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的行使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2021-01-26 18:23 4788 0 0
精彩内容,不容错过~

作者:延淑琪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一、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的行使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同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要依法平衡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企业重整的价值,管理人应当及时确定担保物是否为重整所必需,若不是,则应及时拍卖或者变卖。

可见,为了保持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确保重整成功和重整计划顺序执行,在重整期间,原则上是要停止对债务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担保债权人才可以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或由管理人对担保物进行拍卖变卖后优先清偿担保债权人。

那么对于与重整程序类似的预重整,担保物权的行使是否应受到限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理清预重整程序的法律地位。

二、预重整程序的法律地位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2条规定,要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指出“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5条规定,“继续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债权人有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债权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债权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在两个会议纪要中虽未采用“预重整”的概念,但其目的明确是要建立预重整制度。需特别注意的是,两个会议纪要均将预重整定性为利害关系人的“庭外重组、庭外商业谈判”,这应当是预重整制度的法律定性,即预重整是法庭外的程序,是各方利害关系人在自愿基础上自行进行的商业谈判。但是预重整与传统意义上的庭外重组的区别在于,能够将预重整阶段制定的并经多数债权人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程序启动后直接提交法院审查批准,使预重整中的债权人表决效力向重整程序延伸,进而简化重整程序、提高重整成功率。所以,预重整的规则具有间接性和后置性,也就是说,预重整规则的约束力并不表现为法院在预重整过程中的干预限制,而是各方利害关系人在预重整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规则,在转入重整程序后,法院将依据这些规则对预重整活动及其形成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严格的事后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从而迫使当事人在事前的商业谈判、信息披露、重整计划制定、权利人的表决等事项中不得不主动、自觉的遵守规则。

三、预重整过程中担保物权的行使

首先,在预重整程序中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并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基于预重整的法律地位及定性,司法权力不应在过程中过多干预,更不应当使其具有重整程序中启动的各种强制性法律效力,否则,将与预重整制度的设立宗旨和基本原则不符,还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变成规避法律的工具,冲击《企业破产法》中破产重整程序的依法实施。

但是,债务人企业的大额债权几乎全部为担保债权,重要资产作为担保物的比例通常很高,在没有司法强制力的情况下,债务人如何继续使用担保物?实践中通常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1)温州模式中强调府院银联动机制,通过寻求政府帮扶与金融债委会的沟通,协商暂缓行使担保权;

(2)通过给债权人提供替代担保等方式获得债权人的让步;

(3)向法院申请中止对担保物的执行;

(4)在存在投资人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①引入投资人提供借款清偿债务,投资人提供的借款作为共益债务,管理人可以在该抵押物上为投资人再次设定担保以维护投资人利益;

②将抵押财产直接转让给投资人;

③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替代担保取回质物或留置物。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破产微视界|预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的行使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大型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微信公众号ID:hprclaw。

171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特殊资产行业交流群
热门文章
推荐专栏
更多>>
  • 政信三公子
    政信三公子

    铛煮山川,粟藏世界,有明月清风知此音。呵呵笑,笑酿成白酒,散尽黄金。

  • 中证鹏元评级
    中证鹏元评级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最早成立的评级机构之一,先后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及香港证监会认可,在境内外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并具备保险业市场评级业务资格。2019年7月,公司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信用评级业务资质,实现境内市场全牌照经营。 目前,中证鹏元的业务范围涉及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公司债券评级、企业债券评级、金融机构债券评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评级、结构化产品评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评级、境外主体债券评级及公司治理评级等。 迄今为止,中证鹏元累计已完成40,000余家(次)主体信用评级,为全国逾4,000家企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和公司治理评级。经中证鹏元评级的债券和结构化产品融资总额近2万亿元。 中证鹏元具备严谨、科学的组织结构和内部控制及业务制度,有效实现了评级业务“全流程”合规管理。 中证鹏元拥有成熟、稳定、充足的专业人才队伍,技术人员占比超过50%,且95%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2016年12月,中证鹏元引入大股东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战略升级。展望未来,中证鹏元将坚持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强化投资者服务,规范管控流程,完善评级方法和技术,提升评级质量,更好地服务我国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微信公众号:cspengyuan。

  • 小债看市
    小债看市

    最及时的信用债违约讯息,最犀利的债务危机剖析

  • 雷达Finance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观点
    观点

    观点(www.guandian.cn)向来以提供迅速、准确的房地产资讯与深度内容给房地产行业、金融资本以及专业市场而享誉业内。公众号ID:guandianweixin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