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VS某直管市:激烈的管辖权“争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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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15:58 2180 0 0
看热闹,也看门道

作者:洛洛杨

来源:大话固收(ID:trust-321)

违约潮之下,信托公司和地方政府之间擦枪走火的纠纷不少见,但今天看到的一个特别生猛,值得专门八一下。

完整版案例可以查看裁判文书网,案号是(2021)京民辖终35号。哪家信托、哪个直管市都是公开可查的,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里不写名字。另外声明一下,本文仅为案例讨论,本人也不和任何一方有利益关系。

首先,我一看到这个被告就有点“惊”了,这家信托公司直接把地方政府送上了被告席,该地方政府级别属于县级市,中部某省直管市——猛是真的猛。

按一般人的思路,风险出来后就是告融资方,信托计划把钱借给你了,到期还不上,不告你告谁呢?

但是大家也知道,这种融资方的“真身”往往就是地方的一些小城投平台,性质属于工商企业,账上一堆土地和应收账款,身后背着一屁股债,即使官司打赢了,后面执行也是个老大难问题。

还有一层顾虑是,把这些平台送上被告席,无疑会公开它们的违约信息,导致对方再融资困难——那会不会更难把钱还上呢?

也是在这样的预期下,往往风险事件出现后,诉讼打官司不是信托公司的第一选择。

那这家信托公司为什么直接告地方政府呢?

我没有看到项目具体资料,根据裁定书的内容,整件事情的脉络应该是这样的:

  • 2017年6月,该市国资委下了一个决定,将一笔因安置房项目产生的、对应地方政府的应收账款(约9.3亿)从A城投公司划拨到了B城投公司

  • 2017年7月,该B城投公司作为债权人,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了信托公司,债务人是该市管委会(经政府授权),并以该笔债权为底层资产设立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发售收益权的款项转给了B城投公司。

  • 作为风控,A城投公司和B城投公司为本项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然后就是风险发生后(应该是去年5月到期),信托公司一鼓作气,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把该地方政府送上了被告席。

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民事案件一般是原告就被告,但优先当事人约定。估计该政府收到传票也是一脸懵,赶紧提了一个管辖权异议,主要讲了两点:

1、虽然你们这个协议里约定在信托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这个协议我没有签,也没有授权其他人签,约定对我无效;

2、既然约定无效,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该到我辖区的法院起诉

不要小看管辖法院的作用,什么“南山必胜客”这样的故事多了。对该政府的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主要意见如下:

1、就本案而言,《债权分割及转让协议》及《保证合同》本身就管辖法院的约定合法有效;

2、地方政府有没有参与协议制订,是否知情或授权,属于实体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审理范围

说白了,就是政府的异议被驳回了。

该地方政府不甘示弱,又上诉到了北京高院。核心意见只有一个,就是他们几个签的协议,上头没有我的章子,我不认可。

信托公司这时也插了一嘴:你说不知情,没有你的授权,管委会怎么能当这笔债的债务人的?

最后,北京高院一锤定音:

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当事人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就算合法有效。至于地方政府到底是不是这个协议的签约主体,实质上涉及到责任承担问题,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不影响管辖权的确定。

虽然是个简单的“管辖权争夺战”,双方也都是车轱辘话来回说,但这个裁定结果本身也很有参考意义。就我了解到的情况,虽然现在直接找地方政府做交易对手的政信项目没有了,但把政府是债务人的债权做成底层的项目不在少数。

比起弯弯绕绕找城投,直接找债务人是不是更有效率?

当然,这个债务人可能能量比较大……但信托公司也不是吃素的——这就很考验之前项目的合规水平了。同志们,准备工作要做在前面啊!

取得管辖权并不等于胜诉,这个案件很有典型意义,审判不是一时半会儿的事,但值得所有信托投资者关注。后续必定面临着对这笔债权的真实性、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等各个方面的举证,但毕竟是迈出了第一步。

讲真,能立案、能取得优势管辖权,就已经能说明一些问题了。至少给“能还钱”做了个铺垫,开了个好头。

对投资来者说,买项目前除了老生常谈的底层资质、交易对手之外,多看看确权文件、争议条款,毕竟项目风控到底扎不扎实,都在里面了。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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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信托公司VS某直管市:激烈的管辖权“争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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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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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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