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挂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需要公告披露?来看看几个交易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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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03:44 25482 0 0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股本证券中规定了须予公布的交易的事项[3]规定,其中就对外担保是否需要公告披露的规定与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完全一致。

作者:王平

来源:法园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香港联合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否需要公告披露的规定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股本证券》须予公布的交易第14.04条e款[1]的规定,由上市公司作出的赔偿保证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须予公布,但是下述发行人除外:

(i)本身是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按《主板上市规则》第14A.06(3)条的定义),而其在日常业务(按《主板上市规则》第14.04(8)条的定义)中提供财务资助(按《主板上市规则》第14A.06(17)条的定义[2]);

(ii)向附属公司作出赔偿保证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予附属公司;或

(iii)本身是证券公司,而其在日常业务(见《主板上市规则》第14.04(8)条)中按正常商业条款,以下述任何一种方式提供财务资助(按《主板上市规则》第14A.06(17)条的定义):

(A)透过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的方式提供有关财务资助(证券保证金融资即指提供财务通融,以利便:

(aa)取得在任何证券市场(不论是认可证券市场(按《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的定义)或香港义务地方的任何其他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及

(bb)(如适用的话)继续持有该证券,而不论该等证券或其他证券是否被质押作为该项通融的抵押;或

(B)根据一份在香港登记并为将于香港上市的首次公开发售股本证券而刊发上午招股章程的条款,就购入证券建议而提供有关财务资助。

附注:此等交易在部分情况下货会构成《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四章A所述的关联交易。在此等情况下,上市发行人将须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条款。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股本证券中规定了须予公布的交易的事项[3]规定,其中就对外担保是否需要公告披露的规定与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完全一致。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作出担保需予公告披露,但是向附属公司提供担保以及银行、证券公司在日常经营业务中特定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可以进行公告披露豁免。

对于附属公司的范围,2014年3月3日生效的新《公司条例》附表1[4]对附属公司作了详细规定,概括起来,附属公司指的就是公司有控制权的其它公司,这种控制权包括股权、表决权、董事决定权等方面。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因此,担保属于一种财务资助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否需要公告披露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5]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中第9.1条规定,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

同时,第9.16条补充规定为,上市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否需要公告披露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6]、《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7]均在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中进行了规定,其中第9.1条规定,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

同时,第9.17条补充规定为:上市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我国虽然未对财务资助进行专门的定义,但是根据相关监管文件可推知,财务资助包含担保。

虽然上市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豁免公告披露,但是不排除需要披露的情形,那就是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的情形。至于另有约定的情形,则较为复杂,而且我们在现实也会看到大量上市就其对子公司提供担保进行公告。比如,2005年11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下简称《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而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包括一切对外担保情形,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通知》甚至还要求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的,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而且《通知》没有对从事担保业务的公司进行例外规定。

由此可知,国内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律需要进行公告披露,没有列外情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挂牌公司对外担保是否需要公告披露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8],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九)对外提供担保(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 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根据前述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财务资助 (挂牌公司接受的)归为“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该规则未将财务资助列入披露事项。


[1] 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四章:http://cn-rules.hkex.com.hk/tr/chi/tr_8622_6209.pdf

[2] 财务资助定义:http://cn-rules.hkex.com.hk/tr/chi/browse.php?type=0&id=6623

[3]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http://cn-rules.hkex.com.hk/tr/chi/tr_9194_5334.pdf

[4] 香港《公司条例》附表1母企业及附属企业:http://www.cr.gov.hk/sc/companies_ordinance/docs/schedule1-c.pdf

[5]《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listing/stock/c/c_20150912_3985869.shtml

[6]《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http://www.szse.cn/main/images/2017/02/13/20170213161123267.pdf

[7]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http://www.szse.cn/main/images/2014/12/25/20141225095440917.pdf

[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http://www.neeq.com.cn/upload/A0/B0/C2/F2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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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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