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地方财政的出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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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11:51 1791 0 0
又是改革大年。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在5月18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再次提出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引发了许多讨论。

推行房地产税已经数年,虽然落地速度慢,但一直按既定的轨道在推进。只是,在地方财政困窘的如今,房地产税似乎为他们点燃了新的希望——新的地方税种,对地方财政影响几何?

存量债务庞大,远水难救近渴

在前几天,已经指出地方债务问题的根源以及当下的困境,地方债务已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央行与财政也开始为各自话语权、权责进行辩论。

但是,从如今的存量债务规模和财政矛盾来看,新的地方税种是远水难救近渴。如今的地方债务已经到了不得不解决的时刻——距离2013年提出这一目标,已经过了八年的时间。

在疫情带来的冲击与经济挑战下,是一揽子改革与经济措施提出的最佳时间,也是真正解决地方债务问题难得的机会。因此,存量债务的问题大概率是由货币机制改革、两会后的经济提振措施进行解决;在2022年换届之前,地方债务的“雷”必须予以解决,交出一份令人满意的政府治理答卷。

财产税前奏,地方税与人口挂钩

既然存量地方债将由货币与一揽子政策来解决,那么如今提出推进房产税,有哪些意义呢?

第一,补充地方可用财力。

在全面营改增后,地方政府的可用财力进一步下降;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阻碍了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也让“隐性债务”始终躁动。在去年末,中央正式将消费税划归地方财政,以缓解地方财政的紧张;但地方财政的收入缺口远非消费税就可以弥补,必须加速培育新的地方税种,否则地方债务问题的重演只是时间问题。

第二,开财产税先河。

为何选择房产税?因为这是财税改革制度的必然。近年来,我国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税收制度有必要从收入税、资源税扩展到财产税;用财产税收制度平衡居民生活水平的差异,让更适宜的群体承担税负。

因此,房产税只是财产税收体系的开端,未来还将有遗产税等其他财产税陆续出台。选择房地产开头,是因为在房地产高速发展后,城镇家庭的最大规模资产就在于房产,是财产占比最大的部分,也是最具可操作性的种类。

第三,让地方税与人口挂钩。

那么为何把财产税划归地方税种呢?这是响应地方政府改革的方向,让地方财政、土地与人口进行挂钩。地方政府的财政循环体系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未来主要支出方向是与公共服务高度挂钩的,那么自然需要建立一套与当地居民数量、公共服务需求、支出水平相适应的税收体系。而房产税是与当地人口、资产水平相挂钩的,适宜作为地方税种,帮助地方建立新的财税体系。

针对这一点,在《意见》中同样强调了“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也就是未来的消费税的征收将逐渐从生产转移到实际消费环节,进一步让地方消费支出与地方财政收入紧密联系。这是把地方政府与地方发展的成就进行绑定,再次激励地方政府进行可持续发展。

财税改革加速,地方财政要可持续

从存量债务、房产税的角度来看,我们的财税制度改革都还是进行时,这意味着我们很快将再次看到重磅政策的落地,以及财政与央行的各种角力。

但是,从现状来看,可持续发展的地方财政体系尚未建立,如何进行财政的可持续发展依然是个艰难的问题。当过去庞大的地方债务问题已经告诉我们“此路不通”,房地产的黄金时代成为过去时;那么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而言,房产税即将落地仍然是积极的信号。

尽管前路很远,但趋势大体明朗,开源节流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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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房产税,是地方财政的出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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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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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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