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促销手段,惊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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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10:12 1621 0 0
从今年9月份以来,新房、二手房销售全面探底。购房者统一支付对价,可参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

作者:阳新芽

来源:投拓狗日记(ID:ziguanshidai)

这篇文章,我们不是探讨房企如何促销,而要研究这些促销行为,是否视同销售?

从今年9月份以来,新房、二手房销售全面探底。叠加不少开发商面临现金流危机,为了保证销售回款,开始玩起大力度促销。

看房送购物卡、买房送车位、买毛坯送精装等戏码重现江湖。甚至有楼盘喊出了“买房就送特斯拉、送奔驰C260”的口号。

所以,群友“小sha莎”同学在投拓群内提出了疑问?

“买房送装修、送奔驰C260、送车位;看房送购物卡,给业主送月饼都需要视同销售吗?”

这一期,新芽给大家分析一下“大家觉得可能需要视同销售的行为”。

#答疑

卖房赠送装修、车位、车等物品;看房送购物卡,给业主送月饼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房地产赠送活动中,主要有这两种类型:一是为促销房子而签订售房合同时明确“买房送装修、送家电等”;还有一种情况对客户或住户在节假日赠送小礼物,如食用油、米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都是强调“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

如何正确理解“无偿赠送”是判断问题的关键所在,那么,“无偿”与“有偿”究竟是如何区分呢?

“随货赠送”: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的行为属于附有条件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不属于无偿赠送。

“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属于混合销售。

送你的精装修、送你的汽车、送你的花园、送你的车库,这是都包含在销售价格中了,实际是客户自己买了送给自己的。

“无偿赠送”:在没有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可能流入的情况下,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分清某项赠送行为究竟是“有偿”还是“无偿”以后,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就清清楚楚、无需争议了吧。

所以,卖房赠送装修、车位、车等物品,该种赠送”是基于“销售不动产”之上,没有“销售”就没有“赠送”。因此该赠送并非无偿赠送,属于“混合销售”,不视同销售。

关于“混合销售”销售收入如何分摊?

《安徽国税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赠送装修、家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营销模式,其主要目的为销售住房。购房者统一支付对价,可参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

(国税函[2008]875号):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照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情况二中,看房送购物卡,给业主送月饼,不存在任何对价支付,这种情况完完全全属于无偿赠送!作视同销售处理。

这里再给大家梳理一些其它需要注意的视同销售场景!

场景1:开发商将部分尚未出售的商品房转作自用,且办理产权登记——部分地区要求视同销售!

场景2:回迁安置——需要视同销售;

场景3:公建配套设施移交——无需视同销售;

场景4:以房抵债——需要视同销售。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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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房企促销手段,惊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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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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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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