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超明 郭萌萌
来源:股度股权(ID:laws51)
【引言】 2026年4月中旬,A股年报披露进入最后冲刺期。在45家公司密集拉响ST风险警报的当口,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华鹏,证券代码:603021)却上演了一出令人瞠目的“逆势狂欢”——三个交易日股价涨幅偏离值超12%,资金蜂拥涌入,市场关于重组的猜测甚嚣尘上。
然而,狂欢背后是残酷的现实:2025年最高预亏2.63亿元,期末净资产预计-2.08亿元至-1.39亿元,退市风险警示(*ST)箭在弦上;一纸7000万元的借款纠纷诉讼将公司卷入其中,原告竟是控股股东海科控股,被告是第二大股东的母公司;审计机构“临阵换所”,年报审计前审计项目合伙人临时换人。
一边是“火中取栗”式的游资炒作,一边是基本面断崖式崩坏的冰冷现实,ST华鹏这场缺乏实质利好支撑的“危险游戏”还能持续多久?而在这场注定悲剧的闹剧中,隐藏着哪些投资者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金博弈,是否触碰了《公司法》的红线?“临阵换所”背后是否存在“购买审计意见”的合规隐患?退市后受损投资者的索赔路径又在哪里?
本文以ST华鹏案为切入点,结合《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剖析退市风险警示公司的法律风险链,并从投资者保护的视角提出实务建议。
一、案例全景:ST华鹏的“冰与火之歌”
(一)基本面:悬崖边上的ST华鹏
ST华鹏(山东华鹏,603021)主要从事玻璃制品的生产和销售。然而,这家主营业务相对传统的公司,近年来却在财务悬崖的边缘反复试探。
根据公司2026年1月24日披露的《2025年年度业绩预告》及后续系列风险提示公告,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ST华鹏预计2025年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2.63亿元至-1.94亿元,业绩持续亏损;预计2025年度期末净资产为-2.08亿元到-1.39亿元,净资产告负。
净资产为负,意味着公司已陷入“资不抵债”的财务危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即构成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法定情形。
更令人担忧的是,在2025年1月24日发布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后,ST华鹏又于2026年3月21日发布了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并明确表示“2025年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至少再披露1次风险提示公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两次及以上的风险提示,意味着退市风险已进入“倒计时”状态。
雪上加霜的是,ST华鹏的全资子公司山东华鹏石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现金流压力,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其在控股股东海科控股处的五笔融资款已于2025年12月25日发生违约,逾期金额共计2751.17万元。同时,截至2026年4月13日,ST华鹏及子公司过去12个月内还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8起尚未披露的仲裁、诉讼事项,涉案金额合计达448.35万元。
(二)二级市场:逆势三连涨的“反常狂欢”
就在退市风险警报即将拉响的危急时刻,ST华鹏的股价表现却显得极为反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ST华鹏股票于2026年4月9日、4月10日、4月1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市场表现与基本面的严重背离,引发了投资者的广泛关注与关于公司是否即将重组的猜测。对此,ST华鹏在异动公告中明确指出:“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的情形,未来可能存在股价快速下跌的风险。”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第二大股东书面发函查证,从海科控股及绿色资本等出具的函证回复来看,截至目前,除山东华鹏已披露的事项外,不存在涉及山东华鹏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换句话说,这场股价的“逆势狂欢”,缺乏任何实质性的重大利好支撑,大概率是一场由游资主导的“末日轮”行情。
(三)诉讼风云:控股股东“告”第二大股东,7000万借款纠纷牵出资金黑洞
就在发布股价异动公告的同一天,ST华鹏公告了公司作为第三人涉及的一起巨额诉讼。
原告海科控股(ST华鹏的控股股东)认为,被告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发展”,系ST华鹏第二大股东绿色资本的母公司)违反协议约定,将ST华鹏经营资金提前偿还7000万元借款。因此,原告请求法院确认相关《还款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7000万元,判令被告就第三人因本案导致的182万元利息损失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是一起极具戏剧性的诉讼:控股股东“告”第二大股东的母公司,而上市公司自己却是“第三人” 。虽然ST华鹏在诉讼中的角色是“第三人”,但这笔7000万元的高额资金归属纠纷,无疑让公司本就面临巨大压力的现金流雪上加霜。
更为耐人寻味的是,ST华鹏董事长、总经理刘东广此前长期担任海科控股的金融总监,2024年11月方入职山东华鹏。这一人事安排,使得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加错综复杂。
(四)审计变局:年报审计前“临阵换所”
在年报审计的紧要关头,ST华鹏还经历了一场审计机构“换人”的动荡。
公司于2025年底改聘成立仅数年的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在支付了约139万元审计费后,原定审计报告项目合伙人却因“工作变动”突然换人。
在退市新规的高压线与监管“零容忍”的红线之间,“临阵换所”已不再仅仅是常规的合约更迭,而是演变为一场涉及风险规避、生存博弈与监管角力的复杂棋局。对存在退市风险的*ST公司进行穿透式监管,遏制其购买审计意见等行为,已成为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方向。
二、法律剖析之一:退市风险警示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实务要点
(一)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的法定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触发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即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的主要情形包括:
1、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满足该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满足该条件);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
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已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前述情形;
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ST华鹏触及的是上述第二条: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公司业绩预告,2025年度期末净资产预计为-2.08亿元至-1.39亿元。
(二)从“*ST”到终止上市的演化路径
财务类强制退市遵循“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 的两步走路径。具体而言:
第一步(触发*ST) :第一年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如净资产为负、净利润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等),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
第二步(终止上市) :第二年若仍未能消除退市风险(即继续触及相关指标),或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直接终止上市。
ST华鹏目前正处于“第一步”的临界点——若2025年年度报告正式确认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将立即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届时,公司股票将停牌5个交易日后复牌,并正式冠以“ST华鹏”字样。
(三)上市公司防范退市风险的法律合规要点
对于面临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而言,当务之急并非“保壳”炒作,而是通过合法合规的路径改善经营、修复财务指标。从法律合规角度,上市公司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其一,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更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定,不得选择性披露、提前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其二,审慎应对审计程序,不得干扰审计独立性。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开展年度审计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阻挠或施压审计机构发表审计意见。任何试图“购买审计意见”的行为,均可能构成证券违法行为,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其三,严格规范关联交易,避免损害公司利益。 ST华鹏案中控股股东与第二大股东之间的7000万元借款纠纷,恰恰暴露了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及程序合规性。
三、法律剖析之二: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金博弈——以ST华鹏7000万元借款纠纷为切入点
(一)案件事实:一场“股东告股东”的连环局
让我们仔细剖析这起诉讼的关键事实:
原告: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ST华鹏的控股股东;
被告一: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ST华鹏第二大股东绿色资本的母公司;
第三人: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ST华鹏)——上市公司本身。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山发展与ST华鹏于2022年12月30日签署的《还款协议》无效;判令山发展向ST华鹏返还7000万元;判令山发展和另一被告胡磊连带赔偿ST华鹏182万元利息损失等。
表面上看,这是控股股东海科控股“挺身而出”为上市公司追讨资金,似乎是在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然而,深入分析便会发现,这起诉讼远非表面那么简单。
从公告披露的信息来看,海科控股的核心主张是:山发展违反了与海科控股的协议约定,将山东华鹏经营资金提前偿还了7000万元借款。也就是说,海科控股认为,这笔7000万元的还款“提前了”,违背了海科控股与山发展之间的某些安排。
问题在于:为什么海科控股有资格就ST华鹏与山发展之间的还款协议提起诉讼?海科控股与山发展之间的“协议约定”究竟是什么? 公告并未披露。
(二)控股股东忠实义务的法定框架
控股股东的忠实义务,是公司治理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制度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确立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基本准则。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控股股东是否“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往往面临诸多挑战。从现行公司法条文看,并未对“关联借款”场景下的股东回避表决作出强制性规定,仅在第二十二条原则性禁止“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未明确关联股东的回避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章程的个性化约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若公司章程已明确规定“涉及公司与股东本人或其关联方交易事项,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则股东在表决关联借款议案时应当回避。否则,股东的回避义务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关联交易的管理要求更为严格。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均应当及时披露。对于重大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从ST华鹏的情况来看,7000万元的金额显然已远超披露门槛和股东大会审议门槛。然而,这笔资金是何时以何种方式从上市公司流出的?相关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披露程序?这些疑问,恰恰是投资者需要高度关注的焦点。
(三)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辨析
在ST华鹏案中,一个潜在的法律问题是:山发展要求ST华鹏提前偿还7000万元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或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典型案例中认定:以借款名义向股东转款,结合股东关于出资款系中介公司过桥资金验资的陈述,可以认定该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股东出资款转出,构成抽逃出资。
四川简阳法院审结的一起股东抽逃出资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股东抽逃出资不仅损害了公司的资本充实原则,也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院也在相关案例中确认,既是高管又是发起人的股东,应对其他发起人抽逃出资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从ST华鹏的现状来看,公司净资产已为负值,偿债能力严重不足。在此背景下,任何资金的不当流出都可能对债权人造成实质性损害,进而触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刺破公司面纱”)的适用条件。
(四)司法裁判的启示:茂化实华案与金盾股份案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资金博弈的法律边界,不妨对比分析两个类似的典型案例。
茂化实华案:茂化实华(000637)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达到85%,在一次股东会上,该控股股东未回避表决,通过了向其控股子公司借款1亿元的议案。少数股东佰信海洋认为,该表决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起诉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最终,现行公司法并未对“关联借款”场景下的股东回避表决作出强制性规定,但公司章程若有规定则必须遵守。此案的启示在于:公司章程的设计对于约束控股股东行为至关重要。
金盾股份案:金盾股份原董事长周建灿通过伪造上市公司公章,为其控制经营的金盾集团系公司及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共致使该公司卷入诉讼案件41起,案涉钱款约29亿元。最高检抗诉重申了法人对外担保规则:法人不应为股东滥权“买单”。此案的启示在于:公章管理和内部审批流程的规范,是防范控股股东越权行为的“第一道防线” 。
对比而言,ST华鹏案虽尚未达到金盾股份案的严重程度,但控股股东与第二大股东之间的资金博弈,以及上市公司作为“第三人”的尴尬角色,无疑暴露了公司在公司治理层面的深层问题。
四、法律剖析之三:“非理性炒作”背后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动向
(一)股价异动与信息披露义务
ST华鹏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在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负有主动核查并及时披露的义务。
ST华鹏已在异动公告中明确表示“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的情形,未来可能存在股价快速下跌的风险”。这一提示虽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但投资者是否真正重视了这一风险提示,仍然是一个问号。
从司法实践来看,上市公司在面临退市风险时披露的“风险提示”,能否构成对投资者损失的免责抗辩,取决于多个因素:风险提示是否明确、充分;是否以显著方式突出提示;投资者是否有理由相信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重大利好等。
(二)“末日轮”行情的法律特征:以*ST熊猫九连板为例
ST华鹏的股价异动并非孤例。2026年以来,多只面临退市风险的*ST股票均出现了类似的反常上涨行情。
ST熊猫案是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ST熊猫股价自2026年3月10日起连续9个交易日大幅上涨,已连续触及2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股价短期内上涨过快,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
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分析认为,*ST熊猫股价大幅波动的背后是游资在炒作“扭亏为盈、摘星去帽”的相关话题。知名财税审专家刘志耕进一步分析了四个深层原因:一是“摘帽”预期点燃了市场情绪;二是游资主导了短期投机,公司市值小、流通盘轻,易被游资操控;三是题材叠加增强了热度;四是情绪抱团放大了涨幅。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总结道,此类股价异动是高风险偏好资金与信息博弈共振下的“末日轮”行情。
ST熊猫之后,上交所当晚即发布通报,对ST熊猫等异常波动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进行重点监控。证监会也亮剑,对长药锁定退市、立方遭警示等类似情形进行从严处理。
ST华鹏案与此高度相似:基本面崩坏、退市风险高悬、游资炒作推动股价逆势上涨、监管密切关注。这场“危险游戏”的结局,很可能与*ST熊猫如出一辙——“天地板”后一地鸡毛。
(三)操纵市场与内幕交易的法律红线
在非理性炒作行情中,有两个需要高度警惕的法律风险: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七)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
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证券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三条对内幕交易行为作出了严格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样严厉: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ST华鹏的股价异动过程中,若存在游资集中炒作、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操纵,或存在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行为,相关行为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四)2026年退市新规下的投资者保护新格局
2026年,A股退市制度迎来重大改革。新规全面收紧,取消暂停上市缓冲期,触发退市条件后直接进入15个交易日整理期,退市流程较此前缩短超50%,留给投资者反应的时间大幅减少。
这一制度变化对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风险识别能力成为投资基本功。 在退市流程大幅缩短的背景下,投资者必须能够自主识别上市公司的退市风险信号,包括:多次发布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审计机构频繁变更、净资产持续为负、营收持续下滑等。
第二,理性投资理念至关重要。 “火中取栗”式的投机行为,在退市新规下面临着更高的风险。一旦公司触及退市条件,投资者将面临“15个交易日整理期”后股票终止上市的命运,损失可能无法挽回。
第三,维权意识需要提升。 对于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应当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依法主张赔偿权利。
五、法律剖析之四:“临阵换所”的合规底线与审计独立性
(一)ST华鹏的“换所”风波
在年报审计的紧要关头,ST华鹏经历了一场审计机构变动。
公司于2025年底改聘成立仅数年的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在支付了约139万元审计费后,原定审计报告项目合伙人却因“工作变动”突然换人。
从时间节点来看,2025年底改聘审计机构,属于年报审计的关键窗口期。而在此之后,审计项目合伙人的临时更换,更是在本已紧张的年报审计过程中增添了不确定性。
(二)审计机构变更的法律规制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这意味着,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年报出具的审计意见,不仅是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背书”,更是审计机构自身法律责任的来源。
从监管实践来看,中注协数据显示,截至3月24日,共有57家会计师事务所向中注协报备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变更信息,涉及上市公司637家。其中,28家于2026年年初变更。
在年报审计关键节点,中注协发文提示,防范频繁变更审计机构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督促事务所坚守独立、客观、公正底线,做好资本市场“看门人”,不能让“换所”将审计独立性“换”没了。
(三)“购买审计意见”的法律风险
“临阵换所”之所以引发高度关注,核心原因在于其可能隐藏的“购买审计意见” 行为——即上市公司通过更换审计机构,获取更有利的审计意见,以规避退市风险警示。
需要明确的是:“购买审计意见”行为具有多重法律风险。
其一,违反审计独立性要求。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遵守独立性要求。若审计机构因上市公司的压力而出具不实的审计意见,将面临行业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其二,可能构成证券违法行为。 若上市公司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审计意见,或审计机构出具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均可能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其三,审计机构面临“资格罚”风险。 实践中,已经有会计师事务所因配合公司造假、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被地方证监局依法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拟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将违规出具报告的处罚额度,由现行法的最高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提高至10倍;情节严重的,暂停业务直至吊销执业许可;明确因出具虚假报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终身禁业。
对于ST华鹏而言,“临阵换所”是否意味着审计风险加剧,需要投资者保持高度警惕。若最终审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将直接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第三类法定情形,使公司的处境雪上加霜。
六、投资者保护: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受损投资者的法律救济路径
(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制度框架
对于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主张赔偿。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核心要件包括:
1、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存在重大性:虚假陈述的内容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3、投资者存在损失: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相关证券,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产生损失;
4、因果关系: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
5、在ST华鹏案中,若公司存在财务造假、隐瞒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等行为,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
(二)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受害投资者的索赔路径
除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外,因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同样可以主张赔偿。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ST华鹏的股价异动过程中,若存在游资操纵市场或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行为,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不过,相比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相对较少,主要原因在于举证难度较大,投资者需要证明损失与特定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律师实务建议:如何做好风险防范与维权准备
基于多年的资本市场法律实务经验,笔者建议投资者从以下几个维度做好风险防范与维权准备:
第一,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动态,重点关注:退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次数和内容、审计机构变更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动向、公司诉讼及仲裁事项的进展等。一旦发现异常信号,应及时作出理性判断。
第二,保留交易记录和证据材料。 在维权过程中,交易记录是最核心的证据材料。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股票交易的对账单、交割单、资金流水等材料,并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三,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具有专业性强、诉讼周期较长、举证要求高等特点。投资者应当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延误而丧失诉讼时效利益。
第四,关注诉讼时效。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投资者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
第五,通过合法渠道理性维权。 投资者应当通过向证监会举报、提起诉讼等合法渠道表达诉求,避免采取非理性的维权方式。
七、结语:警惕“末日轮”行情中的法律风险
ST华鹏案生动地揭示了当前A股市场的一个深层次矛盾:在退市制度日益完善、退市流程大幅缩短的背景下,“火中取栗”式的ST股投机行为,正在制造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损失。
对于ST华鹏而言,这场“危险游戏”的结局已经可以预见——净资产为负,退市风险警示已是箭在弦上;年报审计结果存在高度不确定性,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可能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控股股东与第二大股东之间的7000万元借款纠纷,使本就脆弱的现金流雪上加霜;审计机构的“临阵换所”,更是为本已岌岌可危的年报质量增添了阴影。
对于投资者而言,ST华鹏案带来的启示是多方面的:
从投资理念层面,“基本面为王”永远是不变的真理。在退市新规的背景下,任何脱离基本面的股价上涨,都可能是一场“末日轮”行情,背后隐藏的是巨大的投资风险和法律风险。
从风险识别层面,投资者应当学会识别上市公司的退市风险信号,包括:多次发布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审计机构频繁变更、净资产持续为负、营收持续下滑、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异常资金往来等。
从维权意识层面,投资者应当建立“主动维权”的法律意识。对于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应当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依法主张赔偿权利。
最后,笔者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A股退市制度改革正在深入推进,“炒差”“炒烂”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在“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的两步走路径下,任何“火中取栗”式的投机行为,都面临着越来越高的风险和越来越小的生存空间。理性的投资决策、审慎的风险评估、及时的维权准备,才是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行稳致远的“护身符”。
//本文作者
陈超明
■ 盈科华南区金融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资本市场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 执业领域:股权领域(设计、激励、基金、融资、并购)、境内外IPO相关法律事务;股权领域疑难民商事诉讼、不良资产领域疑难诉讼及执行法律事务
郭萌萌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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