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演讲 | 李永春:刑破交叉视域下破产企业追赃债权清偿顺位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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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7 22:00 11 0 0
刑民交叉案件的核心,不仅是财产分配问题,更是制度协同的考验。

作者:李永春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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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5日-26日,第十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友谊宾馆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北京破产法庭共同主办,论坛主题聚焦“深化破产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应邀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王欣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沃晓静,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郭旭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强,北京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单国钧先后在开幕式发表致辞。下面为您推送的是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李永春在分论坛研讨环节发表题为“刑破交叉视域下破产企业追赃债权清偿顺位规则研究”的演讲文字实录,由秘书处根据李永春法官助理的发言稿整理并经审定,特此说明并致谢。

刑破交叉视域下破产企业追赃债权清偿顺位规则研究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李永春

2025年10月25日

尊敬的各位专家、同仁:

大家好,我是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李永春,很荣幸和大家交流,我交流的题目是刑民交叉视域下破产企业追赃债权清偿顺位规则完善。

近年来,随着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增多,刑事追赃程序与企业破产程序愈发交叉。在实践中,同一财产往往既是刑事案件中的“赃款赃物”,又是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财产”,这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程序冲突、财产处置混乱、受偿顺位不明的突出难题。那么如何协调二者关系,解决刑破交叉下追赃挽损的困局,统筹推进刑破程序协同发展,成为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

通过检索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涉及破产程序和刑事程序交叉的裁判文书,最终筛选得到59个有效的司法案例。对样本进行统计分析显示后可以看出不同法院在程序适用与实体处置上尚未形成统一规则体系,呈现出“先刑后民”与“刑民并行”两种模式的显著分野。61%的案件采取“先刑后民”,破产程序需让位于刑事程序;另有39%的案件尝试“刑民并行”,允许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同步推进。但两类裁判在程序逻辑和清偿顺位上都缺乏统一标准,导致被害人保护与破产公平之间的冲突愈发突出。

从司法实践的根源进行分析,造成目前的困境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法律规范的冲突与模糊。刑法、刑诉法及破产法在财产处置与顺位安排上各自独立,缺乏衔接条款。第二,利益主体的错位与价值冲突。“无过错被害人”与“有过错的集资参与人”被混同处理,使得投机型投资人获得与真正被害人同等保护;而担保物权人、善意交易方又因刑事优先而受损,违背了市场交易的稳定预期。第三,程序协同的机制缺失。刑事机关与破产管理人之间信息隔绝,导致财产重复处置或遗漏。两种程序各自为政,缺乏统一入口与协调机制。

所以,在当前的司法实践样态下,“同等顺位说”实质上忽视被害人保护,而“绝对优先说”又削弱了破产程序的集体公平。二者在法理层面均存在解释局限。因此,本文提出的核心观点是,应确立刑事退赔适度优先原则。所谓“适度优先”,是指在充分考虑被害人过错与财产性质的前提下,赋予刑事退赔有限优先性。在对象上,优先退赔仅限于特定化的赃款赃物,不及于混同财产与普通经营性财产;在主体上,无过错被害人优先受偿,有过错集资参与人和普通债权人按比例清偿;在价值上,兼顾刑法的秩序维护与破产法的公平分配,实现“个体正义”与“集体正义”的平衡。这一原则突破了“先刑后民”与“刑民对立”的二元思维,为实践提供了可操作的中间路径。

具体而言:

在程序方面,依行为关联性确定程序适用。

若企业全部从事非法集资,其合法经营行为与刑事犯罪之间没有关联的,应以刑事程序优先;

若企业既有犯罪行为又有合法经营,则刑民并行,分别处理。即破产程序需关注涉刑事案件进展并做好涉刑部分的协调;刑事案件审理需核查破产企业经营情况,区分赃款赃物与正常债权债务。

在清偿顺位上,依财产性质划分清偿顺位。

若涉案财物全部属于赃款赃物,且涉案企业仅进行非法集资犯罪,在区分被害人的过错性后无过错的被害人优先于有过错的被害人受偿。

若涉案财物中赃款赃物与破产债权并存且无交叉。那么赃款赃物适用刑事追赃,破产债权则适用破产程序,均独立运行。如果被害人的损失在刑事追赃中未能完全获得救济,则可以参与到破产程序中转化为普通债权受偿。但是不能变更原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正在执行或执行完毕的分配方案。

若涉案财物有部分无法区分赃款赃物还是破产债权,若赃款赃物上设立了担保物权且担保物权人在设立时主观上为善意,则该担保物权人应当优先于所有被害人、普通债权人受偿,在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后,由无过错的被害人受偿,有过错的被害人和普通破产债权人属于同等顺位最后按比例受偿。若该担保物权人设立担保物权时主观上为恶意,则由无过错的被害人优先受偿,有过错的被害人和非善意的担保物权人和普通破产债权人同等顺位按比例受偿。如果赃款赃物上未设立担保物权,遵循无过错的被害人优先于有过错的被害人受偿,有过错的被害人与普通破产债权人同等顺位按比例受偿。

为确保刑事退赔与破产清偿的程序衔接、财产划分及分配公平性,应赋予管理人四项权能:过错审查权——评估被害人是否存在主动投资过错;保全转换权——实现刑事查封财产向民事保全的衔接;方案整合权——将赃款赃物纳入统一分配方案;异议救济权——在刑民分歧时有权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

综上,刑民交叉案件的核心,不仅是财产分配问题,更是制度协同的考验。我们需要在理念上实现从“程序对抗”到“体系互补”的转变。本文可能在诸多观点上尚不成熟,还望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多多探讨,共同完善相应制度。

公号责编:邱宇婷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中国破产法论坛”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主题演讲 | 李永春:刑破交叉视域下破产企业追赃债权清偿顺位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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