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ITs时代来临,私募基金如何获取项目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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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22:03 2414 0 0
基于国家对REITs试点工作的大力支持,对于私募基金而言,也意味着新的投资机会,这种机会在于提前寻找到适合做REITs试点项目的基础资产。

作者:王平lawyer

来源:法园金融法律研究(ID:LAW_FINANCE_WP)

2022年1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专门出台税收政策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REITs试点工作的关键在于找到合适的基础设施资产。在国家层面,即建立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基于国家对REITs试点工作的大力支持,对于私募基金而言,也意味着新的投资机会,这种机会在于提前寻找到适合做REITs试点项目的基础资产。

对于如何寻找合适的基础资产,作为《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附件的《对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REITs试点项目鼓励的地域及行业

1、(REITs)试点项目鼓励的地域

全国各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重点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 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

2、(REITs)试点项目鼓励的行业领域

(REITs)试点项目鼓励的行业主要集中在交通、能源、市政、生态环保、园区、仓储物流及新型基础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有供水、发电等功能的水利设施,自然文化遗产、国家 AAAAA 级旅游景区等具有较好收益的旅游基础设施,也属于探索试点的范围。另外,还明确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商业地产项目不属于试点范围。

二、REITs试点项目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对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要求》对(REITs)试点项目项目应满足的基本条件进行了详细罗列,笔者总结为以下五个要点:

1、基础设施项目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土地使用依法合规。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依法合规直接或间接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或经营收益权。项目公司依法持有拟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的底层资产。项目公司不一定必须拥有土地使用权,但土地使用必须合法合规。

2、基础设施项目具有可转让性。包括转让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项目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项目公司股权、特许经营权、经营收益权、建筑物及构筑物转让或相关资产处置存在限定条件或障碍的,相关障碍已解除,并取得相关部门无异议函等文件。

3、基础设施项目成熟稳定。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收益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预计未来 3 年净现金流分派率(预计年度可分配现金流/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 4%。 

4、资产规模符合要求。首次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的项目,当期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 10 亿元,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以控股或相对控股方式持有、按有关规定可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的各类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拟首次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资产规模的 2 倍。 

5、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等参与方符合要求。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近 3 年在投资建设、生产运营、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项目运营期间未出现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重大合同纠纷。 

三、私募基金基础资产储备投资机会分析

对于私募基金而言,储备(REITs)试点项目将是一个重要的投资机会。但是开展储备(REITs)试点项目,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其一、对拟储备的(REITs)项目,必须严格开展尽职调查,确保项目合法合规,符合《对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要求》的要求。即便不符合要求,也可以通过整改符合要求。

其二、结合自身管理产品规模及产品策略开展此类业务,毕竟REITs 项目有规模要求。如果自身基金规模较小,或资金的用途与项目的情况不匹配,则不适合开展此类业务。当然,也可以通过与其他机构合作等方式提升基金规模参与此类业务投资。

其三、投资的目的终究是为了赚钱,对项目本身未来的收益进行合理测算,也是投资成败的关键。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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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REITs时代来临,私募基金如何获取项目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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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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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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