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公司股权架构设置及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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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22:00 5494 0 0
创业企业从创立、股权设置及变动发展到设计股权激励机制,每一个环节都需要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

作者:王再鸣

来源:金诚同达(ID:gh_116bfa8fc864)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启动建设以来,创新资源不断集聚,创业活力持续提升,平台能力显著增强,有力带动了创新创业深入发展。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充分发挥示范基地作为推进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持续提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能力和有效带动社会创业就业信心,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07月23日印发《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

近几年政府对创业创新的政策、资金支持吸引了不少创业者,那如何在创立企业时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设置良好的股权架构、掌握企业的控制权,在发展过程中设计激励机制并且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呢?

一、创业组织的形式及责任承担

个人创业时,可选择的组织形式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创立公司,也可能会通过受让公司股权的方式经营。

组织形式的选择不仅仅在于对发起人、出资、组织架构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各类组织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1. 个体工商户

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其经营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债务也是以个人财产或以家庭财产偿还。

2. 个人独资企业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 合伙企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

  股份有限公司(2人以上200人以下)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从责任承担的方式可以看出,除公司外的组织形式都存在需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创业初期建议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以降低风险。

二、创业公司股权结构设置

创业初期,如何进行股权结构设计是创始人关心的重要问题。创业者一般会与同学、朋友或亲戚进行合作,但又碍于情面觉得不好意思商谈股权设置,但股权结构关系到公司将来能否有效运作、健康发展,一定要慎重并根据客观情况决定。

1. 股权结构如何设置

如果只有一个股东,可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0%拥有股权。如果是2个或以上股东一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2人持股比例应尽量避免50%:50%,3人持股应尽量避免33%:33%:34%。2名以上股东的公司,如果其中一名股东想要对公司享有绝对的控制权,那么其持股比例需要超过2/3。

假设公司有四名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50%:40%:5%:5%,两个5%持股者将会成为50%和40%持股股东的被拉拢对象,不利于公司决定权的稳定性。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及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如果持有40%股权的股东是投资人,一旦出现他的决策与创业者不一致的情形,因投资人股权占比超过1/3,有可能使创业者无法推进公司重大决策。而如果选择50%:15%:15%:10%:10%的比例,公司创始人股东独大,投资人和其他股东的股份比例相对比较小,则有利于决策权的稳定。

2. 融资过程要充分考虑股权结构的变化

股权是把双刃剑,享有股权的人有不同的出发点。有的是为了自身利益和控制权,有的是为了公司的发展。创业者在进行股权分配的时候要充分考量,怎样设置股权架构才能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最为有利。

如果创业项目需要融资,不论是第几轮融资,相对其他因素而言融资期间的股权结构变化是对公司控制权影响最大的,因为融资协议规定的事项,不但涉及本轮融资之后权利的变化,还涉及下一轮融资后,投资人、创始人等利益的安排。如果您的公司在成立之初股权比例就有问题,建议创始人之间调整好之后再谈融资计划。在选择投资人时,找口碑良好,不要选太急功近利的人。

一些创业企业在融资的时候,都很希望争取到更高的估值,但是,假如创业者所创办的公司特别有成长性,其实更应该在意的是股份。估值时估得高一点,对企业而言,多的可能不过是几百万,但如果忽略了对股权是否合理的考量,未来在继续融资或者企业上市时,这几百万就有可能变成几亿甚至十几亿的价值,在收益上就会受很大损失。所以,股权应该是创业者心中最有价值的东西。有些创业者可能一开始没有清晰地意识到这一点。对个人而言,股权可能不是你追求的最终目标,却是你在梦想实现的时候唯一能够带来大的价值回报的基础。

3. 在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中应注意设计保护控制权的法律条款

1)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允许股权转让行为

  •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之间转让仅是变更了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减少了股东数量,不会产生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
  • 股东向股东外的人进行股权转让:当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时,股东之间的信任优势将受到冲击,尤其是股东较少的小型公司,由于外人受让股权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颠覆性危机。然而,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是无法被禁止的。因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章程应对向外人转让股权做出合适规定。现实中,小型公司可以禁止股权外部转让。因为股东如果认为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东的不当侵害,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除此之外,公司的稳定性应是最大的利益选择。至于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公司,对外转让不宜限制过严,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公司章程还是应适当从严。

2)股权继承

在公司章程没有事先约定的前提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此种模式,与上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相似,势必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危机。因此,继承与否,公司章程规定需要一定比例股东表决通过较为合适。但为了保护死亡股东及其亲属的利益,公司章程应规定死亡股东亲属在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按持股的比例负有收购其全部股权的义务或者公司通过法定减资程序返还死亡股东的股权利益。

三、创业公司股权激励机制设计

创始人要吸引优秀的人加入创业公司,调动大家工作的积极性,单打独斗不能将公司做大,关键要找对团队找对人。所以,股份期权的激励机制是非常好的方式,股份要与团队成员分享。创始人往往会想设置股权激励机制的同时,如何让公司的控制权还牢牢的掌握在自己手里,建立期权池并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能起到强化创始人对公司控制权的作用。

股份期权计划:是将部分股份提前留出,用于激励员工(包括创始人自己、高管、骨干、普通员工),是初创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最普通采用的形式,在欧美等国家被认为是驱动初创企业发展必要的关键要素之一。期权比例一般在10-20%,实践中5%-25%都有,根据公司行业特点、公司规模、经营情况等来确定。

我国公司法框架下股权是与注册资本对应,因此无法预留股权。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定在五十人以下,如果需要较为广泛的进行股权激励,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 虚拟股票: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被授予者可以据此享有一定数量的分红或股价升值权益。此类股权不享有表决权,不会涉及公司股权结构的实质性变化,公司也无需考虑股权来源。
  • 持股公司: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可避免激励对象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带来的一些不便。公司上市前一般采用这个做法。
  • 创始人或特定的人代持:设立公司时由创始人多持有部分股权或由特定的人来持有,公司、名义持有人、激励对象三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激励对象享有投资收益,名义持有人为名义股东,行权时以约定价格转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激励对象与名义股东对股权代持协议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如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激励对象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激励对象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创业企业从创立、股权设置及变动发展到设计股权激励机制,每一个环节都需要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创立企业时需要根据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选择组织形式,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佳。而在公司初创及融资过程中涉及的股权变动会涉及到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需要合理配置、谨慎考量。有限责任公司中最重要的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最好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的转让和继承予以限制,以维护股东的稳定。此外,企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可能会需要采取股权激励方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个或综合几种方案进行设计都是可行的,通过将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相统一,从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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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JT&N观点 | 创业公司股权架构设置及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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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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