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新规是对房地产行业的精准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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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11:36 2129 0 0
非标不易,且行且珍惜。

作者:老庵

来源:老庵笔记(ID:gh_bd8f12fb8283)

5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此次信托新规是信托行业对资管新规的细化配套文件,诸多媒体和专业机构已经对新规进行过详细深入解读,此处不再赘述。

老庵认为,此次新规的监管意图有二:回归资管本质、打击地产融资。
 
先说回归资管,这与资管新规一脉相承,信托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客理财”,商业逻辑是根据客户的多样化资产配置需求,寻找投资标的,先有客户需求,再有资产供给。
 
但信托行业的现状是中国金融体系中仅次于银行的持牌金融机构,以资管之虚,行信贷之实,早已脱离资管范畴,沦为放贷工具。中国信托行业自诞生以来一直是资产端驱动资金端,资产端又以债性需求为主,从而造成诸多行业乱像,例如资金池、多层嵌套、短借长投等。
 
在监管眼中,信托不是类信贷金融机构,而是与公募、理财子公司、私募基金性质类似的资产管理机构,这是监管目前对信托的基本定位。
 
所以对信托的管理逻辑,不同于银行,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支柱,核心是巴塞尔协议;而信托是帮助投资人进行资产配置,不同产品必须边界清晰、投向明确,不可有任何资金池概念。资产配置不是放贷。

再说打击地产融资,此次新规最为刺痛人心的三个数字是50%、30%、200。
 
50%—非标债权占比任何时点不可超过集合信托规模的50%,什么是非标?对不起,没有标准,但“标”以外的都是非标,标有个白名单,央妈说了算。简单来说,只要没在交易所、银行间等场所发行的标准化产品,都是非标,信托的基本盘—信托贷款,也是非标。
 
再说一遍,资管不是放贷,资管配置债权更鼓励投向有流动性的标准化债权,没准50%的比例会越来越低。
 
非标让监管层厌恶,非标就是原罪。
 
30%—单家客户资金信托合计不可超过净资产30%,有没有感到监管对地产深深的恶意?对地产的针对性,不能更明显。
 
信托行业平均净资产规模在70亿左右,30%的集中度,平均一家客户的非标配置规模上限是20亿,做两笔业务,额度就没了。地产行业整体的非标规模,势必会受影响。
 
200人—信托必须私募,且单只产品不可超过200人,此条直接拉平信托与私募基金的募集要求,对信托资金端提出巨大挑战,此刻估计刚刚火拼抢下天津信托控制权的上实集团已经哭晕在厕所。
 
财富端单个投资人主力规模为100-300万,头部私行300-500万客户比例相对更高,以户均300万计算,单笔业务规模6亿,超过10亿募集难度陡增。
 
这意味着,超过10亿的融资需求,很难匹配资金。

与此次新规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前几日出台的《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及《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
 
不难看出,国家鼓励资金流向权益类市场和标准化债权市场,权益市场的扶持对象是新兴产业,那里是最需要资本支持的地方,而标准化债权业务更透明,风险暴露更充分,更容易进行净值化管理。
 
金融对房地产与实业的支持,完全是冰火两重天。
 
金融行业的所有规则,都是在划定资金流向,仅从三个数字就能看出,中央对地产行业的调控态度非常坚定,钱不能过多流向房地产,非标债权成为限制对象,这对房地产行业形成精准打击,行业整体降杠杆迫在眉睫。
 
据说以高负债著称的融创、恒大都已开始主动降杠杆,大家都看的明白。
 
所以,短期看,非标额度将更为紧张,信托报酬可能会水涨船高;但长期看,房地产行业规模见顶,整体行业杠杆呈下行趋势,行业将持续整合,房企对非标债权的整体资金需求可能会走弱,地产行业能够承载的非标债权规模存在不确定性。
 
非标不易,且行且珍惜。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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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信托新规是对房地产行业的精准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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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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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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