的合规底线、法律意识和诚信人格。蓝润发展是否能够化解危机,取决于它能否直面法院冻结背后的大额债务压力,勇于改变不作为的经营风格,和上市公司管理层共同厘清自律与自律之间各自独立的法律边界和“防火墙”;更取决于能否在深交所的严查下,迅速形成令监管满意的“同业竞争问题解决路径”。
对每一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来说,龙大美食的案例不是“别人的事”——它是你在股价大幅度震荡、股权融资通道受阻的暴风中,应该反思、学习和内化的行动范本。
合规不是监管的苛求,而是上市公司的生命线;诚信不是一种道德负担,而是控股股东的市场通行证。 当亿万股民将自己的财富和信念托付给上市公司的时候,其背后的控股股东和治理层唯有凭借法律责任和股权信义的时代守夜人责任感,才能与所有股东并肩走到资本市场的光明彼岸。
//本文作者
陈超明
■ 盈科华南区金融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资本市场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 执业领域:股权领域(设计、激励、基金、融资、并购)、境内外IPO相关法律事务;股权领域疑难民商事诉讼、不良资产领域疑难诉讼及执行法律事务
郭萌萌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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