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费用如何收取才算公平对待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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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12:39 2243 0 0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作者:王平lawyer

来源:法园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引言

      根据公布的关于对北京磐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其中提及“同一私募基金按照不同

投资金额分设不同收益特征的基金份额,存在不公平地对待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问题。”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

绩报酬提取方法,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那么,同样作为理

财产品的资管产品,相关费用如何收取才算公平对待投资

者?

笔者分析如下:

01 管理费的收取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的规定,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根据资管新规的规定,管理费用与金融机构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相对应,可视为该业务履行的对价。故理财公司收取固定管理费实质为管理受托人财产的酬劳,与业绩无关。那么,就同一产品,对于不同投资者,是否可以收取不用的管理费率?

笔者认为,既然管理费可视为是履行业务的对价,如果金额不同,导致履行义务的难度不一样,但是同一产品下的管理费,一般都是集合运作管理,而且管理费也与管理期限挂钩,因此,除非在履行义务的难度及复杂度上存在差异,而且基于公平对待投资者的考量,管理费理应是同一费率。‍‍

02 业绩报酬的收取

‍根据资管新规的规定,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根据前款规定,业绩报酬是金融机构与委托人之间的约定,虽然业绩报酬属于管理费的一类,但它不是基于履行特定业务而产生的费用,而是金融机构与投资者就业绩达成约定的激励措施。私募基金有专门的规定要求同一产品只能有一种业绩报酬提取方法,但理财相关规范并没有此类限制约定。

那么,对于同一个理财产品的业绩报酬,针对不同投资者,是否能有不同的提取方法?笔者认为,既然业绩报酬与产品的管理业绩相关,所有投资者的资金均为集合运作,不进行区分,故,业绩报酬理应是同一提取方法。‍

03销售费的收取

     由于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并不相同,而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也会收取销售费用。一般而言,销售费用由委托资产支付。那么,不同渠道的投资者自然需要承担不同的销售费用。只是,针对同一销售渠道,其需要承担的销售费应当相同。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加强理财产品及其所投资资产期限管理,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理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因此,公平对待投资者是理财公司应当秉持的一项重要原则,相关费用的收取应当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当然,理财产品相关费用的收取,还期待监管部门有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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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实务探讨|理财产品费用如何收取才算公平对待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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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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