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亿仲裁案背后:王健林被“连坐”的担保责任,给所有资本玩家上了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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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4日晚间,一则公告震动了整个资本市场——永辉超市(SH601933)发布消息称,公司已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国仲”)送达的终局裁决书,在与大连御锦贸易有限公司、王健林、孙喜双及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全面胜诉。

作者:陈超明 郭萌萌

来源:股度股权(ID:laws51)

2026年4月14日晚间,一则公告震动了整个资本市场——永辉超市(SH601933)发布消息称,公司已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国仲”)送达的终局裁决书,在与大连御锦贸易有限公司、王健林、孙喜双及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全面胜诉。

仲裁庭裁定,第一被申请人大连御锦需向永辉超市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约36.4亿元,并支付加速到期违约金约2.2亿元,合计超过38亿元。更令人瞩目的是,知名企业家王健林、孙喜双以及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被裁定就上述债务向永辉超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如果大连御锦无力支付这笔超过38亿元的巨额债务,王健林这位曾经的中国首富,将与孙喜双和一方集团一道,个人自掏腰包“买单” 。

这起案件,不仅是一场普通的企业债务纠纷,更是一场关于股权交易风险防范、担保条款设计逻辑、资本运作合规边界的教科书级警示。作为长期深耕资本市场法律事务的律师,笔者将从专业视角,深度剖析本案背后的法律逻辑、交易陷阱与风险防范之道。

第一章 事件始末:从“盘活资产”到“追债两年”的股权流转史

一、一场历时六年的“万达商管股权过山车”

要理解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需要将时间轴拉回2018年。那一年,为了拓展优质物业资源,永辉超市以约35.3亿元的价格,从一方集团手中买下了约3.9亿股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达商管”)的股权。这是一笔典型的产业资本对优质商业管理平台的战略性投资。

然而,五年之后,形势发生了根本性逆转。永辉超市自身业绩开始承压,连年亏损迫使管理层不得不重新审视每一项资产配置的合理性。永辉超市2025年实现营业总收入535.08亿元,同比减少20.8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高达25.50亿元。从2021年到2025年,永辉超市累计亏损已接近120亿元。永辉超市已从昔日零售行业的领军者,沦落为急需盘活资产、回笼资金以“续命”的亏损大户。

于是,2023年12月,永辉超市决定将所持有的约3.89亿股万达商管股份全部出售,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约为45.3亿元。受让方是被指定作为此次交易核心载体的大连御锦贸易有限公司。

二、分期付款:一个美好却危险的承诺

双方约定,这笔高达45.3亿元的转让价款,由大连御锦分八期支付。首期款项顺利到账,给了永辉超市一定的信心。然而,好景不长。本应于2024年3月31日到账的第二期款项,大连御锦就出现了逾期;随后,2024年6月30日的第三期款项再次逾期。

分期付款作为商业交易中常见的支付安排,本意是为了缓解买方的资金压力、促进交易的顺利达成。但在这一机制下,卖方实质上承担了买方履约能力不足的巨大风险。一旦买方出现现金流危机或经营恶化,分期支付就从一个“融资安排”异化为“债务黑洞”,卖方面临的是无休止的催收困境和遥遥无期的回款周期。

三、《补充协议》:引入“重量级”担保人的最后一搏

面对大连御锦屡屡违约的现实,永辉超市意识到必须采取补救措施。2024年7月26日,经过各方协商,永辉超市与大连御锦、王健林、孙喜双、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补充协议》。

这份《补充协议》的核心安排包括:

第一,调整付款方案。将剩余约38.4亿元的转让价款重新分为八期支付,其中第四期的付款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付款金额为3亿元。

第二,引入担保人。王健林(万达集团创始人)、孙喜双(一方集团实际控制人)、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为上述剩余转让价款的支付提供担保。

值得注意的是,大连御锦成立于2023年11月30日,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其唯一股东为北京一方明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而后者由一方集团100%持股。一方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孙喜双,正是王健林多年的核心好友与重要合作伙伴,双方在地产、文旅等多个领域有着长期深度合作。

也就是说,永辉超市一开始面对的对手,是一个注册资本仅50万元的空壳公司,背后站着的是一个巨大的关联方担保网络。大连御锦“以小博大”,用50万元的注册资本撬动了45.3亿元的资产收购——在资本运作的舞台上,这既是一种高明的杠杆技巧,也是一种危险的责任隔离设计。

四、再次违约:永辉超市“忍无可忍”

然而,即便是商界巨头王健林、孙喜双亲自站台担保,协议的履行依然未能避免违约的命运。2024年9月30日,第四期3亿元的付款义务到期,大连御锦再度未能支付。与此同时,王健林、孙喜双以及大连一方集团也未能承担起应尽的担保责任。

2024年10月,永辉超市决定不再容忍。永辉超市正式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大连御锦立即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约36.4亿元、支付加速到期违约金约2.2亿元,并要求王健林、孙喜双、大连一方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终局裁决:永辉超市“六项全胜”

2026年4月,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裁决全面支持了永辉超市的核心诉求:

·

1、第一被申请人大连御锦需向永辉超市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约36.4亿元;

2、大连御锦需支付加速到期违约金约2.2亿元;

3、大连御锦需支付律师费200余万元及财产保全相关费用;

4、第二被申请人王健林、第三被申请人孙喜双、第四被申请人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仲裁费1825.16万元由全体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6、裁决还明确规定,上述付款义务应由被申请人方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但截至公告披露日,被申请人尚未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法律逻辑深度解剖:为什么王健林“跑不掉”?

一、连带保证责任:“连坐”条款的法律威力

本案最引人注目的法律问题,无疑是王健林等个人及企业被裁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理解这一制度之前,有必要先厘清担保制度的基本分类。

(一)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根本区别

我国《民法典》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基本类型。

一般保证的核心特征是先诉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68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先起诉债务人,等法院判决执行之后仍无法清偿,才能转而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享有“先执行债务人财产”的程序性保护。

连带责任保证则完全不同。根据《民法典》第68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在连带保证之下,债权人拥有选择权。他可以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单独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不能以“债务人还有财产”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这正是本案中王健林所面临的法律处境。仲裁庭一旦裁定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永辉超市就可以直接绕过大连御锦,直接向王健林个人主张38亿余元的付款义务。这一制度的威力,在于它从根本上打破了债务人通过“金蝉脱壳”来规避责任的幻想——担保人的个人信用不再是“装饰品”,而是具有强制兑现力的“欠条” 。

(二)保证期间:担保责任的“保质期”

在连带保证责任的制度框架下,还有一个极易被忽视却至关重要的时间因素——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效窗口”,是债权人必须在这一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间界限。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自动免除。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本案中,永辉超市与各方于2024年7月签署《补充协议》,引入王健林等作为担保人,而大连御锦在2024年9月30日即发生第四期款项的违约。永辉超市在2024年10月即提起仲裁申请,从时间线上来看,永辉超市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了权利,保证了连带保证责任的有效性。

这一细节的实务价值不可低估。实践中,许多债权人在获得担保承诺后放松了警惕,等到债务人真正出现问题时,才发现保证期间早已届满,担保人的责任已经免除。保证期间不是“无限期保险”,而是有时效的“保质期” 。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并在违约发生后第一时间采取行动,是保全担保价值的关键步骤。

二、加速到期条款:违约后的“核武器”

本案裁决中还涉及一个重要的合同机制——加速到期。仲裁庭裁定大连御锦需向永辉超市支付“加速到期违约金”约2.2亿元。

加速到期条款,是商业合同中一种常见且极为有力的违约救济手段。其核心逻辑是:当债务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违约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宣布原本尚未到期的全部债务立即到期,并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

在分期付款的交易安排中,这一条款的价值尤为突出。如果没有加速到期条款,债务人即使发生了违约,债权人也只能就当期到期的款项进行追讨,后续尚未到期的款项还需要等到各自约定的付款日期届满后才能主张。这无疑大大延长了债权人的回款周期,也为债务人利用时间差转移资产、规避责任提供了可乘之机。

加速到期条款的效力来源于《民法典》第57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仲裁庭在裁决中支持永辉超市要求加速到期的仲裁请求,正是基于这一法律逻辑的充分适用。

对于律师和企业法务而言,在每一份分期付款合同中嵌入明确的加速到期条款,是防范信用风险的基本功。这一条款的设计需要关注几个关键要素:其一,加速到期的触发条件应当明确、具体,避免因表述模糊而在争议中产生解释分歧;其二,加速到期的范围应当清晰界定,是仅加速当期未付部分,还是全部未付债务;其三,加速到期后的违约责任计算方式应当明确约定。

三、仲裁路径选择的战略考量

本案选择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争议解决机构,背后有着深刻的战略考量。

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专业、高效、保密、终局四大优势。在涉及巨额商业纠纷的资本市场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更倾向于选择仲裁而非诉讼。

首先,仲裁的专业性。商事仲裁员通常由具有丰富商业法律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对股权转让、担保责任等复杂的商事争议有着更深的理解和更成熟的裁判经验。

其次,仲裁的高效性。相比诉讼程序,仲裁的程序更为灵活,审限更短,能够更快地实现权利的确认和救济。这对于处于财务困境中、急需回笼资金的永辉超市而言,时间就是生命。

再次,仲裁的保密性。仲裁不公开进行,裁决不向社会公开,能够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业声誉,避免因诉讼公开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最后,仲裁的终局性。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为当事人提供了确定的程序结果预期。

当然,选择仲裁路径也需要考虑其局限性:仲裁裁决的执行需要依靠法院的强制力保障;在涉及多人多方的复杂争议中,仲裁程序可能不如诉讼程序那样具有广泛的程序工具。

但无论如何,永辉超市选择仲裁路径并取得“六项全胜”的结果,为企业在重大商业争议中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样本。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不是“想当然”的事情,而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方当事人的资产分布、可能的执行地等因素进行综合权衡的战略决策。

第三章 关联方结构分析:50万注册资本如何撬动45亿交易?

一、大连御锦的股权架构深度透视

本案中一个引人深思的现象是:大连御锦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却承担了购买45.3亿元万达商管股份的巨额交易义务。

根据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披露的信息,大连御锦的股权结构呈现出明显的多层嵌套特征:

第一层:大连御锦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1月30日,注册资本50万元;

第二层:北京一方明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大连御锦的唯一股东;

第三层: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北京一方明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

最终控制人:孙喜双,为一方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这一股权结构的设计,在资本运作中具有双重功能。

从积极角度看,多层持股结构可以实现资产和风险的隔离。在正常的商业实践中,控股股东通过设立项目公司或特殊目的实体(SPV)来承接特定交易,可以防止某一交易的风险传导至控股股东的其他业务板块,实现有效的风险隔离。

但从消极角度看,这种结构同样可以被用作责任规避的工具。注册资本仅50万元的SPV承接了45.3亿元的收购义务,一旦收购方出现财务困难,债权人面对的是一个几乎没有偿债能力的空壳公司。如果没有有效的担保安排,债权人的债权将面临“竹篮打水一场空”的风险。

二、揭开公司面纱:永辉超市为何选择担保而非刺破?

面对大连御锦“小马拉大车”式的资本结构,有人可能会问:永辉超市为什么不直接主张“刺破公司面纱”,要求穿透到实际控制人孙喜双承担债务?

“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又称“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忽略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要求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然而,刺破公司面纱在实践中面临极高的证明标准和适用难度。根据《民法典》第83条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公司人格否认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第一,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第二,股东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三,滥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实践中,法院对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极其谨慎,通常在股东存在抽逃出资、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重混同、利用公司逃避债务等极端情形时才会考虑适用。在本案中,大连御锦虽然注册资本较低,但其股权结构清晰,没有证据表明存在严重的财产混同或欺诈行为,因此“刺破面纱”的路径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相比之下,通过合同安排在交易层面直接要求王健林、孙喜双等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是更为直接、更为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这不需要依赖法院对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认定,而是基于明确的合同约定直接追究担保责任。

这一策略选择,充分体现了永辉超市在交易结构设计上的风险控制智慧——与其寄希望于司法救济中不确定的人格否认,不如在交易之初就把担保锁定在合同层面。这一思路,值得所有从事重大资产交易的企业家和法务人员借鉴。

第四章 万达系债务困境全景:这不是一次孤立的违约

一、苏宁易购仲裁案的平行视角

将永辉超市的38亿仲裁案放置于更宏观的背景下审视,会发现这绝非万达系面临的孤立债务纠纷。

2025年,苏宁易购与万达之间的仲裁结果引起广泛关注。苏宁易购要求万达支付50.4亿元股份回购款的仲裁请求未获支持。而在此之前,根据2018年万达商业与投资方签署的对赌协议,若珠海万达商管在2023年年底前未能成功上市,22家投资者可要求万达按照8%的年收益率回购部分或全部股权。

二、融创95亿仲裁案的连锁反应

此外,融创集团也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万达集团提起了仲裁,要求万达集团和万达商管支付相应的股份回购款95亿元。万达内部人士对此回应称,双方在投资协议中并没有签订业绩对赌条款,目前也不存在必须回购股权的情况。

从苏宁到融创,从永辉到各方投资者,万达系面临的债权人矩阵正在快速扩大。万达商管上市受阻触发的一系列回购义务和债务清偿压力,正在形成一个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

这一背景对永辉超市仲裁裁决的后续执行具有重要影响。当王健林个人需要同时面对多个债权人的追偿时,其个人资产的可执行性、各个债权之间的清偿顺位、执行竞合等复杂问题将随之浮现。

三、强制执行的前景与不确定性

尽管永辉超市在仲裁层面取得了全面胜利,但“纸上富贵”与“真金白银”之间,还有一道名为“执行”的鸿沟。

根据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付款义务。但截至目前,被申请人尚未履行相关义务。如果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付款义务,且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还款,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高,对王健林和孙喜双而言,亦会对其名下公司产生一定影响,比如导致公司融资受阻,或其持有的公司股权遭到法院冻结等。

从程序上看,仲裁裁决的执行需要经历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财产查控与冻结。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全面查控,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第三,资产处置与分配。对于冻结的财产,法院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处置程序,并将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分配给申请执行人。

第四,限制高消费与失信被执行人。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包括禁止乘坐飞机、高铁,禁止入住星级酒店,禁止购买不动产等。

对于王健林个人而言,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作为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也可能受到连带影响,包括银行贷款审批受限、商业合作受阻等。个人信用的崩塌,可能引发商业信用的全面坍塌。

四、大连御锦的资金状况评估

从公开信息来看,大连御锦的偿债能力存在重大疑问。这家成立于2023年11月的公司,注册资本仅50万元,至今运营时间不足三年。在收到首期付款后,从第二期开始就频繁出现逾期,表明其自身的资金储备和融资能力极为有限。

因此,永辉超市真正能够“拿到钱”的希望,恐怕要寄托在作为连带保证人的王健林、孙喜双和一方集团身上。而这三人/企业的资产状况、债务负担和支付意愿,将成为后续执行程序的核心变量。

第五章 法律启示录:给资本市场参与者的七条忠告

一、对债权方(卖方)的实务建议

忠告一:分期付款必须匹配加速到期条款

任何分期付款的交易安排,都必须嵌入明确的加速到期条款。该条款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

1、明确的触发条件,如“任何一期款项逾期超过XX日”或“累计逾期超过XX日”;

2、清晰的加速范围,明确是仅加速当期未付部分还是全部未付债务;

3、明确的违约后果,包括加速到期后的利息计算、违约金标准等;

4、加速到期的通知方式和生效时间。

加速到期条款不是“可有可无”的装饰品,而是分期付款交易中最重要的风险控制工具。没有加速到期条款,卖方的回款周期将被人为拉长,买方也获得了通过“选择性违约”来变相占用资金的空间。

忠告二:担保人选择要“既要看人,也要看资产”

担保安排的价值,取决于两个因素: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和担保的可执行性。

在担保人选择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优先选择有实际偿债能力的担保人。个人担保的价值,取决于该个人的净资产规模和资产流动性;企业担保的价值,取决于该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和现金流状况。在本案中,永辉超市成功将王健林个人纳入担保体系,这一安排的战略价值不容低估——与大连御锦这种注册资本仅50万元的空壳公司相比,王健林个人的资产规模提供了更为可靠的偿债保障。

第二,担保方式的组合设计。可以采取“公司担保+个人担保”的组合模式,形成多层次的偿债保障体系。公司担保具有法人独立性的制度优势,个人担保则可以通过穿透到自然人实现责任的最终落地。

第三,担保合同的精细化起草。包括保证方式的明确界定(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保证范围的具体约定(是否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的合理约定(避免过短导致保证责任提前消灭)。

忠告三:保证期间是“不可错过的窗口期”

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生命线” 。一旦错过,即使保证合同写得再完美,也将沦为一纸空文。

实务中,债权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长度,建议覆盖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至少三年,以留有充分的追索时间;

2、建立担保台账系统,对每一笔担保的保证期间届满日期进行动态监控;

3、在主债务人发生违约后,第一时间(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主张方式包括发送书面催款函、提起诉讼或仲裁等;

4、保留主张权利的有效证据,如快递单、送达回执、仲裁受理通知书等。

忠告四:仲裁条款的设计与争议解决策略

在重大交易中,争议解决条款不是“格式条款”,而是一个需要量身定制的战略决策。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以下争议解决安排:

1、选择有良好声誉和专业能力的仲裁机构,如贸仲、上国仲、北仲等;

2、明确仲裁地、仲裁语言、仲裁规则;

3、考虑是否需要约定简易程序或紧急仲裁员程序以应对紧急情况; 

4、在涉及多份关联协议的复杂交易中,确保各份协议的争议解决条款保持一致,避免因程序冲突而导致权利行使的障碍。

二、对担保方(卖方担保人)的风险警示

忠告五:连带保证不是“签字游戏”

对于即将或已经成为他人债务担保人的个人或企业而言,本案提供了一个沉痛的警示:连带保证不是签字游戏,签字那一刻起,你的全部资产都可能被置于风险之中。

在决定提供担保之前,应进行以下评估:

1、主债务人的资信评估:主债务人是否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偿债记录?是否有足够规模的资产可供执行?

2、担保金额的合理性评估:担保金额是否与自身净资产规模相匹配?一旦被追偿,自身是否有能力承担?

3、反担保安排的谈判:在为主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同时,是否能够要求主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以是股权质押、不动产抵押、第三方保证等形式。

4、保证期间的谈判:争取将保证期间约定得尽可能短,或在合同中设置保证责任逐步递减的机制。

忠告六: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的隔离策略

对于高净值个人而言,个人担保的威力在于——它突破了公司法人独立性的保护屏障,将个人资产直接暴露于债权人追索之下。

因此,在不得不提供个人担保的情况下,应提前做好个人资产的结构化安排:

1、家庭信托的安排:将部分资产置入不可撤销的家族信托,通过信托结构实现资产保护;

2、夫妻财产的合理安排:根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合理规划夫妻财产归属;

3、保险产品的利用:特定保险产品可能具有避债功能,可作为个人资产保护的工具之一;

4、跨境资产布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部分资产配置于境外,实现地域性的风险分散。

但必须强调的是,任何资产隔离安排都必须在债务形成之前完成。在主债务已经形成后、担保责任已经被触发后再进行资产转移,可能面临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而予以撤销的风险。

三、对资本市场整体参与者的一般启示

忠告七:尽职调查的“三维穿透法”

本案揭示了一个深刻的教训:尽职调查不能停留在表面。

在参与重大资产交易时,应建立“三维穿透”的尽职调查体系:

第一维:法律主体穿透。不仅要审查签约主体的法律资质,还要穿透其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关系,评估是否存在“以小博大”的杠杆交易风险。

第二维:财务能力穿透。不仅要审查签约主体的财务报表,还要评估其现金流状况、债务负担、资产变现能力,判断其是否具备真实的履约能力。

第三维:担保能力穿透。在引入担保安排时,不仅要审查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还要评估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债务负担、过往履约记录,判断担保是否具有真实的可执行价值。

这一“三维穿透”的尽调方法论,不仅适用于本次万达商管股权交易这样的超大额交易,也同样适用于日常的商业合作。表面的华丽包装之下,可能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敞口。只有穿透层层迷雾,才能看清交易对手的真实面目。

第六章 本案对企业家的深层启示:担保不是“人情债”

一、“朋友圈担保”的文化反思

本案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是:王健林之所以被卷入这场38亿的担保纠纷,根源在于其与孙喜双多年的“商业伙伴关系”。

孙喜双是王健林多年的核心好友与重要合作伙伴,双方在地产、文旅等多个领域有着长期深度合作。在这种“兄弟情谊”的商业文化下,提供担保往往被视为“讲义气”的表现,而不是一项严肃的法律义务。

然而,法律不讲人情。一旦签字落笔,担保合同就成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件。王健林为孙喜双旗下公司提供担保的初衷,或许是对多年合作伙伴的信赖和支持。但当大连御锦出现违约、孙喜双未能及时化解危机时,这份担保承诺就变成了一纸38亿元的“欠条”。

这给所有企业家带来的启示是:担保不是“人情债”,而是一项需要严谨评估的法律义务。在决定为商业伙伴提供担保之前,需要跳出“兄弟情谊”的情感框架,回归理性决策的逻辑。

二、对赌文化与上市压力的警示

从更大的视角来看,万达商管一系列债务纠纷的背后,折射出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资本市场的“对赌文化”与上市压力,如何放大企业的债务风险。

万达商管与多家投资方签署的对赌协议,核心条款是:若在约定时间内未能完成上市,万达方面须按约定的收益率回购投资方的股权。这种安排本质上是一种“类债权融资”,将股权投资的回报与上市时点强行绑定。

当资本市场环境发生变化、IPO窗口收紧时,这种对赌安排就变成了悬在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万达商管未能如期上市,对赌协议的回购义务纷纷触发,各方债权人的追偿如同潮水般涌来。

这一现象对资本市场的参与者的启示是:对赌条款是把双刃剑。它能够在融资阶段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但一旦触发,其带来的偿债压力可能远超企业的承受能力。

在商业实践中,应当审慎对待对赌条款的设置,避免过度依赖“上市退出”这一路径假设。融资方应当在融资协议中争取更为宽松的回购触发条件,或在上市受阻后主动与投资者进行债务重组谈判,避免陷入“债务围城”的被动局面。

第七章 本案执行前景展望

一、仲裁裁决执行的程序路径

永辉超市虽然取得了仲裁裁决的全面胜利,但仲裁裁决的执行才是一场“持久战”的开始。对于永辉超市而言,仲裁的胜利只是“上半场”,“下半场”——强制执行——才是真正决定38亿能否落袋为安的关键。

执行程序的核心步骤包括:

第一,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仲裁法》第6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涉及大连御锦(住所地大连)、王健林(住所地北京/大连)、孙喜双(住所地大连)、一方集团(住所地大连),因此执行管辖法院可能包括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申请强制执行。永辉超市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附上仲裁裁决书正本、仲裁协议、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正式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第三,财产查控。法院受理后,将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进行系统查询。

第四,资产冻结与处置。对于查控到的资产,法院将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并通过评估、拍卖、变卖等程序进行处置,将处置所得款项分配给申请执行人。

二、可能遇到的执行障碍

然而,永辉超市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以下障碍:

第一,资产分散与隐匿。王健林、孙喜双等人的资产可能分布在全国乃至全球多个地区,部分资产可能通过信托、代持等方式进行了隐匿安排,给法院的财产查控带来挑战。

第二,多债权人竞合。如前所述,万达系面临苏宁、融创等多方债权人的追偿,永辉超市的债权可能面临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执行竞合问题。在同一财产上可能存在多个查封、冻结措施时,执行法院需要根据查封顺位来确定清偿顺序。

第三,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可能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如主张执行标的物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主张执行程序违法等,这些异议将通过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进行审查,可能拖延执行进程。

第四,跨境执行的复杂性。如果王健林等人在境外拥有资产,永辉超市还需要启动跨境执行的程序,包括向境外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仲裁裁决,这一过程将涉及国际司法协助、不同法域的法律冲突等复杂问题。

三、从“纸上富贵”到“真金白银”的变数

综合来看,从仲裁裁决的胜利到38亿资金的真正到账,永辉超市面前还横亘着诸多变数。

从积极的角度看,王健林作为中国商界的标志性人物,其个人声誉和社会影响力决定了其有较强的意愿和能力来履行担保责任。一旦王健林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作为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其名下公司的银行贷款审批、商业合作、政府项目参与等都可能受到严重影响。因此,王健林选择主动履行裁决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从消极的角度看,万达系当前面临的债务压力不容小觑。如果王健林个人资产已经被其他债权人先行冻结,或者其流动性不足以覆盖38亿元的债务,永辉超市的回款过程可能会相当漫长。

在这一过程中,永辉超市需要做好以下准备:一是尽快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争取取得首封顺位;二是密切关注其他债权人的执行动态,积极参与执行分配程序;三是在适当时机与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和解谈判,争取以部分让步换取快速回款。

结语:38亿的教训——在商言商,契约才是最终的信仰

永辉超市38亿仲裁案的尘埃落定,表面上是一个资本故事的句号,但在专业律师眼中,这更是一个深刻的警示符号。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资本市场的游戏中,没有永远的赢家,只有永远的风险。永辉超市六年前斥资35.3亿买入万达商管股权时,没有人预见到今天的困局;王健林在《补充协议》上签字成为担保人时,或许也没有想到38亿的个人担保会成为现实。

但法律就是法律,契约就是契约。签字的那一刻起,无论是百亿身家的首富还是日薄西山的传统零售巨头,都必须遵守相同的规则。在法律的视野里,没有“太可惜”的豁免,也没有“太意外”的破例。

对于每一位资本市场的参与者而言,这起案件传递的终极启示是:商业合作可以讲人情、讲江湖义气,但担保合同只能讲规则、讲法律。在涉及重大利益的交易中,情感因素的介入往往会模糊风险的边界,让人在不知不觉中踏入法律责任的陷阱。

永辉超市的“讨债”之路或许还远未到终点——从裁决生效到强制执行,从资产查控到最终回款,永辉超市还将面临一场更为漫长的法律马拉松。但仲裁裁决的全面胜利,至少为永辉超市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法律支点,让这笔38亿的债权从“应收账款”变成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

无论最终结果如何,这起案件都将成为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再次验证了一个朴素而深刻的真理:在商业世界里,契约不是一张纸,而是所有人必须遵守的终极信仰。

而当这一信仰遭遇挑战时,法律——而不是人情——才是最后的裁决者。

//本文作者

陈超明

■ 盈科华南区金融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资本市场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 执业领域:股权领域(设计、激励、基金、融资、并购)、境内外IPO相关法律事务;股权领域疑难民商事诉讼、不良资产领域疑难诉讼及执行法律事务

郭萌萌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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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38亿仲裁案背后:王健林被“连坐”的担保责任,给所有资本玩家上了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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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于股权(设计、激励、并购、基金、融资、IPO)领域解决方案设计.微信公众号ID:laws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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