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22〕2号第二十九条对城投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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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9 20:05 4248 0 0
今天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作为债券从业人员,焦点无疑集中在第二十九条。

作者:债券球

来源:债券球(ID:bonds-ball)

今天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作为债券从业人员,焦点无疑集中在第二十九条。这条大概是国务院首次对单个地区的城投债务问题出具的意见,自然值得关注。笔者在公众号发布了这个消息,有一些朋友问起笔者对此事怎么看,作为统一回复,下面笔者就来谈谈个人对此事的看法。

一、地方债>隐性债务>普通城投债

(一)二十九条仅指城投“隐性债务”

对于城投,二十九条的表述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落实地方政府化债责任和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存量隐性债务,与金融机构协商采取适当的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这里指的是城投的隐性债务,如果把城投非隐性债务当做一般债务,那么城投隐形债务和城投一般债务谁的安全性会更高呢?

(二)什么是隐性债务?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大致分为三类:一类债务,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二类债务,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债务;三类债务,其他债务,地方政府承担救助责任。很明显,如果能够被认定为隐性债务,可以看出,不管哪一类隐性债务,都与地方政府相关。

(三)对于城投一般债务

其实熟悉市场的都知道,无论是财政部,还是各地政府,在对待城投平台债务问题进行过多次表态,大致意思是政府归政府,企业归企业,当然也可以理解为城投归城投。比如对于贵州的,去年九月份,贵州省政府令《《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202号)》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只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且主要靠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空壳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撤销。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依法实施破产重组或者清算。”

通过上文分析,作为一般国有企业的城投公司,很容易得出隐性债务优于普通城投债,进而推导出我们第一部分标题的结论。

二、对于一般城投债的意义

(一)一般城投债可以违约

1、什么叫违约?

笔者理解,违反约定即为违约,比如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进行还本付息,就是违约,而文件中谈及的“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无疑符合上述关于违约的定义,自然就构成了违约。

2、各地城投都可以违约

从2号文内容可以看出,一方面,对于违约,国家是认可违约这种行为的存在,另一方面,隐性债都可以违约,作为信用等级低一等的一般城投债来说,自然也是可以违约。

还有一点需要关注的是,虽然这个仅仅是针对贵州地区的文件,但是考虑到各地都是国家的孩子,很难厚此薄彼,推而广之,也就是各地的城投都可以违约。

(二)违约处理的方式

文件中提出的“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其实并不新鲜,对于债务违约的处置方式,其实之前多次文件中提出过,虽然表述略有差别,但是本质基本一致。

比如:《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和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等。

三、如何看未来的城投债

关于城投债的分析,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多次分析过,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搜索一下笔者之前关于城投债的文章,今天简单说一下结论。笔者以为,未来的城投债出现系统性违约的可能性相对很低,因为成本太高,但是出现擦枪走火的可能性很大。

基于此,无论是一级承销,还是二级投资,还是要尽量控制好风险,避免撞到枪口上,毕竟国内的金融机构,某种意义上是风险零容忍,一旦出现状况,不管最终结果如何,大概难逃被追责的境遇。

如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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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国发〔2022〕2号第二十九条对城投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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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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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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