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演讲 | 王春光:公正与效率原则下土地经营权入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破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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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6 22:00 71 0 0
在城乡统筹发展与破产法完善的背景下,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破产处置,成为平衡各方利益、保障程序有序推进的关键课题。

作者:王春光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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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5日-26日,第十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友谊宾馆成功举办,1500余位嘉宾与会研讨。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北京破产法庭共同主办,论坛主题聚焦“深化破产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应邀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王欣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沃晓静,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郭旭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强,北京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单国钧先后在开幕式发表致辞。下面为您推送的是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春光在分论坛研讨环节发表的题为“公正与效率原则下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破产处置”的演讲文字实录,由秘书处根据王春光庭长的发言稿整理并经审定,特此说明并致谢。

公正与效率原则下土地经营权入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破产处置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王春光

2025年10月25日

在城乡统筹发展与破产法完善的背景下,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破产处置,成为平衡各方利益、保障程序有序推进的关键课题。

权利分置型土地经营权,因其入股需转移权利至合作社,涉及债务承担与权利处置,而非权利分置型土地经营权不纳入本次研究。

一、土地经营权的双重价值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大基础属性

1.财产属性。“土地是财富之母”,是未经人类协助就已天然存在的生产资料,与劳动结合形成物质财富,是农民经济收益的核心来源。

2.政治属性。公平的土地分配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私人土地领域的尊重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3.社会属性。既是村民互动的“空间纽带”,也是维护农村公共利益、构建信任社会的基础。

4.人文属性。承载“安土重迁”的传统文化,是乡土社会人伦关系(如邻里、宗族)的物质载体。

(二)土地经营权的双重价值传承

1.财产价值。继承土地财产属性,可通过生产、经营、处分、征收补偿等实现经济收益,属于法定财产权利。

2.社会价值。一是社会保障价值。土地是农民“就业的岗位、生活的依靠、养老的保障”。二是社会稳定价值。维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凝聚力,保障农村社会秩序稳定。

二、土地经营权的社会价值与破产法价值取向的冲突

(一)清算程序中的冲突

破产清算以“债务人财产最大化”为核心,公平保障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

地方政府以土地经营权“社会保障、社会稳定”价值为由,干预甚至阻碍处置(如要求排除破产财产)。

常见做法是由财政兜底,低价或无偿还给农民,将风险转嫁给政府或债权人。

形成“成功时农民获利、失败时政府/债权人埋单”的畸形格局,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信用体系。

(二)重整程序中的冲突

对种植型合作社而言,土地经营权是主要生产资料与收入来源,是重整重生的“核心资本”。

冲突表现是过度强调土地经营权社会价值,导致合作社无法通过处置核心财产化解债务,错失重整时机;战略投资人因土地权利处置受限,不愿参与重整,合作社“重生无门”。

三、公正与效率双维度实践探索

(一)以公正为原则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

1.精准区分“明股实租”。核心标准:土地经营权是否完整转移至合作社(使用权、收益权归合作社)。实践判断:名义入股但使用权未转移的,本质是“租赁关系”,不得列为破产财产。

2.区分权利生成路径。家庭承包分置的土地经营权需兼顾社会价值,特殊处置(如优先保障农民权益)。“四荒地”经营权(招标、拍卖取得)按普通破产财产正常处置。

3.引导农民理性认知。通过普法宣传,明确“入股即承担经营风险”,破除“只享收益、不担风险”的错误认知。

(二)以效率为原则加快土地经营权处置

1.市场化运作降成本。核心思路:引入市场主体(如农业企业、种植大户),通过自愿协商定价,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避免行政干预低效。

2.设立农民优先回购期权。操作方式:期权费、回购费归入破产财产→农民可优先低价回购→快速完成处置。三重优势:提升债权人清偿比例;降低农民失地风险;缓解政府维稳压力,加快破产程序。

3.赋予农民出资人选择权(重整专属)。选择权内容:① 同意处置土地经营权;② 继续出资保有份额;③ 出资购回土地经营权。目的:平衡农民权益与合作社重整需求,提高重整方案通过率。

(三)建立规范的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

1.完善评估作价机制。由政府牵头建立“土地经营权评估机构库”,按需设置数量(适配合作社规模)。综合考量农地质量、承包剩余期限、区域位置、未来升值空间,确保作价公允。

2.建设规范流转平台。扩大平台覆盖范围(从市到县乡), 丰富服务功能(评估、交易、备案一体化),公开交易信息, 降低交易费用,实现“高效流转、阳光交易”。

四、司法助力乡村振兴的思考

平衡是关键:土地经营权破产处置需坚守“公正”(保障债权人和农民权益)与“效率”(加快处置、助力重生)双原则,不可偏废。

路径是核心:通过“明确界定权利+市场化处置+规范交易市场”,破解价值冲突,实现多方共赢。

实践价值:为绥化市乃至全国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破产处置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方案。

长远目标:推动破产法与“三权分置”改革深度衔接,以司法力量护航农村土地制度完善与乡村振兴发展。

公号责编:邱宇婷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中国破产法论坛”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主题演讲 | 王春光:公正与效率原则下土地经营权入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破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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